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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事故案例讲解2题库

2010年9月货运安全员事故案例讲解2

一、试题名称.双氧水在途中站发生火灾事故的处理

试题内容.事故概况

8月17日甲站发乙站整车品名.双氧水,危险品编号51001A,一级氧化剂,车号P64GK3430250,货票号码.12345,货物保价20万元,运单“托运人记载”浓度40%以下。

该车8月20日25015次15时40分到达丙站,货检发现该车有液体滴漏并冒白色烟雾,并拍发电报编制普通记录扣车处理。

当日23时送到丙站10道存放,21日送危险品作业线,22日10时调出,又放到10道,当日18时10分发现该车起火,18时20分报警,消防队出动消防车扑救,于20时将火扑灭,货物损失10万元。

经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察,货物检测和起火原因分析(除事故概况事实外),作出以下事实认定.

(1)货物包装为塑料桶,按要求桶盖必须有通气孔,但实际桶盖为压模成型,抽检5个盖子,其中有2个内盖3个外盖的通气孔不畅。

(2)货物浓度测定为50%。

(3)货物装载堆码5个高,向车辆两端倾靠。

(4)起火原因为双氧水渗漏遇有机物反应生热,产生高温,长时间车内热量聚集不散引起火灾。

对以上事故和确定的事实,请按有关规章规定,作出分析解答。

1.发站在受理.承运和装车过程中,有哪些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应承担那些责任?

2.事故发生站(丙站)发现滴漏后在处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要点.

一、发站在受理承运和装车过程中下列情况未按规定办理.

1.发站承运时对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未按规定了解稳定剂或抑制剂的添加情况。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凡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方法,保证运输安全”,承运时是否认真做到向托运人了解和确认后再承运。

2.发站违反车辆的使用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第11栏内有特殊规定,双氧水限用全钢棚车,发站却使用木底棚车装运,违反车辆的使用规定。

3.发站装载货物不当。

该车装载堆码5个高,向车辆端板倾靠,装载不平整.不紧密.不稳固.间隙没有衬垫,以致向端板倾靠,造成途中液体滴漏。

发站受理承运.装车.包装等方面没有认真检查和确认,属于把关不严,对这起火灾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站在货检发现货物滴漏后,处理存在下列问题.

1.事故发生站未认真查明货物性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车站应及时组织危险货物的发送和中转,对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快送.快取.优先编组挂运。

停放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应严格掌握,注意安全防护”。

该车双氧水按运单记载含量∠40%属一级氧化剂,按Ⅰ类包装.较大危险性的危险货物,8月20日25015次15点40分到达事故发生站,货检发现该车有液体滴漏并冒白色烟雾,编普记解车整理。

情况明显已经危及行车安全或货物安全,却未引起重视,既不查明该货物的性质,也未向主管领导汇报。

2.事故发生站未及时处置。

该车双氧水8月20日25015次15点40分到达事故发生站至21日凌晨2点才送到危险品作业线,已经延误了10多小时。

送到危险品作业线后事故发生站仍未进行处理。

22日10时又将调移至10道存放,说明在危险品作业线进行整理作业(包括待取送作业)共30多小时,又在10道存放8小时,没有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对装有危险货物应及时组织作业,快取.快送.优先编组挂运。

事故发生站货检发现货物滴漏时起至22日18时10分发现起火止,事故车在该站滞留51小时未作处理,也是引发火灾的一个因素。

因此,事故发生站应承担处理不当,负有扩大损失的责任。

 

二、1月6日,艮山门站发某站“娃哈哈”饮料一车,车号P3533231,3800件,铁路装车。

托运人杭州娃哈哈公司,收货人某联运公司,施封两枚。

1月12日运行到徐州北站货检,发现该车一侧无封,拍发电报告知上一检查站,抄知到站;按章补封并编制普通记录。

1月15日到达到站货检,施封情况与运单及徐州北站普通记录记载相符。

根据运单托运人记载的要求,到站当日将该车调入收货人专用线卸车。

收货人会同专用线货运员拆封卸车,实卸3400件,较票记短少400件。

专用线货运员编制事故报告交安全室。

次日托运人驻当地经销处工作人员持货物运单前往到站索取货运记录。

到站答复:

