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居住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有序充电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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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居住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有序充电技术规范

江苏省居住(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有序充电技术规范

1.标准及规范

本规范所规定的设备及系统应符合下列的标准、规范或准则的要求,所列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经修订的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1.1依据的主要标准及规范

GB/T2421《环境试验概述和指南》;

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A:

低温》;

GB/T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B:

高温》;

GB/T2423.3《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Cab:

恒定湿热试验》;

GB/T2423.4《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Db:

交变湿热(12h+12h循环)》;

GB/T2423.17《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Ka:

盐雾》;

GB/T2423.5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环境测试实验Eh:

锤击试验》;

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4797.5《环境条件分类自然环境条件降水和风》;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Z17625.6《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

GB/T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4《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17626.11《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GB/T18487.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T18487.2《电动汽车传导传动系统第2部分:

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

GB/T20234.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连接装置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T20234.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连接装置第2部分:

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

直流充电接口》;

GB/T27930《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29317《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29318《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

GB/T2931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

GB/T33708《静止式直流电能表》;

GB/T34657.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部分:

供电设备》;

GB/T3465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NB/T33008.1《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

非车载充电机》;

NB/T33002《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33008.1《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

非车载充电机》;

NB/T33008.2《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2部分:

交流充电桩》;

DL/T645《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

DL/T698.45《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第4−5部分:

通信协议—面向对象的数据交换协议》;

JJG842《电子式直流电能表检定规程》;

JJG1149《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

JJG1148《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

2.术语及定义

2.1政府监测平台

政府监测平台是指政府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平台,主要实现对区域内充电设备的充电运行状况、业务参数和有序充电参与情况进行监测管理。

2.2有序充电设备

有序充电设备是指能够实时接收并快速响应上级系统下发的负荷调控指令,机动调整充电时序和输出功率,实现错峰和智慧有序充电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

有序充电设备应具备和政府监测平台通信的功能,将自身的运行状态、工作参数、业务数据实时上传至政府监测平台,接受政府监测平台的实时监督和有效管理。

3.系统构成

有序充电的系统组成如图1所示。

江苏省居住(小)区有序充电系统主要由供电及电力管理系统、政府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部分、企业充电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等三部分组成。

供电及电力管理系统主要包括电力营销服务系统、台区变压器、分支箱、电表箱、供电线路及所需相关通信设备。

政府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部分主要包括政府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及相关通信设备,其中政府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具有完备的有序充电管理功能。

图1有序充电系统架构

企业充电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部分主要包括企业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系统、企业所属充电设施等部分,充电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要求具备本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有序充电和监测管理功能。

4.设备侧要求

4.1智能有序充电设备要求

4.1.1有序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4.1.2有序充电设备应能接受当地政府监测平台监管,满足政府监管要求。

4.1.3有序充电设备应支持接入运营监控系统,满足充电运营及监控服务要求。

4.1.4有序充电设备应具备根据运营监控系统的要求或自身的设定值在设定的时间点启动或暂停充电。

4.1.5有序充电设备应具备唤醒车辆恢复充电的功能。

4.1.6有序充电设备应具备有序充电异常检测功能,并能够将异常情况上传至运营监控系统。

4.1.7有序充电设备应具备向运营监控系统上传车辆VIN、SOC及电池容量等信息的功能。

4.1.8交流有序充电设备,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具备接收并根据运营监控系统下发的功率调控指令,实时调节PWM信号的占空比的功能,电流和占空比值对应关系应满足GB/T18487.1-2015标准的规定。

4.1.9直流有序充电设备,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4.1.9.1具备接收并根据运营监控系统下发的负荷调控指令,实时调节充电机对车辆的输出功率。

4.1.9.2具备通过与车辆进行通信,在电动汽车配合下,获取车辆VIN码、SOC及电池容量等信息。

4.1.10有序充电设备应具备接收监测管理的功能,主要包括:

4.1.10.1有序充电设备可通过集成或外扩方式增加监测功能模块,使充电设备具备通过无线和有线方式接入政府监测平台的功能,并满足政府监测平台的监测管理功能。

4.1.10.2充电设备应具备将本机的充电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及充电业务数据(如充电开始和停止事件)等信息实时上送到政府监测平台的功能。

4.1.10.3充电设备应具备异常事件监测记录功能,对充电过程中的异常事件、通信故障等进行识别、记录和存储,实时或通信恢复上报给政府监测平台,为故障分析提供原始数据记录。

4.1.10.4充电设备应具备监测数据补传功能,在与政府监测平台发生通信中断期间,仍能正常监测和记录充电设备工作状态、工作参数及业务数据;在和政府监测平台通信恢复后,自动补传通信中断期间的监测数据,补传数据的上传周期为1min/次,直至补传成功。

