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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

屯昌县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

金融支持和财政贴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解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扶持县域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推动种养业相结合、生态循环农业、热带高效农业、林下经济等生产模式的发展,帮助涉农企业做强、做大,扩大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8〕62号)、《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奖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3〕143号)、《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琼财债〔2011〕241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15〕99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涉农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二条我县涉农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扶贫贷款专项贴息资金、省妇女小额贷款专项贴息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上先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贴息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充。

中央财政扶贫贷款专项贴息资金用于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省妇女小额贷款专项贴息资金用于我县妇女贷款的贴息;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用于符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并符合立项条件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贴息;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的贴息;县财政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办法中中央与省级资金缺口不足部分,贴息资金列入财政年初预算安排。

第三章贷款扶持和财政贴息奖励的农业产业项目

第四条贷款和贴息资金用于有特色、有市场及发展前景好的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加工、贮藏、流通和种养业相结合、生态循环农业、热带高效农业、林下经济等涉农用途的项目。

(一)种植业:

种植瓜类、椒类、茄类、豆类、竹荪、甜玉米、薯类等农作物;槟榔、橡胶、南药等热带作物;菠萝、黄金蜜柚等热带水果,种桑养蚕等特色农业。

(二)养殖业:

养殖屯昌黑猪、屯昌阉鸡、黑山羊等各类蓄牧产品和林下养殖畜禽类以及水产养殖等。

(三)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生产、加工、贮运、营销;、瓜果菜收购、加工、冷藏、包装、运销以及屯昌黑猪、屯昌阉鸡等特色农牧业产品的收购、加工和营销等。

第四章贷款和财政贴息条件

第五条申请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贷款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中小微企业须具备贷款行规定的资格以及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

第六条申请贷款财政贴息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屯昌县户籍且有扩大农业产业项目规模意愿的个体农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及从事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加工、贮藏、流通等行业的城镇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依托屯昌本地农民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在屯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中小微型涉农企业。

(二)申请财政贴息的贷款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三)遵守贷款行规定,按时还完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申请财政贴息的贷款须办理完结清手续且无逾期还款记录。

第五章贷款贴息标准

第七条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贴息贷款额度、年贴息率(指每笔贷款一年的贴息金额占此笔贷款本金额的百分比)及贴息期限如下:

(一)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下贷款

1.普通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

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年贴息率为8%,贷款年利率小于8%时按实际利率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2.农村妇女:

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年贴息率为8%,贷款年利率小于8%时按实际利率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二)人民币10万—50万元(含)贷款

普通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每户贷款额度在10万—50万元(含)的,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三)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下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微企业每社(家)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年贴息率为结清当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得超过5%,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四)人民币100-300万元(含)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微企业每社(家)贷款额度为100-300万元的,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五)人民币300-1000万元(含)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微企业每社(家)贷款额度为300-1000万元的,年贴息率为1%,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六)符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并符合立项条件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贴息率和贴息期限,按每年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相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七)符合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微涉农企业按规定向县科工信局申请中小企业发展贴息资金。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微企业获得的财政财政贴息资金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且同一笔贷款已获得过同级政府部门分配的贴息资金的,不再列入贴息资金的分配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微企业,应遵循先申请中央和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资金和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先申请(六)、(七)项资金,不符合以上两项资金申请标准的再申请(三)至(五)项资金。

以上七项贴息标准中,符合(六)、(七)项贴息条件且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进行贴息的,但尚达不到(三)至(五)项相关规定的贴息标准的不足部分,经相关部门核实后从县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足。

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八条涉农贷款流程按贷款行规定操作。

(一)涉农贷款的申请。

由需要贷款的农户到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部提交贷款申请。

(二)贷款业务的受理。

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员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了解核实后受理。

(三)信贷信息的实地调查。

涉农金融机构受理业务后,通知借款人带信贷员到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家庭住所进行实地调查。

(四)涉农贷款的审批。

信贷员根据调查情况将相关材料提交给银行小额贷款审查负责人审批。

(五)农民小额贷款合同的签订。

在贷款材料通过审批后,由信贷员通知借款人和相关人员签订贷款合同。

(六)领取贷款资金。

贷款合同签署完毕后农户即可领取贷款资金。

第七章财政贴息流程

第九条符合我县贴息贷款条件的农户、农业合作组织及涉农企业,贴息流程如下:

(一)属于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范围的,按照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行先贴后审的贴息资金预拨制度,即县财政局将中央扶贫资金、省农民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和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统一整合后,每年根据上年各金融机构贴息实际情况和本年年初各金融机构预计的贴息资金需求将贴息资金分季度提前预拨到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于农户贷款结清手续后,按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给予贷款贴息,财政要与相关金融机构做好账务对账工作。

(二)符合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微涉农企业根据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申报和贴息。

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进行贴息的,但尚达不到县相关规定的贴息标准的不足部分,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由已结清本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微涉农企业自行提出申请报告,并由县科工信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金融办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核实。

核实后由县科工信局报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报县金融办备案。

县财政局从县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并拨付到相关中小微涉农企业基本帐户。

(三)符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并符合立项条件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申报和贴息流程根据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和贴息。

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进行贴息的,但尚达不到县相关规定的贴息标准的不足部分,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由已结清本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微涉农企业自行提出申请报告,并由县农综办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金融办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核实。

核实后由县农综办报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报县金融办备案。

县财政局从县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并拨付到相关中小微涉农企业基本帐户。

(四)除以上三项贴息资金外,其他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微涉农企业的贴息资金,按以下流程进行贴息:

1.贴息资金的申报。

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由已结清本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微涉农企业自行提出申请报告,经办金融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在本行贷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微涉农企业申报的财政贴息资金做初始核实意见并送交相关单位。

2.部门审核。

各经办金融机构将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贴息申请表(包括贷款对象、金额、日期、还款情况及应贴息金额等)及贷款单位相关材料报送县金融办,县金融办再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在审核中,均要选定一定数量的贷款户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贷款对象是否符合条件等各方面情况。

3.银行贴息资金的划拨。

由县金融办将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并鉴章确认的申请表送交县财政局和相关的贷款金融机构,各相关金融机构再从贴息专项资金账户中将贴息款项划拨到借款人账户上,县财政局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条根据《关于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主管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微涉农企业贴息资金初始申请表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贴息资金分配结果确定后,财政部门也要将分配结果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

公示内容须有获得贴息资金的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贷款贴息金额、贴息期限、举报联系电话和邮箱地址等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屯昌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屯昌县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金融支持和财政贴息奖励办法》(屯府办〔2013〕33号)自动废止。

附表:

屯昌县20年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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