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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销售乱价解决方案

手机销售乱价解决方案

  篇一:

手机防窜货乱价协议——渠道版

  手机防窜货乱价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和甲方签订了

  手机购销合同,双方本

  着互惠互利、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适用范围:

  1、乙方归属:

乙方是与甲方签订《购销合同》的渠道合作伙伴,归属于下列各类渠道合作伙伴,包括省级分销商、代理商、连锁客户、运营商平台等直接从进货的渠道合作伙伴;

  2、产品:

除了甲方停止发货二个月以上的全线甲方手机产品;

  二、名词定义:

  包销区域指甲乙双方签定的任何单款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经销甲方产品的特定区域。

  窜货指乙方跨越包销区域销售甲方产品的行为。

  被窜货指乙方在约定的销售区域内受到从其他销售区域流入的甲方手机的

  冲击。

(若由于渠道模式的变更或其他原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并取得甲方授权,由第三方供货至乙方区域的情况不属于被窜货)。

  指导省级分销价指甲方以邮件(或传真)形式确认的价格体系中的省级分销价。

履约保证金在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间,为了防止乙方违反市场秩序约定,乙方必

  须向甲方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合作终止后,

  如果乙方未出现严重违约则原数无息返还。

  窜货违约金窜货方因承担窜货违约责任而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恶意收购指以报复为目的通过某种渠道在其约定销售区域内或其他区域收取

  被窜货方手机

  产品,并进行投诉的行为。

  低价抛售是指零售渠道合作伙伴,以低于甲方手机当期产品指导零售价5%以

  上的价格销售在市机型,对当地(省内)其他合作伙伴带来冲击和

  影响,导致当地该产品价格异动的行为。

  乱价或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在报刊、POP等媒介上违反甲方产品

  价格体系发布价格信息的行为。

在甲方规定的价格体系基础上有

  30~50的价格浮动不视为乱价。

  三、窜货的确认与处罚补偿证据的确定

  1、针对窜货方无论是否经过其他渠道,无论是什么方式,凡是其所销售的手机流向其它区域的,均要承担窜货责任。

  2、窜货投诉受理原则:

甲方只受理乙方每次同款机型3台(含)以上的窜货

  投诉;

  3、窜货的确认由甲方根据被窜货方上报的串号(即IMEI号)核查确定窜货

  的来源(同时邮件传送机器IMEI清晰照片)。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进

  出库扫描或记录,以便核查具体的窜货渠道。

若乙方进出库数据系统不完

  善,在确认时与甲方公布的结果产生分歧,则以甲方核准公布的结果为准。

  4、窜货处罚与补偿依据的确定:

  被窜货方所收购的窜货手机实物为判定窜货的直接证据。

要求证据手机

  包含完整的机头,机盒,保修卡和随机附赠物品。

  5、低价抛售和乱价由甲方根据投诉或市场调研立案处理,主要证据包括不符合甲方价格体系的网站截图、电话录音、购机发票、传真报价单、电视报

  刊、POP、零售发票或正规收据等。

  四、权利和义务:

  1、首先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价格政策范围执行,否则不受保护。

  2、若乙方作为被窜货方。

在甲方核查窜货时有责任全力配合提供窜货证据。

  甲方核实后会通知窜货方按制度规定的要求给乙方打款,乙方在查到货款

  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窜货手机机寄出,返还至窜货方。

窜货手机必须

  是配件等完整的手机,包括填写或未填写的保修卡,否则将按照缺失配件

  市场价赔付窜货方。

  2、若乙方作为窜货方。

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甲方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打款收货,同时接受违约责任规定的相应处罚。

乙方打款后,被窜货方退还的窜货手机也要求配件完整。

若乙方拒绝收回,则被窜货方将所收货物发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按制度规定的要求给被窜货方付款,此款直接落入被窜货方账面,作为提货预付款。

同时从乙方帐面扣出相应货款,并将已收回的窜货发给乙方,并乙方接受违约责任规定的相应处罚。

  五、违约责任

  1.关于窜货,若乙方窜货,将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或被窜货方转发的甲方通知)后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以“规定收货价=被窜货方上报串号当期公司指导省级分销价+200元(含物流费用)”从被窜货方处收回窜货并将银行付款凭证传至甲方备案,运费由被窜货方承担,同时接受500元/台的窜货处罚。

若七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回窜货的,甲方视为窜货区域省级经销商拒绝收回进行处理。

若乙方拒绝收回窜货,被窜货区域的省级经销商将窜货手机实物发往甲方。

甲方将在500元/台的处罚基础上追加1000元/台的拒收罚款,即累计按1500元/台收取窜货方违约金。

  2.扣除销售返利处理(具体参照甲乙双方协商的产品销售返利政策)

  3.甲方将根据乙方窜货数量、次数,以及对全国渠道造成的影响程度给予乙方断货、取消现有或后续机型包销权、直至取消乙方省级包销权处理。

  乙方月度累计窜货2次,或季度累计窜货超过3次,甲方考虑同时予以断货处理;乙方月度累计窜货超过3次,或季度累计超过5次,或对甲方造成全国性窜货影响,甲方同时考虑给与乙方取消现有或后续机型包销权、直至取消乙方省级包销权处理;

  4.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协调处理窜货问题

  对于被窜货方提报的窜货串码,甲方负责将查询结果通知窜货及被窜货双方,在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可以协调处理窜货问题,并对收货问题达成一致的,甲方同意不对窜货方进行处罚。

如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甲方出面处理,按本协议第五条第1点进行处罚。

  5.恶意收购处理

  若乙方恶意收购,甲方对乙方按1500元/台扣取违约金,并暂停对乙方

  供货、直至取消乙方包销权处理;