4.1.10.5上传政府监测平台的数据应满足以下测量范围和精度的要求:

a)交流充电桩对电流采集监测的范围为AC0~50A,测量精度1%;对电压采集监测的范围为AC0~220V,测量精度1%;对有功电能计量准确度等级不低于2.0级。

b)直流充电桩对电流采集监测的范围为DC0~250A,测量精度1%;对电压采集监测的范围为DC0~1000V,测量精度1%;对有功电能计量准确度等级不低于2.0级。

4.1.10.6外扩监测功能单元的供电电源为交流输入AC220V±20%,50Hz±1Hz,空载状态下功耗≤3W;与政府监测平台通信状态下,功耗≤5W。

4.1.10.7充电桩向政府监测平台上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实时充电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和有功电能等。

充电桩处于工作状态时数据上送频率不低于60秒/次,充电桩处于非工作状态时不低于300秒/次。

5.系统侧要求

5.1运营监控系统接入要求

5.1.1运营监控系统应接入政府监测平台,响应政府监测平台的有序充电控制需求;

5.1.2运营监控系统接入政府监测平台应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互联互通技术规范》要求。

5.1.3运营监控系统应响应政府监测平台下发的有序充电策略,控制充电设备进行有序充电,同时政府监测平台对运营商的响应进行效果评估及参与度计算。

5.1.4运营监控系统应具备有序充电策略响应接口,接口的公共信息对象包括有序充电策略编号、有序充电策略类型(日前/当日,削峰/填谷等)、有序充电计划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有序充电策略目标基线(15分钟/点)以及响应的台区,运营商及该运营商所属充电设施集合,其中日前策略提前一天下发,当日策略提前两小时下发,策略下发后运营商需及时响应。

附录1有序充电参与度及其评估方法

1.有序充电参与度

有序充电参与度是指某个供电台区下某个运营商所属的充电桩群对供电侧有序充电控制策略的响应程度,记作Os。

2.评估对象

以一个供电台区、一个运营商所属的充电桩群作为一个评估单位,根据有序充电控制策略和对该充电桩群每天的充电过程监测数据,评估生成该运营商所属充电桩群对该有序充电策略的执行情况,即该运营企业该台区下所属充电桩群对该有序充电策略的参与度。

3.有序充电策略

台区有序充电策略由电力管理系统根据台区的常规负荷(不包括充电设施)历运行数据、配网线路工作情况、安全管理、电网调度、新能源消纳、峰谷差控制、气候环境等因素以及台区下运营商的充电设备装机情况等综合考虑生成,通过有序充电策略基线Pb表示,记作:

Pbi={Pbi1,Pbi2,…,Pbij};

其中:

i=1~m;每天m个峰谷时段,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管理要求生成;

j=1~n;对应第i个峰谷时段的n个控制点,一般按时间序列每15分钟一个控制点;

根据运行管理要求的不同,当前共有两种有序充电策略:

削峰有序充电策略基线(记作Pubi)和填谷有序充电策略基线(记作Pdbi)。

每个邀约日的有序充电策略基线由政府监测平台提前一天发送给运营商运营管理系统,运营管理系统根据收到的有序充电策略基线,在邀约日控制所属充电桩群工作,响应有序充电策略的控制要求。

当日有序充电控制策略基线由政府监测平台提前2小时发送给企业管理系统,由运营企业管理系统优先、实时控制所属充电桩群,优先响应当日有序充电控制策略。

4.有效响应标准及有序充电参与度

a)在峰时段实施有序充电调度时,台区下运营企业根据削峰有序充电策略基线Pubi控制所属充电桩群的输出功率,在第(j-1,j)时间段,企业充电桩群的充电总功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认为在该时段是有效响应:

一是充电桩群在j-1时刻的输出总功率小于策略基线j-1时刻的控制值;二是充电桩群在(j-1,j)时段的平均总功率小于策略基线(j-1,j)时段的平均控制值。

在此控制策略时段,所有有效响应时段时长和此策略时段总时长的比值,即为该运营企业充电桩群对该控制策略的有序充电参与度。

b)在谷时段实施有序充电调度时,台区下运营企业根据填谷有序充电策略基线Pdbi控制所属充电桩群的输出功率,在第(j-1,j)时间段,运营企业充电桩群的充电总功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认为在该时段是有效响应:

一是充电桩群在j-1时刻的输出总功率大于策略基线j-1时刻的控制值;二是充电桩群在(j-1,j)时段的平均总功率不小于策略基线(j-1,j)时段的平均控制值60%。

在此控制策略时段,所有有效响应时段时长和此策略时段总时长的比值,即为该运营商充电桩群对该控制策略的有序充电参与度。

c)在没有有序充电控制策略的时段,默认为充电设施完全响应有序充电的调度控制要求,即该运营商充电桩群对该控制策略的有序充电参与度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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