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讲 第八章第八节至第十六节新版.docx
《第10讲 第八章第八节至第十六节新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10讲 第八章第八节至第十六节新版.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10讲 第八章第八节至第十六节新版.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1/16/7edfd14f-5097-4502-a45e-c38f14b66325/7edfd14f-5097-4502-a45e-c38f14b663251.gif)
第10讲第八章第八节至第十六节新版
第八节出境木家具、竹木草制品(09年新增)
一、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一)报检范围(了解)
《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所列的59个HS编码项下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单证,还应如下相应单证:
1、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2、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应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对已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2、企业应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原辅材料进行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有关项目检测,并由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还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账。
二、出境竹木草制品
(一)报检范围
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外贸单据,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指标等,将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通过对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企业类别,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登记结合企业类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2、出境竹藤草柳制品应来自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九节出境木质包装(09年新增)
一、报检范围
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二、除害处理申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在实施除害处理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处理合格且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在出境时无需报检。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标识加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报检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外贸单据外,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供现场检验检疫人员查验放行和核销。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实施资格认证制度,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资格申请,符合要求取得了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方可开展业务。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三年。
3、输入国或地区对木质包装有特殊要求的,还需符合总局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第十节出境危险货物
目前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包括烟花爆竹、出口打火机和点火枪类商品等实施法定检验。
单选题:
为提高我国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保障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行()。
A.抽查检验
B.凭货主申请检验
C.法定检验
D.以上三者视情况不同而定
答案:
C
一、出口烟花爆竹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检验和监管采取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办法。
(一)报检范围:
(了解)
(二)报检应提供的证单(重点)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的单证: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2、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生产企业对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做出承诺的声明
4、出口规格为6英寸及以上的礼花弹产品时,在口岸查验时,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分类定级试验报告和12米跌落试验合格报告。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2、对烟花爆竹的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进口国以及贸易合同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其标准检验。
对首次出口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的烟花爆竹,检验检疫机构将实施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
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的检测。
3、凡非本地直接出口的且以集装箱运往口岸出口的烟花爆竹,出口商应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领《出境货物通关单》。
4、对产地直接报关出口的烟花爆竹,出口商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报关。
5、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
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应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一)报检范围(了解)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的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如下单证:
1、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2、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5、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单选题:
()不是出口打火机报检时应当提供的单据。
A、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B、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C、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D、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质量许可证
答案:
D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和专用的登记代码或批次号。
2、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包装、储存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3、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对进口国高于我国法律法规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
对于我国与进口国政府间有危险品检验备忘录或协议的,应符合备忘录或协议的要求。
4、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上应铸有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代码,其外包装上须印有登记代码和批次,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上要贴有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讫标志。
5、检验检疫机构对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监管坚持型式试验和常规检验相结合的原则。
6、检验检疫机构对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实施批批检验,同时对其包装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第十一节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主要分为: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食品包装三大类。
一、出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出境一般货物的运输包装,必须进行性能检验。
(一)报检范围
出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是指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并且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N”或“S”的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09年新增、重点)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生产单位出具的该批包装容器检验结果单
3、包装容器规格清单
4、客户订单及对包装容器的有关要求
5、该批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三)《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1、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生产单位购买包装容器时,生产包装容器的单位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时,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对于同一批号不同单位使用的或同一批号多次装运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在性能结果单有效期内可以凭此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分单。
二、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两种。
(一)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1、报检义务人
按照《商检法》的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运输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单选题:
生产出口危险运输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运输包装容器的( )。
A.使用鉴定 B.载损鉴定 C.适载检验D.性能检验
答案:
D
2、报检应提供单据(重要考点)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3)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
(4)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2)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际海运危规》和《空运危规》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
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1)正本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品质检验时使用。
(2)正本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时使用。
(3)在《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内,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可以凭该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分证。
(4)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本地区运输包装容器销往异地装货使用时,必须附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随该批运输包装容器流通。
(5)使用地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在报检时,持《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办理品质检验或使用鉴定报检手续。
(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1、报检义务人
按照《商检法》的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判断题: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 )
答案:
错
解释: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2、报检应提供单据(重要考点)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3)危险货物说明
(4)其他有关资料
3、《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用途
(1)外贸经营部门凭《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
(2)《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装手续的有效证件,对未经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续。
(3)对同一批号、分批出口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在《使用结果单》有效期内,可凭该结果单在出口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手续。
三、出境食品包装
(一)报检范围
包括出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
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除需提供生产企业厂检合格单、销售合同外,还需提供以下单证:
1、出入境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申请单;
2、该食品包装的周期检测报告及原辅料检测报告。
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并应注明出口国别。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