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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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PPT推荐.ppt

社会倾销,最初是指利用犯人廉价生产的产品,现在已扩大到生产成本计算时所必须考虑的其它因素(对此有不同的看法)3、反倾销法的含义及特征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生产厂家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倾销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总称特征:

是经济行政法;

目的是限制生产者的不公正贸易行为,保护本国经济和生产厂家的利益;

主体特殊,涉及到的当事人:

申请人(进口国产业)、应诉人(出口商或出口国生产者)、进口商(反倾销税人纳税义务人,地位微妙)客体复杂:

进口国产业。

二、倾销的确定

(一)正常价值的确定1、国内市场的可比价格通常以下情况下用国内市场可比价格:

一是在正常的贸易中,国内存在同类产品的销售;

二是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2、适当的第三国的可比价通常是不能用以上价格时用第三国价,3、原产国价格或结构价原产地成本+合理的费用+利润。

在产品仅在出口转运,产品在出口国无生产者或在出口国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用此价格确定正常价值。

4、BIA规则(BestInfomatiogAvailibleRuie)在前三种不适用或当事人配合时可用引方法。

调查机关可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决。

(我国反倾销条例将此吸入)5、替代国价以一个类似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替代国的国内价或出口价作比较基价。

这一方法确定常价格,增加了倾销存在的可能性。

我国将替代国价格吸入,增加了确业倾销的灵活性。

(二)出口价格的确定,实际出口价格、产品首次转让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

(三)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要考虑到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因素具体方法:

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比较,或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比较。

但具体实践中发达国家有不同的方法:

替代国价格、结构价格(按市场国家的价格计算)、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美国价(四)损害的确定损害:

指倾销产品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1、实质性损害倾销产品数量大量增加;

对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大幅抑制;

对进口国国内产业产生影响;

出口国、原产地的生产能力强;

2、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协议规定:

倾销产品在进口国内市场上份额急增;

出口商具有大幅度增加出口的能力;

导致进口国内市场上对进口需求的增长;

该产品在进口库存增加。

我国条例未对实质性损害作具体规定,但规定了确定的方法:

依据事实;

依肯定性的证据;

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进行累积评估:

条件一:

来自每一个国家的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来自于一个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集体总量超过7%的除外);

条件二:

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

(五)国内产业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特点:

须与接受调查的进口产品相同或相仅产品的同类产业;

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不存在关联关系;

须是同类产品的国内全部生产者或占总产量的主要部分。

什么是主要部分?

条例规定: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但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除外。

特殊情况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且该市场中的同类产品的需求不是由国内其它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视为一个单独的产业。

(六)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使倾销最终得以成立)三、反倾销诉讼程序1、申诉当事人:

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进口国政府(一定情况下);

提供证据和材料:

证据:

倾销证据;

对国内产业损害的证据;

因果关系的证据;

材料:

申请者的情况;

相同产品国内生产数量和价格说明;

销售产品在原产国或进口国的价格;

数量增加情况,对国内价格的影响等。

2、立案商务部接到具有代表性申诉人的书面材料60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3、调查(取证)方式:

问卷、听证会、现场调查。

当事人具有举证责任,否则以BIA确定。

时间:

条例规定,立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四)裁决初裁:

当事人可以参加听证会。

终裁:

若倾销成立则要收反倾销税(五)行政复议及司法审查四、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是初裁成立后,自立案调查之日起60天后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期限:

临时措施公告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价格承诺初裁作出后或在调查期间,由出口经营者向进口国当局作出自愿改变价格或停止出口的建议;

由进口国当局作出接受或不接受有决定。

价格承诺的履行期不超过5年。

3、反倾销税,确定:

征收及幅度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协议要求,少征能消除影响的应少征);

据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但在当事人特别多的情况下,倾销税度也适用不包括审查范围内的出口商或生产商。

适用:

终裁公告之日后的产品,纳税人是进口经营者。

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追溯征收,即适用于终裁公告之前的进口产品。

一定情况是,在此以前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可对其临时期间追收;

出口经营者违反价格承诺的;

