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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黄金寄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黄金业务的全面发展,加强黄金寄售业务管理,规业务操作流程,保证黄金寄售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和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业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金寄售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境外银行实物黄金寄存并售出的委托,通过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实物黄金卖出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境外黄金寄售银行由总行选定;总行授权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和分行(以下简称交易行)与境外行签订黄金寄售协议,交易行为黄金寄售协议的经营机构。

第四条寄售业务中各方及其职责。

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年度黄金进口额度及配套外汇额度,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由人行代理我行黄金进出口的批文及其他日常申请工作,以及指导、协调相关分行的业务管理工作;交易行负责寄售黄金的进出口申请及规模控制,负责报价、交易、清算工作;总行营业部负责黄金寄售业务项下的购汇、付汇及进出口黄金外汇核销工作;、分行为寄售黄金口岸行,负责黄金进口报关和黄金的入库及保管工作。

第五条寄售黄金业务实行权限管理,相关业务人员在权限从事业务活动,寄售协议双方按要求预留签字样本。

第二章黄金寄售业务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六条黄金寄售业务所称实物黄金是指经交易所认证的标准金锭、金条生产企业及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精炼厂生产的符合质量标准的黄金。

我行现寄售品种主要为成色Au99.99的1公斤条块的黄金,并根据交易所交易品种的增减而增减相应品种,暂不叙做未达到交易所交易标准的黄金交易。

第七条根据交易所《商业银行虚盘管理办法》,我行黄金寄售业务的交易方式为虚盘交易、实物交割。

寄售黄金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成交次日15:

00前按交易所交割规则办理寄存黄金实物存入手续。

第三章交易报价和交易单位

第八条交易时,境外行以美元/盎司报价,交易行按美元/盎司与对方成交。

交易行叙做交易后,按1千克=32.148盎司的换算比率以及交易当日的汇率计算出黄金价格。

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交易单位为千克的整数位,单笔交易最小交易量为1千克。

目前境外行保证运入的公斤条为溢差,并且溢差忽略不计(即按1千克计价)。

第九条寄售黄金报价构成:

{[(国际市场即期价格+升水)美元/盎司]*32.148*当日汇率/1000}*(1+国升水率)。

国际升水按境外行提交的境外至口岸行库房的运保费报价计算;国升水应包含寄售黄金报关费用、交易所交易、仓储、入出库等直接费用,及二次清算、经营成本和经营收益。

第四章黄金寄售业务的交易流程

第十条按照寄售协议的规定,交易行根据经营状况,确定需进口的黄金数量,并在协议规定时间,填写“寄售黄金需求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标明所需黄金的成色、数量及国存放地点和口岸城市,经有权人签字,并加盖交易行的公章后,向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报送黄金进口申请,并以“寄售黄金需求申请表”为依据,逐笔向境外行发出由预留有权签字人签发的“中国工商银行XX银行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交易行同时将“寄售黄金需求申请表”以传真形式通知总行营业部和口岸行。

第十一条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根据交易行的“寄售黄金需求申请表”,逐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由人行代理我行进口黄金。

第十二条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接到人民银行批复的“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黄金进、出口凭证)第一联(商业银行报关专用)、第二联(商业银行付汇专用)、第三联(外汇局核销专用),填列“代理报关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并加盖行章后,将黄金进、出口凭证第一、二、三联原件及“代理报关委托书”原件转交总行营业部。

总行营业部留存第二、三联,将第一联原件及“代理报关委托书”原件立即邮寄(快件)至口岸行。

第十三条境外行根据交易行的“寄售黄金需求申请表”备货,并将经外方有权人签字的“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传真至口岸行、交易行。

第十四条口岸行收到总行营业部邮寄的“黄金进、出口凭证”原件和“代理报关委托书”原件与交易行传真的“寄售黄金需求申请表”及境外行传来的“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五条采用委托报关方式时,应与报关公司签订协议。

在办理委托报关手续时,口岸行将经有权人签字的“代理报关委托书”、黄金进、出口凭证第一联原件、“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一并交与报关公司签收,予以报关。