须由运单记载的收货人索取记录,其他单位无权索取记录。

2月20日,收货人持运单前往到站索取记录,到站答复:

货物卸车后应及时索取记录,现距卸车已有一个多月,已不能索取记录。

后经收货人多方反映,2月27日取得货运记录。

8月15日向到站提出赔偿要求。

到站以提赔期限已过为由拒绝赔偿。

问:

1.托运人驻到站当地销售处工作人员是否有权索取记录?

2.到站在办理记录交付与审核赔偿要求时存在哪些问题?

【评析】

1.托运人驻到站当地销售处无权索取货运记录。

《货规》第33条规定“到达到站的货物,……如已构成货运事故,到站应在交付货物时,将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

因此,到站拒绝将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驻到站当地销售处符合规定。

2.到站未主动将记录交给收货人。

根据《货规》上述规定,货运记录应在交付货物时,由承运人主动交给收货人,而非等待收货人上门索取。

更不能因时间为由而拒绝交付货运记录。

3.到站不应以提赔逾期而拒赔。

《货规》第33条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间为180日。

”有效期间起算:

“货物灭失、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到站2月27日将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8月15日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按规定计算,收货人从取得货运记录的次日至提出赔偿要求为155日,并未超过规定时效,到站不应拒绝受收货人赔偿要求。

三、9月6日莱钢站发何家湾站一车钢管,60吨,保价40万元,托运人莱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台州物产元通工贸有限公司。

9月8日该车运行至南京东站,莱阳市区人民法院向南京东站提出,托运人涉及经济纠纷诉讼,要求南京东站协助扣押该批钢管,同时出具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据此,南京东站将该批货物移交给法院。

由于货物未运抵到站,收货人按货物灭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到站查系法院扣押,将此事告知收货人,收货人于次年2月13日以承运人未能依照运输合同约定而自由处分货物为由,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货物损失。

问:

1、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在中途扣押运输物资?

2、南京东站在协助法院扣押货物时存在那些问题?

3、运输法院受理收货人起诉,到站应如何处理?

【评析】

1、“人民法院有权在中途扣押运输物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同时强调一般不应在中途站、中转站扣押,但必要时,可以在中转站、编组站或有条件的车站扣押。

据此,莱阳市区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本批货物。

2、南京东站未办理报请批准手续。

《关于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规定,“除继续运输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或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等情况(如武器、弹药等),报请铁路(分)局批准外,中途站不办理扣押货物事宜;因扣押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按规定核收。

”本案南京东站一是协助法院扣押货物时,未报告铁路局得到批准。

货物扣押移交法院后,二是未向扣押申请人收取装卸、保管、检验等相应费用。

3、到站应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收货人向到达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到站在接到运输法院送达文书和起诉书副本后,一是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点“经人民法院裁定扣押的铁路运输货物,该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铁路运输合同中涉及被扣押货物部分合同终止履行,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二是按照《事规》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时通知南京东站将有关证据材料及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送抵到站作答辩用。

四、11月7日,精河站发郭塘站整车“未冷却葡萄”,车号B7100875,货票号码47326,足额保价20万元。

货物釆用泡沫箱、塑料箱作外包装,塑料薄膜袋作内包装,未留通风气孔;紧密装载;无运输协议。

货物实际总价值32万元,运输途中控温符合《鲜规》规定。

卸车时发现葡萄大部分腐烂变质,实际损失为12万元,构成货运大事故。

法院判决承运人责任。

问:

上述货物运输过程存在哪些问题?

事故应由哪个单位负责?

