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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争议

集体合同争议

  篇一:

集体合同出现争议如何解决?

  和劳动合同争议类似,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如果因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除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以外,也同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可以依法代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关于这一点,在《劳动法》中有更详细的规定: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二:

的处理

  的处理

  :

胡律师作者:

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

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的处理某钢铁制造集团现有职工3246人,先后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0XX年8月5日,钢铁制造集团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并于8月29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该集体……

  的处理

  某钢铁制造集团现有职工3246人,先后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0XX年8月5日,钢铁制造集团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并于8月29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该集体合同规定: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

工会有权监督,并向职工定期公开。

”钢铁制造集团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按规定扣缴了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却没有及时上缴职工已缴给企业部分和企业应缴的社保费。

截至20XX年2月底,∴企业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5219828,71元,其中养老保险费元、工伤保险费元、生育保险费元、失业保险费元。

20酰年4月,钢铁制造集团工会委员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钢铁制造集团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在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申诉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遂裁决钢铁制造集团公司依法补缴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元。

这是一起关于集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案例。

由于涉及面广,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的处理。

一般都在立法中作出专门规定,同时设置专门机构对进行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这是对的规定。

  工会与用人单位是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集体合同对企业所有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都具有约束力,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职责。

由于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性质不同,但其所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对于代表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只具有道义性。

但是对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都是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就构成了对职工权益的侵犯,企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时候,工会作为职工权益代表,作为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对集体合同的履行享有监督的权利,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本案例中,某钢铁制造集团与工会专门就社会保险等事项签订了集体合同,该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法有效。

现钢铁制造集团工会要求钢铁制造集团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裁决支持申诉人的仲裁请求是正确的。

  作为企业管理者,若本企业在履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一定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解决,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小范围内。

尽量不把争议的范围扩大到仲裁或法院。

用人单位一定要意识到,集体合同是为规范劳动合同而设定的协议,如果与劳动者就集体合同的订立或履行发生争议,会对自身的集体劳动关系产生影响。

不同于劳动合同争议,它会涉及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的利益。

如果企业不能有效地避免或者不能有效地处理,就会对自身的生产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

(:

胡律师上海地区邮箱:

hulvshi119@)

  篇三:

集体合同权利争议的分析与研究

  集体合同权利争议的分析与研究

  杨云芳杨云霞

  20XX-06-1822:

15:

00:

《法学杂志》20XX年第2期

  摘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但对此类争议的性质、权利争议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及法律责任等均未作出规定。

本文通过对此类争议的分析,认为集体合同权利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之内,而是应当作为一类特殊的案件来处理;工会作为一方诉讼主体不是充当诉讼代表人的角色,而是诉讼担当人;对于不履行集体合同,工会主要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而用人单位则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承担违约责任或违法责任。

  关键词:

集体合同;权利争议;工会;法律责任

  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其中,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被称为权利争议,是指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将合同条款付诸实施所发生的争议,它是对集体合同中已经设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

根据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这是关于处理的最新规定,为我国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程序依据。

本文根据各国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拟对履行集体合同权利争议案件的性质归属、工会的诉讼主体地位、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与研究。

  一、集体合同权利争议案件的性质归属

  当前我国案件,大多数是通过行政处理方式解决的,进入司法程序诉讼的案件较为鲜见。

因此,要弄清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就必须对集体合同相关立法规定加以梳理以界定其性质归属。

  1994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通过的《集体合同规定》中提出,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此后,很多省出台的集体合同条例中也作了相应规定,如《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中就是这样规定的。

  而在1994年7月5日颁布的我国《劳动法》中,就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20XX年修订的我国《工会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只是从这两部法律所规定的争议的处理机制来看,都是适用先仲裁、后诉讼的处理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三级案由劳动合同纠纷中包括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等第四级案由,由于使用了“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一词,而不是“集体合同纠纷”一词,所以,并不能确定其所指是“集体合同纠纷”案件,还是“劳动合同纠纷”群体诉讼案件。

