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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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7-10-1914:

21  稿源:

  编辑:

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武清区域内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执业规定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认真落实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签订服务承诺书,切实履行好承诺内容。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一)本机构服务公约、便民措施;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常用药品目录、常用诊疗目录及收费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包干收费标准;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诊流程、住院须知等;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报销政策等;

(六)按规定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医报销等信息。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定最高平均住院费用政策。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单病种费用包干政策,医药费用超出包干部分不予报销,是医院责任的,超出部分由医疗单位负担。

参合患者确有并存疾病或并发症的须经患者或家属及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证明。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限定平均住院天数,二级医院不超过12天,一级医院不超过7天。

第八条除急、危、重症参合患者外,出院后5天之内再次住院的,视为一次住院。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如实为参合患者提供处方、统一收费凭据、每日清单等相关材料。

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取或骗取新农合资金。

第十条参合患者的门诊记录、住院病历等必须清晰、准确、完整、规范,并妥善保管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处方和病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诊疗规定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对参合患者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实行首诊负责制。

参合患者门诊或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接诊医务人员必须确认患者身份,认真审核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门诊要在处方上注明是否参合,住院要详细填写《住院登记表》,并注明有无其它保险。

严禁诱导参合患者不按新农合病人就诊程序就医。

第十二条对同时参加其它保险的参合患者,一律按照新农合病人就诊程序就医。

第十三条参合患者的入院登记信息必须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上传。

对外伤病人(符合报销范围)、各种中毒病人必须在12小时内上传信息,同时,要求所在村街、乡镇街道、派出所或交通队出具相关证明,并填写“新农合意外住院病因情况说明表”。

第十四条参合患者门、急诊就诊,经诊察需要住院治疗的,本次门急诊费用(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所发生费用不包括中途在本院之外其他医院的检查治疗等一切费用)纳入住院管理。

经诊察需要转院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并入双向转诊起付线。

第十五条参合患者因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未办理住院手续的,医疗机构应提供详细的抢救记录、医疗费用清单和门急诊诊断证明等相关医疗文件,纳入住院管理。

第十六条参合患者治疗、用药等网上信息不得随意编造、更改。

第十七条在确认参合患者病变部位或病情变化时,应充分利用参合患者在其他医院所做检查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八条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高值医用耗材使用要合理,严格掌握适应症。

使用自费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征得参合患者或家属的同意,签订自费项目协议书,并经科主任和主管院长签字(本费用不计入平均费用之内)。

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不低于70%,参合患者平均检查费用不得超过平均住院费用的20%。

第十九条制定严格合理的转诊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参合患者病情合理进行转诊,一级医院接收重症病人,若无收治能力必须及时转诊上一级医院,二级医院接收的病人病情稳定后必须视病情及时转到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诊患者住院登记信息要在24小时内进行上传。

第四章用药规定

第二十条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严格按照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事委员会规定的进药渠道采购新农合药品,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采购药品要以传真(书面)形式报送购药计划,严禁通过其他渠道购销新农合药品。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按照《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医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使用药品,严禁采购和销售《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用药目录》合理用药,对购入、销售、库存的药品实行金额与数量双重管理,《用药目录》内药品实行全区统一零售价。

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对医疗单位药品购、销、存、使用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参合患者自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5%,自费医药费用不得超过总费用的10%(癌症病人自带治疗方案不愿更改的除外),且自费用药和治疗必须经患者本人或家属与科主任及主管院长签字。

严禁引导住院参合患者到医院门诊或院外买药。

第二十三条参合患者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

门诊处方用药量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规定

第二十四条按照《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兑现。

对实行垫付资金单位,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诊疗行为,直接从垫付资金中扣除,对未实行垫付资金单位,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诊疗行为,局直属单位从经费中扣除,乡镇卫生院实行上缴(或与乡镇政府协调从经费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建立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制度。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不定期深入定点医疗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点抽查。

重点查看参合患者病历、处方、诊断等与上传信息是否相符,检查、治疗和用药是否对症合理等。

第六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六条参照《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给予全区通报。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参合患者入院信息或转诊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上传的,区结报中心不予报销。

因医院责任给参合患者造成损失的,由医院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参合患者自费医药费用超过总费用10%部分或自费药品费用超过总费用5%部分(高值医用耗材除外),由医院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患者。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渠道购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的,一经查实,取消定点单位资格,直接追究一把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经核查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处方、出库单、药品盘点表等不符的,视为弄虚作假,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直至取消定点单位资格。

第三十二条经考核医院平均住院费用超出限定标准,超出10%以内、20%以内和20%以上的,分别按照超出部分的50%、70%和100%给予罚没;对确定为不合理的检查、治疗收费、分解收费或乱收费的给予全额拒付。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医疗单位给予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单位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责任医生和主管科主任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3个月到1年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弄虚作假、编造假处方、假病历、假证明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如数追回损失,对直接责任医生给予骗取合作医疗资金2-3倍罚款、待岗6个月到1年、职称晋升延缓三年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违规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连续出现三次考核不足60分的,直接取消定点单位资格。

第三十八条凡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认定为定点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07年10月20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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