口岸行应监督报关情况,保证黄金按时入库。

第十六条寄售黄金采用“门到门”的方式运送至口岸行黄金业务库后,黄金业务库必须确认运保公司运送人身份,并根据境外行提供的装箱单,与“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相关容核对,无误后在监控设备下检查封装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损后,拆封核验黄金的数量是否一致,无误后按双方约定样式签收(签字或印记)。

黄金入库时,必须使用装箱单逐一核对黄金块号,按10%的比例抽样核验重量,核对无误后,按相关管理办法办理入库手续(“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复印件作入库票附件)登记块号,纳入“832399代保管贵金属”科目核算;按批次将寄售黄金单独存放,并以明显标记进行区分;同时及时将入库黄金的件数、规格、成色和数量等确认情况在“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上记录,加盖公章、业务主办及经办人员签章后传真至交易行,交易行应于7个工作日向交易所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如果寄售黄金在双方确认的时间和日期未到达指定仓库,口岸行应立即通过通知境外行或境外行国办事处,并于其后立即用传真加以证实;如果在核验货物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完整或包装物损坏,口岸行应立即通过通知境外行或境外行国办事处,并于其后立即用传真加以证实。

第十八条寄售黄金入库完毕,口岸行应将进口货物报关单、黄金进、出口凭证、“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报关单(付汇证明联)等报关文件复印后留存,正本邮寄至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根据“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登记寄售黄金登记簿,登记簿按进口黄金的规格、批次管理,作为付汇核对备查。

第十九条交易行向境外行询价并确定寄售黄金的卖出价格,将寄售黄金通过交易所进行虚盘卖出,买卖交易成功后交易行应立即将交易所成交通知书容通知境外行,境外行据以对已售出的黄金及付款金额通过报文进行成交确认。

第二十条交易行根据成交情况,填制“寄售黄金交易成交移货单”(格式见附件5),通知口岸行将已成交的寄售黄金实物于次日15:

00前,由指定存金人以我行的名义存入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寄售黄金交易成交移货单”复印后,作为我行代保管寄售黄金出库手续的依据和出库票附件,同时作为我行存入指定交割仓库交易所入库票附件,出库(我行)与入库(交易所)各要素及黄金实物,必须核对一致。

交易行应监督寄售黄金存入动态。

第二十一条寄售黄金交易成功后第1个营业日,交易行向总行营业部提交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境外行的成交确认报文和交易行付款通知,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

第五章黄金寄售业务的购付汇管理

第二十二条寄售黄金与境外行采用美元计价和清算,与国黄金市场采用人民币计价和清算,黄金寄售业务涉及到人民币和外币的转换,需要办理相应的购付汇手续。

第二十三条交易行需在总行营业部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作为办理寄售黄金的清算、购付汇的专项账户。

第二十四条总行营业部收到交易行成交通知书传真件(正本定期邮寄至总行营业部)和人民币资金后,根据外管局有关规定(汇发[2003]93号、汇发[2004]79号),由指定人员持黄金交易所成交单据、境外行的成交确认、人行业务批复等资料,在接到成交通知书传真件当日按规定程序办理购汇和付汇手续。

付汇手续必须在寄售黄金交易成功后2个营业日完成。

第二十五条总行营业部办理黄金进口项下对外付汇及核销手续。

(一)购、付汇手续依据。

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总行营业部根据相关资料填写并加盖“中国工商银行报关专用章”;

2、进口货物报关单:

经营单位为“中国工商银行”的报关单(正本);

3、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第二联);

4、进口合同或协议:

交易行、境外行有权人签字的“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黄金交易所成交通知书、境外行成交确认;

5、购汇申请书:

若购汇付汇,总行营业部根据相关资料填写并加盖“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黄金业务专用章”;

6、MT799或MT499报文详细列明付汇路径:

交易行发给总行营业部(SWIFT编码:

ICBKCNBJOPE)。

(二)购、付汇手续。

总行营业部根据购、付汇有关资料(正本资料未达时,可凭传真件办理,但必须与MT499报文核对无误)和交易行付款指令向境外行付款,付款后按进口黄金规格、批次销记寄售黄金登记簿,本批次寄售黄金销售、付款完毕,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三)核销手续。

