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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制制宣宣传传教教育育目目录录第一类:

侵害人身安全案件第一类:

侵害人身安全案件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讲述。

二、殴打他人的处罚规定。

三、参加婚礼本喜庆,故意伤害法不容。

四、一生朋友几杯酒,伤命赔钱成世仇。

五、同事三年同嬉笑,玩笑一句刀相向。

六、故意伤害罪案发规律第二类:

聚众打砸抢案件第二类:

聚众打砸抢案件一、诉求表达方式不当,村民聚众闹事被判刑。

二、法官说法。

三、丁某、李某加薪要求被拒,聚众闹事被判十年。

四、谣言蛊惑群众,聚众闹事获刑。

五、聚众打砸抢罪名讲述。

第三类:

纵火案件第三类:

纵火案件一、讨薪不成烧车间构成纵火罪。

二、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49人受伤,法院认定纵火罪。

三、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49人受伤,法院认定纵火罪(续)。

四、纵火罪讲述。

第四类: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第四类: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一、一枚螺丝钉换来三年刑。

二、一时冲动破坏生产赔款坐牢追悔莫及。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名讲述。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名讲述。

第五类:

盗窃案件第五类:

盗窃案件一、报复老板行盗窃,自摆乌龙获刑罚。

二、团伙盗窃企业生产物资,四主犯分获十年刑。

三、盗窃罪名讲述。

第一类:

侵害人身安全案件第一类:

侵害人身安全案件一、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殴打他人行为的处罚二、殴打他人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参加婚礼本喜庆,故意伤害法不容三、参加婚礼本喜庆,故意伤害法不容案例:

案例:

2012年5月2日15时许,王某郑州市中牟县白沙镇白沙村陈某家中参加朋友的婚礼,本是喜庆的事。

但是在婚礼过程中,王某喝了一些酒,对婚礼伴娘丹丹动手动脚,致使伴娘恼羞成怒,与王某发生争执。

王某便将丹丹拉到床上仗着酒劲将伴娘打伤。

经中牟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陈利丹的伤情构成轻伤。

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

案发后,王某不认为是犯罪,辩称与丹丹闹着玩。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对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四、一生朋友几杯酒,伤命赔钱成世仇四、一生朋友几杯酒,伤命赔钱成世仇案例:

案例:

闫某、柴某、吕某和付某本是朋友,2011年9月10日晚,几人到一酒店吃饭,因高兴都喝了不少酒。

期间付某因让柴某喝酒而和柴某发生冲突,两人撕扯打了起来,柴某在付某左耳后侧打了一拳,左小腿部位踢了一脚,吕某在拉架过程中用白瓷杯击打付某头顶部两次,后柴某被吕某拉开,付某被闫某拉到饭店外。

付某多次挣扎着要跑回饭店打吕某和柴某,闫某拉着不让回去。

付某挣脱后往饭店跑,闫某跑过去搂住付某,在往回拉的时候顺势用右手在付某的后颈部打了一拳,付某随即倒在闫某怀里。

后闫某、柴某、吕某三人将付某扶到车上,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判结果:

法院审判结果: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闫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解闫某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闫某于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5万元。

综合案情,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闫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五、同事三年同嬉笑,玩笑一句刀相五、同事三年同嬉笑,玩笑一句刀相向向案例:

案例:

2012年正月里的某一天,正是某制造公司开工的第一天,员工刘某拿着毛刺刀直接捅向了另一个员工游某,造成游某腹部、脸颊及背部被捅伤。

经法医鉴定:

暂定伤者游某的伤势为轻伤,而刘某也因捅伤他人而逃跑,现在连家都不敢回。

经了解,原来刘某与游某是一起工作三年的同事,因为刘某比较年轻,而且老实,游某总是喜欢开刘某的玩笑。

而在以前的相处中,刘某对于游某的玩笑也是笑脸相迎,没有出现过什么脸红脖子粗的事情。

但在12年开工的时候,当游某再次对刘某开玩笑时,刘某突然爆发,拿着刀就捅向了游某,造成游某腹部、脸颊及背部被捅伤的刑事事件。

点评:

点评:

同事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偶尔玩笑两句也无可厚非,但必须得注意玩笑有个度,不能无节制地、长时间开某人玩笑,也更不可在玩笑中伤及他人自尊,这样极容易因为小事导致故意伤害事件。

俗话说:

“兔子急了也会咬人”呢!

五、故意伤害罪案发规律五、故意伤害罪案发规律故意伤害案中,近故意伤害案中,近7成是熟人作案。

成是熟人作案。

根据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对近年办理的47件故意伤害案件进行统计,发现仅有15件被告人与被害人不认识,其余32件全部发生在熟人之间,占比高达68%。

而且这类案件尤以邻里关系、工作关系、感情纠葛、利益冲突为主。

多为偶发性事件,多因琐事而起。

为此,民警劝诫:

熟人呆在一起时,说话需注意分寸,不能过头、不能伤及他人自尊、不能长时间开一个人玩笑。

另外遇到事情要冷静对待,不要冲动。

第二类:

聚众打砸抢案件第二类:

聚众打砸抢案件一、诉求表达方式不当,村民聚众闹事被判一、诉求表达方式不当,村民聚众闹事被判刑刑事件:

事件:

禹州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在2005年初经依法审批占用梁北镇某村土地建厂,并投入生产。

