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三到位执法检查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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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三到位执法检查清单
山东省安全生产“三到位”执法检查清单
(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行业领域“三到位”执法检查清单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处
罚标准
1
应急预案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
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
况;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
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逾期未改正的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4.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
证或评审。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5.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
有关部门备案。
6.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处
罚标准
7.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
并备案。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
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
;
有1-7
,项行为
之一的。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
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9.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
相互衔接。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涵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
管理等内容。
11.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涵盖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
意事项等内容。
12.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处
罚标准
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
应急演练
1.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
号)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
。
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
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
款。
2.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
年演练一次。
逾期未改正的
情节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3.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4.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
面评估总结。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
5.演练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
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处
罚标准
3.(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是否按照AQ/1009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
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
。
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4.(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3.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4.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5.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6.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7.各种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8.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处
罚标准
3
安全培训
1.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培
训,并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
号公布,第63号修改)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
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
安全教育和培训。
4.是否将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
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开展
应急预案培训,并记录。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的。
未按规定配备人员、未24小时应急值班的。
生产经营单位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一线职工是否掌握本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的内容。
7.是否对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定期组织考核。
8.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包含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与考核等内容。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处
罚标准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
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处
罚标准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规定。
第一次发现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
下的罚
9.安全培训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15年修订)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
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
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
未按照规定的学时组织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款
,
:
逾期未改正的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0.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5年修订)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
逾期未改正的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处
罚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
年7月修改)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三到位”执法检查清单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处罚标准
1
应急预案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发布)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和演练验证,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维护、管理和调拨制度,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和运力,配备必要的专用应急指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信装备,并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建设交通运输专业应急队伍。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队伍。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及时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应急设备、设施、队伍的日常管理,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运输企业及主要负责人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四十
五条违反本规定影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有效进行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相应责任。
2.是否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