进口付汇后,给总行定期进行外汇的核销工作,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材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第三联);

4、进口货物报关单:

经营单位为“中国工商银行”的报关单(核销单上“结算方式”为货到汇款的,可不提供此单据);

5、人民银行授权使用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6、交易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有效商业单证。

(四)营业部在办理寄售黄金进口业务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十六条总行营业部在成交后二个营业日支付款项至境外行指定账户,并通知交易行备查。

第六章黄金寄售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办理黄金寄售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黄金和外汇的业务管理法规及总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交易行寄售黄金的进口申请需经有权人授权,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进口额度,根据国黄金市场需求控制批次黄金进口规模,缩短寄售黄金寄售周期。

第二十九条对资金头寸、实物黄金存量和其他交易情况应进行实时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条办理黄金寄售业务口岸行必须加强黄金实物管理,每周五按批次将黄金存量通过NOTES加密传送给交易行,交易行打印加密通知并核对相符后,在加密通知上加盖交易行公章传真给口岸行,口岸行专夹保管三个月。

交易行需按月与境外行对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询查实。

第三十一条交易行应加强汇价和黄金价格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交易行须妥善保存所有寄售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原始单据、录音等资料,保存期暂定一年。

第七章黄金寄售业务的收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黄金寄售业务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分配净收益;交易行、口岸行、总行营业部按4:

4:

2的比例分配收益。

净收益=卖出寄售黄金收入的人民币—支付交易所各项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购汇人民币(支付境外行黄金款项)。

第三十四条交易行将每笔寄售业务净收益中按比例归属本行部分收益,贷记“511018代理贵金属业务业务收入---黄金寄售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其余部分收益贷记“2360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每季度末月20日前交易行将本季度收益按比例划拨给口岸行和总行营业部。

口岸行和总行营业部收到收益后,在当期记入“511018代理贵金属业务业务收入---黄金寄售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第三十五条总行营业部代理交易行购汇时,按照购汇日美元/人民币的中间价(总行牌价)加万分之六手续费报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国工商银行寄售黄金需求申请表

2、中国工商银行XX银行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

3、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

4、代理报关委托书

5、中国工商银行寄售黄金交易成交移货单

 

附件1:

中国工商银行寄售黄金需求申请表

编号:

境外银行名称

(全称)

货物类别

货物规格

货物成色

货物数量

千克

到货口岸

()()

要货日期

承销行授权人签字(盖章)承销行(公章)

日期:

年月日

以下由口岸行填写:

到货时间

货号

到货数量

到货成色

到货情况说明:

 

口岸行库房主管签字(盖章)口岸行(公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中国工商银行IndustrialandCommercialBankofChina

XX银行

寄售黄金进口(运送)通知书

ShipmentAdviceoftheGoldConsignment

编号:

ReferenceNo签发日期DateofIssue年(Y)月(M)日(D)

发货Sender:

地址

TelephoneNo:

传真FaxNo:

联系人Contactperson:

收货Receiver:

中国工商银行IndustrialandCommercialBankofChina

到货口岸Deliveryplace

TelephoneNo:

传真FaxNo:

联系人Contactperson:

类别

Material

件数

Number

OfPieces

规格

Typeof

bars

成色

Fineness

重量

(盎司/吨)

Weight

(ozs/ton)

单价

(美元/盎司)

Price

(USD/oz)

升水

(美元/盎司)

Premium

(USD/oz)

总金额

(美元)

Amount

(USD)

到货时间

Dateof

arrival

Gold

XX银行授权人签字XXAuthorisedSignature

中国工商银行授权人签字ICBCAuthorisedSignature

附件3:

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

黄金进、出口凭证

[200]银货进出口金字号

黄金进出口口岸

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

名称

黄金进口量(公斤)

黄金出口量(公斤)

报关时间

备注:

1、此凭证共5联;

2、第一联为商业银行报关专用;第二联为商业银行付汇专用;第三联为外汇局核销专用;第四联为海关总署法规司留存;第五联为中国人民银行留存。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年月日

