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生产管理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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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生产管理制度4篇
农业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
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公司财产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总公司的各下属单位。
三、职责:
1.总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检查、督促。
2.各公司、厂、场负责此制度的执行、落实,具体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
3.各公司、厂、场主要领导为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各单位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2.根据各车间、班组、岗位的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做到职责清楚,奖罚分明,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安全工作,研究防范事故措施。
每季度初向总公司安全生产部书面汇报上季度工作情况。
3.抓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安全意识。
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新收员工必须经岗位安全操作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4.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员,人员____
要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安全监管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安全监管人员应经常性检查、督促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5.安全生产工作应为基层服务,为生产服务。
车间主任对本车间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班组长负责本班组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并及时上报。
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
6.保持用电、机械、沼气、发电等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整齐,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不定期的自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并上报。
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本设备、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设备、设施或进入“禁区”。
7.严禁员工或外人擅自操作电器、电线、沼气设备及管道等。
8.安全监管员应保证各安全防盗设施完好、功能有效,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作好记录,并向上级汇报。
农业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二)
为规范生产管理秩序,明确岗位职责,优质高效的完成生产任务,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产作业应做好科学规划。
要按照部门确定的工作目标合理规划种植地块、种植面积、种植时间、种植作物和田间管理,并合理设计生产作业配套需要的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
二、生产经营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制定明确具体的技术标准,并在开工前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
应优先使用技术熟练的工人,对经反复培训不能掌握生产技术的工人不得使用。
三、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生产。
对使用机械作业的,应由有资质的熟练工人操作。
使用农药、化肥要科学合理,采取防护措施。
四、应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合理安排阶段性生产作业计划。
应至少提前一周安排好生产作业计划,并在开工前准备好生产工具,安排好人员配备和技术培训。
五、生产用工全部采用包工制。
农业生产队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种植、田间管理、采摘收获等生产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2.监督和检查种植和田间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生产管理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督促生产目标的落实完成。
4.协调做好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的准备和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安排各生产员工做好生产前、生产中的各项工作,建立良好的生产秩序。
____具体组织落实种植、田间管理、用工记录、日常生产管理等工作。
要对基地生产作业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农业企业生产管理制度(三)
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
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二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
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机构与职责。
三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四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单位行政____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责任
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七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经常____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遇有特别紧
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____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
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____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____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
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9.____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五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六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
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七条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
保管工作。
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八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
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九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十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十一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
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
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十二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____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
禁止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
业。
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
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
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十四条安全生产先进____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十五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____实施)。
十六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七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
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十八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二十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____或单项作业____有严重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四)
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
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二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
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机构与职责。
三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四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责任
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七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遇有特别紧
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
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
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____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五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六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
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七条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
保管工作。
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八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
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九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十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十一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
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
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十二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____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
禁止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
业。
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
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
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十四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十五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六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七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
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十八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二十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