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双体系执法检查表.docx
《山东省安全生产双体系执法检查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安全生产双体系执法检查表.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山东省安全生产双体系执法检查表
附件1:
山东省安全生产双体系执法检查表
检查检查
类别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建立
体系
制度
通用
要求
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
定与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责任部门、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以及持续改
进等方面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应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制度内容应包括隐患分级与分类、编制排查
项目清单、制定排查计划、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专项
使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持续改进等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2882-2016)第4.1条;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2883-2016)第4.1条;
5.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
高幅度实施处罚,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
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
高幅度实施处罚,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
款。
1.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2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成立
组织
机构
应明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组织机构,
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企业主
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
(DB37/T2882-2016)第4.1条;
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
2.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风险隐患双重预
则、实施指南。
防体系建设工作。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1-
检查检查
类别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明确
职责
分工
通用
要求
实施
全员
培训
应以正式文件(可与成立组织机构文件合并下发)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应履行的职责。
各责任人员应了解自身建设职责。
应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
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资金等内容。
应按照规定开展全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培训,并如实记录全体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结束须进行闭卷考试,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2882-2016)第4.6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5人以下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
6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5人以上10
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
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10人以上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8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检查
检查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类别
项目
应建立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或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中涵盖相
关内容,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次、方式方法等,并将考核结果与员
工工资薪酬相挂钩。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落实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通用
(DB37/T2882-2016)第4.6条;
责任
要求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
考核
则》(DB37/T2883-2016)第4.4条;
应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根据双重预防体系考核结果予以奖
惩。
处置意见
1.一般行业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
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应建立作业活动清单,清单应覆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作业活动和工艺操作,且与企业实际相符。
风险风险
分级点确
管控定
应建立设备设施清单,清单应覆盖企
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且与企业实际相符。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2882-2016)第6.2.1条、第
6.2.2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确定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确定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检查检查
检查内容
类别项目
检查依据处置意见
危险
源辨
识分
析
应组织相关部门、班组、岗位人员针对作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逐个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
危险源辨识应合理,现有管控措施应辨识齐全,描述应具有针对性,设备设施危险源辨识应重点考虑根源性危险源。
1.一般行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或者危险源辨识、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
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