存在法定情形,可对实施临时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

期间:

原则上可延续至消除损害,但一般不超过5年五、在反倾销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权和申请撤销权;

查阅资料权;

要求保密权;

陈述意见权;

价格承诺权;

获得调查结果的披露权;

申请退税权;

申请单独确定倾销幅度权;

申请复议或向当院起诉权。

六、发达国家反倾销法的一些变化关于美国的情况:

1、关于反规避措施增加了反规避措施条款,扩大了征税的范围:

倾销产品的零部件运往美国组装或在第三国组装后运往美国、变化细小的产品、后来改进的产品;

监视下游产品;

短生命周期产品(由于技术的进步,投入市场后4年内将不再体现当时科学技术水平的产品);

第三国倾销:

一个产品在一协议国倾销,美国可要求这个协议国代表美国向进行倾销的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

2、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有变化承认市场导向工业:

认为在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内存所市场导向工业(MOI),即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工业,因此该工业可以被当作市场经济工业。

但确定市场标准是严格的生产要素分析法(对替代国的限制):

综合贸易法规定对来源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如果反倾销执行机构认为现有资料不允许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出口至第三国价、构成价等计算时,可首先考虑生产要素(劳动时间、原材料成本、能源消耗、其它公用设施的使用、代表性的资本消耗、一般性的利润等费用)法确定正常价值。

统一征收反倾销税有变化:

一般是统一反倾销税度,但存在一个可反驳的假设。

如能证明出口不受政府控制,就能适用分别税率,关于欧盟的情况:

体现在1968年颁布的欧共同体理事会关于防止来自非欧共同体成员国的倾销与补贴进口产品的条例,1994年作了较大修改。

对最低倾销度作出明确的规定:

2%(原来是5%);

扩大了反规避条款的适用范围:

如螺丝刀式的生产、通过第三国组装;

首次将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反倾销考虑的因素;

设置了反倾销措施的暂行办法:

共同体内的国家在当地的工业生产过程中急需某项产品,即使对某项产品已征收了反倾销税,执行委员会可决定暂停执行。

七、中国反倾销立法及相关问题,1994颁布、2004年修改的对外贸易法中对倾销作了相关规定。

1997、3、25日发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后废止)。

2001、12发布2002、1、1实施2004、3、31修订的反倾销条例。

是目前反倾销的重要法律。

但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规定反规避措施。

现实问题:

我国已成有国外反倾销最关注的对象,特别是随着“中国制造”的呼起,更引起一些国家特别的关注。

我国政府和企业都要注意要关问题。

政府要加强出口管理,如处罚、许可证和配额、加强企业协调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

企业则要树立全球经济下新发展战略;

提高企业商智、有团队意识,订好出口价格联盟,联合应诉;

注意有关国家相关法律的变化,利用WTO成员国的权利,第二节反补贴法,一、补贴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是由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益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它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简言之,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使接受者得益的财政资助。

范围:

政府直接转让资金或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债务;

政府对本应征收的财政收入放弃或不征收;

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政府购买货物;

政府向基金机构拨款,或委托、指令私人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

二、补贴的分类1、据接受补贴的对象:

出口补贴:

专门就出口产品而给予生产企业的一种补贴;

国内补贴:

就某种产品的生产给予国内企业的补贴,即只要生产某一产品就给予补贴;

2、据补贴是否合法:

(1)禁止性补贴(红灯)以出口绩效为条件和将进口替代作为唯一或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补贴。

政府按出口绩效对企业直接补贴;

政府提供优于内售产品的国内运输及运费;

政府对用于出口产品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优惠;

免除、退还或延迟征收出口产品企业的直接税或社会福利费;

在计算应征收的直接税或间接税量,给出口企业特殊的优惠;

对出口产品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间接税给予优惠;

超额退还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税;

政府优惠提供出口信贷或保险;

政府提供条件优惠的出口信贷;

由公共项目开支机构出口补贴的其它项目;

