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司的设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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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章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nn第一节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公司设立概述nn一、公司设立的定义一、公司设立的定义nn
(一)定义
(一)定义nn公司设立是指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公司设立是指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律人格,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序,而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称。
nn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法律规定的条件,经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从而取得法人资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从而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nn区别:
区别:
nn第一,发生阶段不同第一,发生阶段不同nn第二,行为性质不同第二,行为性质不同nn第三,法律地位(效力)不同第三,法律地位(效力)不同nn二、公司设立的原则二、公司设立的原则nn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即以怎样的程立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即以怎样的程序来规范公司的设立。
序来规范公司的设立。
nn(一一)国外公司设立原则的沿革国外公司设立原则的沿革nn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nn是否设立公司、设立何种公司、怎样设立等设立事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任何干涉。
nn欧洲中世纪末自由贸易时代nn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nn是指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元首特别许是指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元首特别许可或者经过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特别法令予可或者经过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特别法令予以许可。
以许可。
nn3、核准主义、核准主义nn是指公司设立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是指公司设立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否则不能成立。
否则不能成立。
nn4、单纯准则设立主义nn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无须经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核准。
nn5、严格准则设立主义nn(二二)我国公司设立的原则我国公司设立的原则nn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义的结合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义的结合第二节公司设立的方式、条件和程序nn一、公司设立的方式nn
(一)发起设立nn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nn
(二)募集设立nn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nn私募发行nn公募发行nn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IPO)nn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nn二、公司的设立条件二、公司的设立条件nn
(一)主体条件
(一)主体条件nn1、股东人数的要求、股东人数的要求nn2、股东资格要求、股东资格要求nn行为能力、国籍、行为能力、国籍、nn
(二)财产条件
(二)财产条件nn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最低注册资本要求nn(三)组织条件(三)组织条件nn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及依法建立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nn三、公司设立的程序nn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nn1、签订发起人协议nn2、订立公司章程nn3、报经主管部门审批nn4、认缴出资及验资nn5、确立机关nn6、申请设立登记nn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nn公开募集设立的步骤:
nn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nn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nn3、发起人募集股份nn
(1)募股申请nn
(2)公告招股说明书nn(3)制作认股书nn(4)委托证券承销机构承销nn(5)认股人认购缴纳股款、银行代收股款nn(6)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第三节第三节公司设立的效力公司设立的效力nn一、公司设立效力概述一、公司设立效力概述nn二、公司成立二、公司成立nn
(一)设立中公司的性质及其法律地
(一)设立中公司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位nn
(二)设立中公司行为之责任归属
(二)设立中公司行为之责任归属nn(三)发起人的责任(三)发起人的责任nn1、资本充实责任、资本充实责任nn是指为了确保资本的充足和可靠,保是指为了确保资本的充足和可靠,保证法律人格健全,由发起人相互担保证法律人格健全,由发起人相互担保出资义务的履行,从而确保实收资本出资义务的履行,从而确保实收资本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本相一致的民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本相一致的民事责任。
事责任。
nn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带责任。
nn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nn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
nn22、出资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nn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nn3、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nn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担下列责任:
nn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nn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利息的连带责任;nn(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司承担赔偿责任。
nn三、公司不成立三、公司不成立nn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担下列责任:
nn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nn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利息的连带责任;nn四、公司设立瑕疵nn
(一)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nn是指已被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公司并获得营业执照后,存有在设立过程中并未完全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
nn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nn11、瑕疵补救与公司人格的承认、瑕疵补救与公司人格的承认nn22、公司设立的无效与撤销、公司设立的无效与撤销nn(三)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三)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nn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nn五、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