附件4:

代理报关委托书

()报托第号

公司:

我单位现委托贵公司代理货物进/出口报关:

合同号:

货名:

数量:

毛重:

净重:

价值:

我单位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规,保证所提供的单证与所报的货物相符,如申报货物有任何问题,委托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本委托书有效期至年月日。

 

委托单位:

(盖章)代理单位:

(盖章)

海关注册登记编号:

海关注册登记编号: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

联系:

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日

附件5:

中国工商银行寄售黄金交易成交移货单

口岸行名称

移货黄金货号

移货黄金成色

移货黄金数量

移货黄金时间

备注:

注:

移货是指由黄金业务库移入(存入)黄金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承销行授权人签字(盖章)

承销行(公章)

年月日

黄金寄售业务流程

流程图风险控制

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总行营业部口岸行分行境外分行风险环节风险点控制措施文件依据

 

 

中国工商银行

品牌金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我行品牌金条业务,规品牌金条买卖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附件1)、《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工商银行寄售业务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品牌金条指我行在银监会批准的黄金业务经营围,自行设计的带有“中国工商银行”标识、经过黄金交易所认证的黄金指定加工企业铸造、成色为AU99.99的条块黄金,规格有20克、50克、100克、200克、500克、1000克五种。

第三条品牌金条业务采用黄金借贷的模式运作。

黄金借贷由总行与境外行签订借贷协议,交易行通过黄金寄售业务平台进口借入一定数量和期限的黄金,转借给开办品牌金条业务的一级(直属)分行(以下简称经办行)用于加工金条。

品牌金条售出后,以资金形式归还借贷的黄金。

第四条总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为品牌金条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运作,负责确定品牌金条的加工企业、调运公司等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品牌金条的销售管理、品牌金条的管理、质量证书的设计、业务宣传方案策划及品牌金条成本价格的监督;金融市场部负责黄金借贷协议的签署、黄金借贷业务授权、品牌金条基准价格及还款价格的监督;运行管理部负责品牌金条业务的资金清算和品牌金条实物的辖调拨及保管;财务会计部负责品牌金条业务的税收管理和核算管理;营业部根据寄售业务的相关规定负责品牌金条业务的购付汇及核销手续。

全行具有营销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对口客户进行品牌金条营销。

第五条交易行负责与境外黄金寄售银行(以下简称境外行)办理品牌金条原料的借贷,负责转借贷和归还,品牌金条的报价、交易、平盘及风险控制操作;寄售业务的口岸行负责办理原料黄金移存、提取出库、与调运公司交接原料黄金;清算行负责品牌金条业务涉及的资金清算;经办行指定品牌金条的销售网点(以下称销售网点),销售网点负责品牌金条业务的营销和销售。

第六条经办行应按照总行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业务管理。

各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或对口业务部门)应在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向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报送“品牌金条业务情况报表”(附件2),并按季总结当地同业品牌金条的销售价格和市场情况,分析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报总行。

第七条总行负责品牌金条的设计。

第八条经办行办理品牌金条售卖和购回业务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行审批。

经办行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方能开办品牌金条业务。

第九条品牌金条业务容:

(一)向企业和个人出售我行品牌金条;

(二)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购回售出的品牌金条。

第十条品牌金条的报价原则:

交易行报基准价格和交易所费用,经办行加附加费用、销售手续费和毛利润(含税)后报出省不同品种、不同重量品牌金条销售价格,品牌金条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

第十一条我行品牌金条的价格构成:

(一)基准价格为境外行报价;

(二)成本价格含交易所交易手续费、租借费、仓储费、出入库手续费;

(三)附加费用含原料金调运费、金条加工费、质量证书费、包装盒费;

(四)销售价格=基准价格+成本价格+附加费用+毛利润(含税);

其中成本价格由交易行垫付,经办行售出品牌金条后与基准价格一并划付交易行。

第十二条品牌金条购回价格的构成:

我行当日黄金买入价、手续费(检验、铸造、运保等相关环节),手续费标准由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确定。

