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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泊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泊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泊政字〔2009〕46号

泊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泊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处,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泊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泊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解决住院与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不建个人账户。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级统筹。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凡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包括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学校和幼儿园)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在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凡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中断农村合作医疗而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筹资水平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在校大学生、中小学学生(包括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幼儿园)、学龄前儿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5元。

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105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九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345元。

其中,18-60周岁参保居民,个人缴纳240元,财政补助105元。

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含60周岁),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145元。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的12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下年3月份将补助金额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对每个参保居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沧州市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

我市对城镇参保居民按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我市再补助40元。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四条大、中小学学生(包括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

在校大学生、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乡镇居住的城镇居民和非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到其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

下列人员需持民政或残联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一)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

(二)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的家庭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参保。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要在每年10-12月份进行参保登记,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险费。

逾期不缴的视为中断,当年度不再办理参保,待下一年度再重新参保。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癌症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学生儿童还包括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线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

起付标准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起付标准线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

本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定点机构机构及外转为900元,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金递减150元,直至为零。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大、中小学学生、儿童及18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第十九条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域不同,按不同比例支付。

具体标准为:

(一)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范围内为70%

(二)本市二级点医疗机构医保范围内为60%

(三)转泊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范围内为50%

第二十条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0.5%,但累计最高不超过10%。

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患门诊大病(癌症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需要门诊治疗的,应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卡和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例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认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方可享受有关待遇。

患门诊大病居民每年个人先负担1000元起付费用,报销比例参照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符合城镇职工参保条件时,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缴费年限不连续计算。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应当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按照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遇有重病或疑难病症,可聘请外地专家前来救治。

确因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不足需向市外转诊、转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垫付,出院后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手续、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汇总表、住院病历复印件和住院票据,在30日之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学生、儿童除外)、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不征收各种税费。

 

第八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下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户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城镇居民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身份认定;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发展改革、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十八条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增加经办业务人员,建立和完善管理运行机制。

每个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1-2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专管员,实行社会聘用管理,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站或学校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3元标准给予经办补助,列入同级财政。

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辖区城镇居民参保工作,及时报送参保城镇居民有关信息,反馈参保居民有关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由泊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方案自2009年01月01日起施行。

城镇居民看病可报销医疗费

——《沧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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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报新闻  加入时间:

2008-11-10 21:

28:

09     点击:

70 

         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人

    【《细则》明确】新华区、运河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具有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享受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权威声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市的“全覆盖”,有效解决了我市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但是,全市还有一部分人,他们既不符合参加新农合的条件,又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看病难、看病贵”现象依然存在。

    目前,全市约有86.3万城镇非从业居民未参加医疗保险。

今年,市委、市政府把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为2008年“改善民生十大工程”之一。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就是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的具体措施。

    凡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中小学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入托幼儿;在市区学校就读(以学籍为准)的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异地退休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都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体系。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于健康状况无法就业或经济困难无力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续接的,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市区规划范围内转为城镇户籍的城中村居民也将纳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但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保登记便民并严把审查关

    【《细则》明确】中小学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入托幼儿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居民出生日期以户口登记为准;18周岁和60周岁居民参保的年龄计算截止到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与户口簿不符的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

    【权威声音】参保居民登记充分考虑了便民原则,但为了真正把好事办好,在登记时也将着力抓好“审查关”。

因此,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需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并要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首页、本人页)及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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