  6.关于低价抛售和乱价

  

(1)乙方若违反公司价格体系销售,甲方根据销售台数收取乙方违约金

  1000元/台。

  

(2)乙方若违反公司价格体系发布价格信息,甲方根据媒体影响范围收取乙

  方违约金:

若是全国性媒体,收取乙方违约金10000元/每期;若是省级媒体,收取乙方违约金8000元/每期;若是地市级媒体,收取乙方违约金5000元/每期;若是POP等宣传品,收取乙方违约金3000元/每刊。

同时,乙方必须在相同媒介上予以澄清,澄清之前甲方有权冻结乙方货款。

  7.甲方设立恶性全国窜货经销商黑名单,凡被列入黑名单者禁止销售甲方产品,

  所有经销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其供货。

若查实乙方向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供货,甲方按照本合同违约条款5倍收取乙方违约金。

具体的黑名单以甲方发文公布为准。

  8.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窜货乱价来控制发货直至取消其包销资格,对于多次处罚

  仍不重视与有效控制,甲方将给与其从重处理,处以规定的5~10倍违约金。

  五、履约保证金及窜货违约金

  1、窜货违约责任:

所有渠道合作伙伴违反此管理细则,危害市场秩序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2、为了严格执行本协议,保护渠道利益,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依渠道合作伙伴不同类型按以下约定标准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3、对于乙方窜货、乱价等行为所处的罚金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

  分从乙方的返利、货款等项目中扣除,同时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补齐履约保证金。

否则,甲方将对乙方予以停止供货、直至取消包销权处理。

  4、当甲乙双方停止合作后二个月,双方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核算,余额部分由甲方退还至乙方。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作为《购销合同》的附件,与购销合同同时生效;本协议中的各条款约定如与购销合同条款存在冲突,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制度协议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篇二:

手机销售的误区

  现在的手机零售店有80%的工作是错误的,这80%的工作错误又造成了80%的利润流失。

很多手机零售商可能觉得是危言耸听,那么我们来看一下,是不是这样哪?

  到底是哪三大失误造成这样大的损失哪?

第一大失误:

用人失误是最大的失误。

  手机零售店里请了太多不适合做销售、不会卖手机的人在卖手机。

做销售,需要的有一个外向的性格和主动热情的精神,做手机销售,更需要有专业的知识和手机销售的技巧。

但几乎每个手机店充斥这样的员工,每月卖个二三十部手机,创造个四五千元利润,你用她吧,达不到要求。

不用吧,又无人可用。

算一算帐,除去开支,每月还能帮老板赚点,于是听之任之,无可奈何。

这是一个巨大的错误和浪费,这些所谓的“熟手”的店员,没有经过任何专业的培训,每天都在应付着工作,等着顾客上门来说我买手机,等着拿工资,同事聊天时眉飞色舞,表情生动,见到顾客摆着个脸,态度生硬,每天都在“赶走”顾客。

还有一类店员,从顾客一进门,就寸步不离的跟着顾客,喋喋不休讲个不停,直到把顾客“赶走”为止。

手机零售店里大多都是这样的销售人员,还还动不动不干了,炒老板鱿鱼。

这样的员工,为整个店面的工作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使工作效果大打折扣,工作制度形同虚设,分散了老板们太多的精力,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严重阻碍着门店的发展,可以说是一切问题的根源。

  二管理靠的是感觉而不是数据。

  可以说,现在很多手机零售店就没有管理,整个的经营管理靠的就是老板的感觉。

什么感觉哪?

就是老板的经验和习惯。

这样经营管理的随意性太大,最直接的危害就是盲目进货,造成库存积压,滞销机充斥库存。

再就是造成管理混乱,整个工作缺乏计划性、连续性,是边干边看的应急式管理和经营,没有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是非常危险。

手机零售店经营管理,靠的是就是建立以:

销售为中心,以财务为中心经营理念,以:

流程化、

  制度化、规范化、数据化的管理方式。

手机零售商过于依靠自己的感觉和经

  验做判断,这是极其危险的!

三要么不做,要么乱做营销活动

  营销活动是客流量的保障,客流量是销量的保障,销量是利润的保障。

这个道理,很多手机经销商也明白。

但是,市场好时,大做乱做营销活动。

市场不好了,怎么做营销活动都不管用了,就什么营销活动都不敢做了,踏入“做营销找死,不做营销等死”的怪圈。

要么被动应付式的做营销活动,逢年过节,印些单页发发应付一些就可以啦。

要么病急乱投医,拍脑袋激情式决策乱做营销活动,听到什么好点子、精妙的策划或营销活动有效,不加验证,马上付诸行动。

然后钱花了一堆,效果不明显,于是什么营销活动又不敢做了。

营销活动,不是一两个好点子好策划,什么四两拨千斤,那都是忽悠人的!

不要把顾客当傻子,不要以为自己比别人聪明多少,你能想到的所谓好点子精妙的策划,可能别人都用过N十遍了。

不做营销,造成销量和利润的流失;乱做营销,造成资金和精力浪费,踏入“做营销找死,不做营销等死”的怪圈。

  手机零售店在用人、经营管理、营销活动的失误,直接造成80%的工作错误和利润流失!

  篇三:

手机防串货乱价押金协议

  OPPO手机防串货乱价合作协议书

  甲方:

东莞市奥珀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长远发展的原则,就共同维护OPPO手机渠道管理及市场价格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每款OPPO产品上市或遇到产品价格调整时,甲方均会发布正式价格文件,甲方业务人员需及时将正式价格文件送达乙方,充分沟通好产品的价格操作并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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