第二章交易行与各一级分行的业务关系

第十三条经办行须与交易行建立代理实物黄金买卖关系,开立代理黄金账户,并按照交易所规定存入1万元保证金,具体手续与代客实物黄金交易开户手续相同。

第十四条交易行通过经办行开立的代理黄金账户进行品牌金条原料的转借贷、买入黄金、归还等交易操作,交易行每月打印各经办行代理黄金账户的交易明细,邮寄至各经办行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章黄金借贷管理

第十五条经办行、交易行、清算行应建立品牌金条业务的管理台账,记录黄金借贷、归还与品牌金条的销售、库存情况。

第十六条经办行在年初根据市场需求和供货周期(1个月以上)制订品牌金条销售计划,经有权人签字后报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同时报送品牌金条业务联系人。

第十七条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汇总各行品牌金条数量和规格,按各经办行所需数量书面通知交易行与境外行办理黄金借贷;并传真原料金调运指令(包括调运数量、起运地点和时间、目的地、联系人和等)给调运公司。

第十八条交易行通过交易系统向境外行借入黄金。

第十九条交易行将黄金借贷指令(包括黄金借贷的数量、品种、时间等)传真到口岸行,口岸行根据传真将境外行寄售的黄金通过交易所仓储系统以Au99.99品种移存到交易行的自营黄金账户,同时将相应的实物黄金从寄售库房移存至交易所的指定仓库。

第二十条交易行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核实移入实物黄金数量和品种无误后,将与境外行签订的黄金借贷合同传真到交易所仓储部,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黄金借出和借入申请,交易行为借出行,经办行作为借入行,将黄金货权从交易行自营黄金账户划转到各经办行代理黄金账户,交易行记录台账,并向交易所发出提货申请,以各经办行为单位打印黄金提货单,并向口岸行传真提金指令(包括提金数量、时间、黄金提货单等)。

第四章标准金锭的交割与品牌金条的加工铸造

第二十一条调运公司收到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传真的调运指令后,确认调运信息(包括调运人、件、联系、起运地点和时间、目的地、到达航班等)加盖公章后回传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

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将调运信息传真给口岸行。

第二十二条口岸行凭实物出库申请单、黄金提货单传真件、IC卡、提货人有效件,双人会同调运公司人员,在交割仓库提取指定数量黄金,当场与调运公司人员办理实物黄金的交接手续,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口岸行、调运公司人员各留存一份。

口岸行应由专人分别保管IC卡和黄金提货单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调运公司自行安排专车将原料金运到指定加工企业。

品牌金条指定加工企业收到原料金后,根据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的加工铸造需求加工品牌金条。

品牌金条加工完毕,加工企业通知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安排品牌金条调运。

第二十四条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将调运通知(包括调运数量、调运、起运地点和时间、目的地、收货人、件和联系等)加盖公章后传真给调运公司,同时传真给经办行品牌金条业务负责人。

调运公司收到传真后,确认调运信息(包括不同调运线路的调运人、件、联系、到达航班等)加盖公章后传给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

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将调运信息分别传真给经办行品牌金条业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调运公司按指定时间到达起运地,与加工企业办理品牌金条的交接手续,将品牌金条运送到经办行指定地点,在监控下由专人进行品牌金条的核验与交接,与调运公司签订交接清单一式两份(经办行和调运公司各留存一份),并入指定黄金业务库保管。

第五章品牌金条的保管与调拨

第二十六条黄金业务库不单独设立,由经办行指定销售网点所属金库管理,指定金库按照代保管的业务要求,与调运公司核对数量,指定金库根据经办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的调拨指令,将品牌金条出库到二级分行(支行),二级分行(支行)调拨到销售网点。

日终,销售网点将品牌金条封包送指定金库,指定金库以寄库方式保管销售网点的品牌金条实物。

第二十七条品牌金条的保管原则

(一)封箱存放、入库单独保管。

品牌金条与现金库款及其他保管品必须分库(或入专用保险柜)管理,不得混放。

(二)指定金库的各种黄金必须按照黄金的归属权、种类分柜(箱)管理,不得混放。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品牌金条。

第二十八条指定金库和销售网点应分别建立“库存黄金登记簿”和“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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