近两年,部分村民认为当时补偿标准过低,多次找该公司协商,并发生争执。

自2012年6月18日起,村组干部的被告人张某和郭某,多次召集、鼓动部分村民到陶瓷公司大门口集合,采取拦堵打骂等方式,禁止所有车辆出入,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意欲迫使其提高补偿标准。

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赶往现场疏导、调解,要求村民撤离。

二被告人不听劝阻,继续组织部分村民驾驶农用车拉渣土、石块等垃圾往该公司大门口倾倒,并用铁锨将垃圾堆高封堵大门,违法行为持续长达一个月之久,致使该陶瓷公司被迫三次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94238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郭某在寻求解决村企纠纷时,没有采取正当手段和方法予以处理,而是召集村民多次围堵公司大门,严重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

鉴于二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从轻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法二、法官官说说法法为了解决村企纠纷而煽动组织群众,采取“非常”的手段“维权”,结果自己触犯刑律被判徒刑。

这种令人痛心的结果告诉我们,发生纠纷一定要依法解决,且不可糊涂鲁莽。

其实,在现有社会框架下,解决纠纷的途径很多。

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一是自行协商、和解,或找双方均信赖的中间人居中调解;二是申请当地民调组织、新设立的社会法庭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三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端。

相信通过上述努力,最终能够化解纠纷,和谐相处。

就本案而言,如果村民确实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可先通过上述途径调解解决,也可提起民商事诉讼,申请法院依法撤销或变更显失公正的合同,决不可采取过激的行为,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三、丁某、李某三、丁某、李某加薪要求被拒,聚众闹事被加薪要求被拒,聚众闹事被判十年判十年案例:

案例:

2008年7月6日,被告人丁某、李某等人在加薪要求遭到厂方拒绝后,因此怀恨在心,企图通过暴力非法手段迫使厂方接受其加薪要求,于是暗中纠集、煽动部分员工聚众闹事,殴打厂方管理人员,对生产车间的设备、财产实施“打、砸、抢”,造成2名管理人员轻伤,毁坏、抢走设备财产合计共40多万元。

事发后,丁某、李某逃窜,公安机关经过二天的侦查,将其抓捕归案。

法院审判结果:

法院审判结果:

法院以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丁某、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责令退赔经济损失6万元;其他积极参与人员以故意伤害罪、聚众哄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

四、四、谣言蛊惑群众,聚众闹事获刑谣言蛊惑群众,聚众闹事获刑案例:

案例:

2011年8月间,福鼎市点头镇民间会社因非法吸收资金等原因造成会社倒闭,出现无序逃债、追债、逼债情况。

同年10月21日,朱某因被人逼债自杀身亡。

郑丽珠、刘雅静闻讯后,利用此事件煽动群众,并强迫死者家属把尸体运到镇政府,还用言语蛊惑、阻拦车辆等方法,试图强行将死者尸体抬入政府大楼内,薛时村、陈先倍也参与其中。

在四人的煽动下,围观群众围堵、冲击政府直至次日凌晨,给镇政府造成1.7万余元财产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经福建省福鼎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一审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判处郑丽珠、刘雅静、薛时村、陈先倍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五、五、聚众打砸抢罪名讲述聚众打砸抢罪名讲述刑法刑法第第268268条规定:

条规定: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数额较大的标准是被哄抢财物价值达2000元即可满足。

刑法刑法第第289289条规定:

条规定: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最高刑罚同样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第三类:

纵火案件第三类:

纵火案件一、讨薪不成烧车间一、讨薪不成烧车间构成纵火罪构成纵火罪案例:

案例:

2012年2月,小良到一家塑料厂打工。

当时双方约定月工资2200元,试用期半年。

工作5个月后,小良觉得车间环境恶劣,就提出辞职。

老板当即拒绝:

“你刚学成就辞职,会给厂里造成很大损失,所以要扣你两个月的工资。

”小良三番五次找其讨要工钱均无功而返。

事后,小良越想越窝火。

一天深夜,他跑到工作车间点燃了包装纸箱及塑料泡沫,火灾造成损失3万余元。

小良被以纵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位劳动者的权利。

本案中,小良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是他的法定权利,而塑料厂为此克扣他的工资显然是违法行为。

对此,小良完全可以收集自己的有关工作证据,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在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良的过激纵火行为,使他由受害者变成施害者,并受到法律惩罚。

二、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二、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4949人受伤,法人受伤,法院认定纵火罪院认定纵火罪案例:

案例:

杨某原系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2006年以来,其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收取贷款不入账等手段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天祝县信用联社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并于2011年5月解除与杨显文的劳动合同。

杨某因对单位解除其劳动关系后的善后工作不满而产生报复心理。

2011年5月13日8时许,杨某趁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集体学习之际,将事先准备好的10公升汽油倾倒在信用联社五楼有50余名职工参加学习的会议室门口点燃后逃离,致数十人被烧伤,多人从五楼窗户跳下致伤。

经司法机关鉴定,杨某的放火行为共造成10人重伤、16人轻伤、23人轻微伤,会议室设施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13.169万元。

三、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三、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4949人受伤,法人受伤,法院认定纵火罪(续)院认定纵火罪(续)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案发后,杨显文到天祝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杨显文为泄私愤,危害公共安全,预谋后放火,造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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