一国政府实行出口替代政策给予的补贴会减少进口,从而对国际贸易有不利影响的补贴。

(2)可起诉的补贴(黄灯)指一国政府实施的任何补贴,不管是何种补贴,只要对另一国造成有害影响的,都是可以起诉的补贴。

可诉性补贴具有合理性和非合理性。

(3)不可起认的补贴(绿灯)一国政府在实施此补贴时,一般不会受到他国的反对或因此而采取措施。

主要有:

非专项补贴:

补贴的标准是中性的、纯经济性的、平等的,任何企业只要符合这些标准或条件,都能自动获得补贴。

符合豁免条件的专向补贴:

为公司从事的科研活动或为高等教育或科研单位与公司在合同的基础上所从事的科研活动提供的补贴。

条件:

不得超过工业研究开支的75%,或前竞争开发成本的50%;

对于落后地区的补贴。

落后地区须有明确的地理界定,标准应公正客观,标准中应包括经济发展指标,至少要有以下3年为期的因素中的一种:

该地区的人均收入、家庭平均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其指标不应超过境内平均水平的85%,失业率达到成员方平均水平的110%;

环境保护补贴。

补贴应是一资性的,不提高于采用环境要求所需费用的20%,必须与企业减少污染有直接和适当的关系,资助应当是普遍的。

3、据受补贴的产品分类初级产品补贴、非初级产品补贴。

GATT规定,各国应避免对初级产品补贴,而对非初级产品,各国不得给予补贴。

如何区分?

关系到补贴的合理性。

三、反补贴法及性质反补贴法是关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是权威性的反补贴法。

双重性质:

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工具;

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一国成功运用补贴使得某个产业得到发展的情况不少)。

四、补贴的确定1、损害的确定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造成实持阻碍。

2、国内产业国内相同产品的全部或其合计产量占全部国内产品产量大部分的那些生产商。

什么是相同产品?

协议解释,在所有方面都与受补贴产品同样即相似的产品,或者在缺乏社一产品时,指虽然不是在各方面与其相同,但具有与受补贴产品非常类似的其它产品。

现实中可能会将一相同的产品作为相同产品。

确定对国内产业损害的方法:

依据肯定性证据、依事实;

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用累积评估;

据获得的事实确定损害。

3、确定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确定补贴金额的计算方法协议规定,一般原则:

应以接受补贴者所获得利益计算补贴金额,或授予接受者的利益计算。

具体的计算方法由各国的国内法规定,但应与以下准则一致,政府提供股本不得视为授予利益(除非投资与通常私营投资不一致);

政府提供代款不得视为授予利益(除非接受贷款公司支付金额不同与从市场上获得的可比商业贷款金额)政府提供的担保不得视为授予利益(除非获得担保公司支付政担保贷款金额不同与公司支付无政府担保的可比商业贷款金额);

政府提供贷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不得视为授予利益(除非提供低于适当的报酬,或购买高于适当的报酬)五、反补贴程序与措施与反倾销程序与措施基本一致,不同的是,有一个必经的磋商程序六、反补贴协议对我国相关政策的影响,挑战:

1、对政府的创新支持政策、特别是对政府资助战略性技术的关键手段的科技术计划会产生很大的冲击如科技术攻关项目中的科技成果市场导入、商品化与进品替代;

863计划中的目标产品,科技术成果市场导入、产业化及进品替代;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中的成晨的市场导入、出口补贴、进品替代;

星火计划中的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技术采用、出口补贴;

火炬计划及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中的科技成果导入等。

2、对支持技术创新的财政金融法律、法规,政策提出挑战有许多超出了绿灯的范围,主要涉及:

关税和增值税减免、因定资产加速折旧;

关于加快科出口退税;

政策所得税减按15%、外商二免三减地方支持、政策性贷款;

贴息、补助金费的财政拨款无偿资助等。

机遇:

中国具有独特的情况,在R&

D的投入上可能不会对发达国家形成压力。

发达国家会较少使用多边争端机制或国家反补贴措施;

协议关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特殊待遇为我们调整创新政策提供了主动的过渡期(8年);

在协议下,大学在R&

D具有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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