  20XX年及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劳动争议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但没有将纳人其中。

  1993年7月16日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由于其发布的时间早于《劳动法》及《集体合同规定》,所以自然没有将集体合同纳入其中。

  对于是否应该纳入到劳动争议的范畴之中,各国的做法不一。

一般来讲.集体合同由于其涉及人数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引发罢工、闭厂、游行等行为,引发社会不安定,所以,各国在处理这种争议时,往往采用不同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即采用行政手段先行解决。

从这一点上来讲,根据我国现有立法状况,笔者认为不应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之内,而是应当作为一类特殊的案件来处理。

  二、工会在集体合同权利争议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地位

  关于工会作为一方主体参加诉讼,早在《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中就有过规定。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赋予了工会在案件中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的权利。

事实上,很多国家都有过这样的规定。

如法国规定,由工厂委员会和工会组织对雇主提起诉讼。

那么,工会在该类诉讼案件中的身份如何确定?

从工会的实体权利来看,可以将其权利归结为代表权[1]。

基于实体法上的代表权,有人提出,在集体合同诉讼中工会应充当类似于诉讼代表人的角色

  [2]。

笔者认为,这一说法不甚合理。

因为,如果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在为数众多的诉讼当事人中,代表人自身属于诉讼当事人之一,只不过基于信任关系而当选为代表人。

但在集体合同中,工会是唯一的劳方主体,只有它有权提起诉讼,而单个劳动者是不能提起诉讼的,所以,代表人诉讼这一说法不能成立,工会应是诉讼担当人的角色。

  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3]。

诉讼担当人实施诉讼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他人的委托,为他人的权利或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并且只能通过法律明确赋予其诉讼担当人的地位让其实施诉讼,以实现实体法所确定的利益。

从实体法来看,工会并非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而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人,但负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如学者董保华认为“当我国劳动法将集体合同确定为规范性合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就应当是工会组织,劳动者只能是集体合同的关系人”[4]。

从程序法来看,工会尽管不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但

  基于法律的规定,负有进行诉讼、维护集体合同的履行秩序的义务,基于此,可以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诉讼,而诉讼结果的效力及于其所代表的劳动者。

  在确定了工会的诉讼担当人的身份后,再来分析现有的立法对工会主体地位的相关规定。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6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来看,已经明确了工会的诉讼主体地位,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没有赋予职工代表的诉讼主体地位。

集体合同既可以由企业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在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也可以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6条仅仅将工会作为诉讼主体是不全面的,致使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在发生用人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时缺乏可诉性。

针对这一问题,有人提出可以将上级工会作为诉讼主体,但事实上,上级工会并未参与集体合同的签订,由其出面确保集体合同的履行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没有明确工会的层级。

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包括基层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地方工会。

在用人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而需要进行诉讼时,应由哪级工会作为诉讼主体,法律尚未明确规定。

在企业级的集体合同中,企业基层工会是诉讼主体,而对于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6条就没有明确由哪级工会作为诉讼主体。

  三、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对于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都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对于工会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世界各国的规定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类规定,主要是前苏联、东欧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时的立法。

它一方面要求集体合同平等地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会的义务,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工会代表职工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另一方面又规定工会组织不履行集体合同时,只承担道义上和政治上的责任。

如,保加利亚劳动法规定工会不承担物质责任,蒙古原劳动法也规定违反集体合同所负的物质责任由企业承担。

由于工会组织承担了一部分实际上是无法完成的义务,法律责任上只能采取免除物质责任的方式。

  第二类规定,主要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

集体合同是以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为主要内容,而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否则均承担物质责任。

法国劳动法典规定,有资格指控和受控以及受集体劳动协议约束的各个团体,均可以其自己的名义对那些受协议约束而又未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团体及其成员和个人进行起诉,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卢旺达劳动法规定受集体契约约束的职业组织或个人若不履行或违反契约规定的义务,对方有权利要求获得赔偿。

