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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1

  一、学校公共厕所(盥洗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天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

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保持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

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六、师生要文明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

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2

  一、学校统一购买清洁用具以及清洁剂。

  二、学校公共厕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我校由生活教师专门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三、公共厕所应每天清洗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

  四、每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

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师生要文明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

大小便要入槽,便后

  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六、师生违反以上条例者通报批评。

  厕所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学校由值日每天进行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文明卫生教育,注意卫生、文明上厕。

  7、清洁工人每天冲洗2次。

  8、学校按时发放清洁工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百。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3

  一、校园公共厕所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三、公共厕所应每一天打扫一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

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理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四、每一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

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五、师生要礼貌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

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六、师生违反不礼貌条例者公报批评。

  七、上述条规必须遵守,不得违犯。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4

  一、卫生标准

  1、公厕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

  2、厕内保持“六面光”。

做到无蛛、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

  3、厕内干净,便槽畅通。

无污迹、无尿碱、无便垢。

  4、全日保洁,多次冲洗,做到无臭味。

  5、定期药物消杀,做到无蚊蝇。

  二、管理标准:

  1、责任到人,全日开放,方便群众,优质服务。

  2、卫生纸无霉烂、变质,严格按核定的有偿服务标准收费。

  3、照明、供水、排污设施完好。

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4、工具、物品要摆放整齐。

  5、管理房只供管理人员居住使用,不得让外人留宿或作其它用途。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

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内含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能够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

对于原有不贴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贴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__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

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

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贴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能够适当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________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能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6

  一、校园公共厕所(盥洗室)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一天打扫二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和斑迹,下水道畅通,配备专用垃圾箱内干净卫生无异味,节水设备安全使用。

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

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化粪池内定期清空。

  六、师生要礼貌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

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不将饮料袋、瓶等杂物抛入便池,随手关灯,不在厕所内大专喧哗,拖把房内工具用完清洗后按序上架。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7

  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礼貌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男、女宿舍楼卫生间管理由专人负责,其它区域卫生间管理由所在单位职责人负责。

  二、卫生间务必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定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

  四、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持续干燥,无蛛,地面无脚印、无杂物。

  五、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六、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8

  一、管理标准:

  1、卫生纸无霉烂、变质,严格按核定的有偿服务标准收费。

  2、职责到人,全日开放,方便群众,优质服务。

  3、工具、物品要摆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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