(请注明定责依据)

【评析】

答:

一、运输过程存在问题

1、货物包装不符合《鲜规》规定。

“未冷却葡萄”属于《鲜规》规定的未冷却其他娇嫩水果,应按《鲜规》规定使用2、3、4、5号包装。

其中2号包装为花格木箱;3号包装为纸箱;4号包装为钙塑箱(由两层钙塑板和一层瓦楞钙塑板合成,箱内中部需装有支撑的钙塑板,需通风透气的,在两端板要开有2厘米直径圆形通气孔4~5个)。

上述货物未按《鲜规》规定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而是釆用泡沫箱、塑料箱作外包装,塑料薄膜袋作内包装,且未留通风气孔,货物呼吸热无法透出。

2、货物装载不符合《鲜规》规定。

《鲜规》附件一“易腐货物运输条表”规定,未冷却其他娇嫩水果应稳固装载,留通风空隙,装载号为1、2、3号(即品字型、一二三或三二一、井字形装载)。

上述货物采取紧密装载,保温车内冷气无法循环。

3、未按规定签订运输协议。

《鲜规》第二十条“不按规定条件运输和组织试运的易腐货物,车站与托运人应签订运输协议。

”,上述货物不按规定条件运输,应签订而未订运输协议。

二、事故责任单位

事故定发站责任。

根据《事规》附件二.五.1.的规定,“货物质量、包装、装载方法不符合要求时,如属铁路责任由发站负责”,上述事故由精河站负责。

五、3月25日,奔牛站发上饶站面粉一车,车号P3115810,塑料编织袋包装,2400件,件重25公斤。

托运人丹阳市苏中面粉厂。

装车前,货运员检查了车辆定检,即安排铁路装卸工组清扫车辆,装卸工组在清扫过程中因车内粉尘较多而退出车外,随之要求托运人提供车内铺垫材料,由于托运人提供不出铺垫材料、征得托运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旧塑料编织袋及破旧纸板铺垫在车内并装车,到站卸见车底板有黄土色粉状物污染面粉。

即拍发电报,并按章编制记录。

经查:

该车为邵阳北站发萧山整车色土,萧山站卸空后清扫不彻底,排空到库尔勒站。

库尔勒站未使用又排空到库西站,库西站装皮棉到奔牛站。

奔牛站卸后利用上饶站面粉。

车内残留的黄土色粉状物,为松木中提炼出的一种物质,经酸中和后成黄色粉末状,用于制造染料中的一种原料,无毒。

【评析】

1、到站卸车后未彻底清扫车辆。

《货规》第30条规定“负责卸车的单位在卸车时,应将货物彻底卸空,卸空后的货车应清扫干净”。

《管规》十五条也规定“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干净”。

奔牛站卸皮棉后未按规定清扫车辆。

2、发站未按规定拨配并检查车辆。

《货规》第25条规定“承运人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的货车装运货物。

装车前,装车单位应对车厢的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

《管规》十四条也规定“铁路组织装车时,车站应做到:

装车前,认真检查货车的车体、‥‥‥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

奔牛站装面粉前,货运员未按规定检查待装车辆,铁路装卸工组未认真清扫车辆,对车辆污染状态随意进行处置。

3、发站未按规定要求托运人提供苫垫物品。

《货规》第28条规定“装载整车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苫垫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由托运人准备,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其名称和件数”。

发站在货物承运前。

未按规定要求托运人准备苫垫物品,以致临时要求托运人提供苫垫物品,托运人无法解决。

六、1月26日换新天站发常州站1车稻谷,托运人分别为黑龙江建三江农垦创伟粮油经贸有限公司,收货人为常州龙城大豆有限公司,该货于2月2日到达常州站。

2月3日,收货人因无领货凭证,持提货人身份证、收货人出具的介绍信和常州市青龙港粮油交易市场兴隆批发行的经济担保书,到常州站出货组办理了提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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