在合同内容上,用人单位的义务是主要的,工会的义务是次要的。

因此,尽管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但由于责任范围是以义务范围为限的,实际上仍是以用人单位的责任为主。

  第三类规定,也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

集体合同也是以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为主要内容,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中规定:

“建立好的劳资关系,是行政管理方面和雇员以及代表雇员的工会的共同责任,但是对这种关系的建立负有主要责任的是行政管理方面。

”尽管措词不同,但第三类规定与第二类规定实质内容是一样的,只是把义务与责任的关系讲得更清楚一些而已[5]。

  从以上三个类型的规定中可以看到,劳动立法大多将工会所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应的物质责任规定得较少或者予以免除,而仅规定工会应对职工和上级工会承担道义上和政治上的责任;根据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的处理[6]。

这是由集体合同的性质以及工会社团法人的地位所决定的。

至于劳动者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有人认为应该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加以规定。

笔者认为,无需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加以规定。

这是因为劳动者单个个人不属于集体合同的主体,也不是集体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所以,无需规定其违约责任。

如果发生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只需根据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或劳动合同处理即可。

德国《集体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一雇员参加了一个违反集体合同的劳工斗争,他不是违反了集体合同上的和平义务,而只是违反了单个合同上的劳动给付义务[7]。

  四、用人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

  合同争议案件的处理一般采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方式。

而对于集体合同权利争议案件,采用何种方式处理,在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以及《集体合同规定》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仅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未说明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

地方性的立法规定了以下几种责任承担方式:

  一是在法律责任中,仅规定了过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中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集体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外,还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是在法律责任中,仅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如《贵州省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中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不按要求为职工提供保险福利及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在法律责任中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既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又规定了过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四川省集体合同条

  例》(20XX年)中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一方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的,过错方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山西省集体合同条例》(1998年)、《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也有类似的规定。

  从以上几种法律责任内容和形式来看,各地立法者主要是根据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的不同理解做出不同规定,即不同的处理方式是以对该行为的不同认定为基础的。

要求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是认为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是认为该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或是违约行为,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则是基于行为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

因此,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到底属于违约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的性质界定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对用人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应作具体的区分:

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不履行约定义务;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

不履行约定义务,必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则应根据《劳动合同法》所确定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加以制裁。

这种思路与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的立法理念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从原来劳动法中的由双方约定违约责任转向除个别约定以外,其余均由法律规定违反合同的责任,这其中包含了对违法行为制裁的成分。

  注释:

  [1]杨汉平:

《论工会的代表权》,载《工会理论与实践》20XX年第2期,第25页。

  [2]孙德强:

《工会提起处理的程序及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载《中国劳动》20XX年第12期。

  [3]江伟:

《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14页。

  [4]董保华:

《论我国工会的职业化、社会化和行业化》,载《工会理论与实践》20XX年第1期,第15页。

  [5]王全兴:

《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第204页。

  [6]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作部、保障工作部: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实用教材》,科学普及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页。

  [7][德]W·杜茨:

《劳动法》,张国文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194页。

  篇四: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6则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简介:

20XX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XX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

  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

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

  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

  案例简介:

20XX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

合同规定:

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此合同于20XX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20XX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

20XX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其内容包括: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

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20XX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

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3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

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陶某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某等人陶某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案例分析:

首先,本案仲裁过程中,某纺织公司认为纺织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中,纺织公司还没有设立分厂,因此集体合同只对公司总部的职工有效,分厂职工不应适用集体合同,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这种协议要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动关系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既是对各项劳动立法的具体落实,又是调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

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业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

本案中,虽然田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陶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因此应适用集体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

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

  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其次,本案中,集体合同中约定纺织公司应给予职工每天两次20分钟的工间操,但纺织公司与陶某菜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提高工资为由而取消该20分钟的工间休息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既存在着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劳动合同不足的补充。

从现实程序看,也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后,才会进一步签订集体协议。

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

  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

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纺织公司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陶某等工人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无疑是正确的。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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