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双体系执法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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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双体系执法检查表

1:

省平安生产双体系执法检查表

检查类别

检查工程

检查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通用要求

建立体系制度

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度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责任部门、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以及持续改进等方面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1."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2."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3."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那么"〔DB37/T2882-2021〕第4.1条;

4."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那么"〔DB37/T2883-2021〕第4.1条;

5.各行业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那么、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建立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依据"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分幅度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分,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依据"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分幅度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分,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应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制度容应包括隐患分级与分类、编制排查工程清单、制定排查方案、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专项使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持续改进等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1.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成立组织机构

应明确双重预防体系建立组织机构,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立工作。

1."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那么"〔DB37/T2882-2021〕第4.1条;

2.各行业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那么、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通用要求

明确职责分工

应以正式文件〔可与成立组织机构文件合并下发〕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建立应履行的职责。

1."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六条;

2."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

3."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那么"〔DB37/T2882-2021〕第4.6条;

4.各行业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那么、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各责任人员应了解自身建立职责。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实施全员培训

应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立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容、培训对象、培训资金等容。

1."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2."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3."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4.各行业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那么、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应按照规定开展全员双重预防体系建立培训,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双重预防体系建立的培训,并如实记录全体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平安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平安教育培训档案,培训完毕须进展闭卷考试,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

1.未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5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10人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用要求

落实责任考核

应建立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或在平安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中涵盖相关容,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方式方法等,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薪酬相挂钩。

1."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那么"〔DB37/T2882-2021〕第4.6条;

3."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那么"〔DB37/T2883-2021〕第4.4条;

4.各行业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那么、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应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根据双重预防体系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点确定

应建立作业活动清单,清单应覆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作业活动和工艺操作,且与企业实际相符。

1."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那么"〔DB37/T2882-2021〕第6.2.1条、第6.2.2条;

3.各行业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那么、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那么,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展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确定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那么,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展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确定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应建立设备设施清单,清单应覆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且与企业实际相符。

风险分级管控

危险源辨识分析

应组织相关部门、班组、岗位人员针对作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逐个进展危险源辨识、分析。

1."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那么"〔DB37/T2882-2021〕第4.2条、第6.3条;

3.各行业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那么、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按规定进展危险源辨识、分析或者危险源辨识、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按规定进展危险源辨识、分析或者危险源辨识、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源辨识应合理,现有管控措施应辨识齐全,描述应具有针对性,设备设施危险源辨识应重点考虑根源性危险源。

风险

评价

风险评价准那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规、技术标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平安管理、技术标准和本单位平安生产方针、目标等方面的规定。

1."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3."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那么"〔DB37/T2882-2021〕第6.1条、第6.4条;

4.各行业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那么、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风险评价过程中相关参数取值应依据本单位的风险评价准那么,判定级别应根本合理。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应依据通那么、细那么、实施指南规定进展重大风险判定。

1.一般行业未进展重大风险判定或者存在3项以上应为重大风险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的,认定为未落实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进展重大风险判定或者存在3项以上应为重大风险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的,认定为未落实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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