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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临沂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和师生的财产、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

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各单位应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任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在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各单位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岗位(部位)工作人员为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处为消防工作职能管理部门。

第六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领导和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的消防工作事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决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三>组织安排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检查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逐步提高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资金投入,改善消防工作条件,消除各类火灾事故安全隐患;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订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领导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研究决定学校内发生的一般性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对学校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事项等。

第七条: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在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领导小组所辖部门、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完成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二>制订和落实岗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防火重点部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不断完善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三>落实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制度,每季度及重大节日要组织对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防火重点部位要坚持早晚巡查制度,检查、巡查要做好记录,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四>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储存管理;

<五>明确各部位消防工作责任人,建立部位义务消防员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和义务消防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六>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教职员工、学生等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防火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充分利用多种有利条件,大力普及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七>负责本辖区(含临时场所)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与管理。

明确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及时上报本辖区需要维修、更新和增配的各类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类型及数量。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各项条例制度,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需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排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实施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条:

岗位工作人员职责

<一>每周对本岗位(部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巡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二>杜绝违章用电和违章用火、及时更换老化线路;

<三>加强对本部位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储存管理,保证各种危险品的存放符合防火要求;

<四>搞好本岗位(部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和保养,根据本岗位(部位)的防火需要,随时向职能部门申报所需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

<五>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

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火灾扑救方法;“三会”即:

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

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及时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六>积极参加职能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岗位(部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保卫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和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下,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制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纠正和查处一般性违章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各种火险隐患;

<三>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其防火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情况;

<四>开展对师生员工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进行防火、灭火、自救、逃生等安全常识的普及工作;

<五>加强对各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校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维修与配置工作;

<六>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详实了解掌握全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分布等情况;

<七>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的组织领导,有计划地对其开展消防业务知识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工作,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救援的能力;

<八>负责各重点防火部位动用明火和建筑物的简易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审批,并对其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积极协助上级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遇有火情应及时到达现场,果断指挥处置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对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下列单位(部门)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实行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

<一>图书馆、档案资料室、报告厅、演播厅、体育馆;

<二>学生宿舍、公寓、宾馆、食堂、医院、大学生活动中心;

<三>实验室、微机房、网络中心、语音室;

<四>化学危险品库、物资设备仓库、标本室;

<五>配(变)电室、锅炉房、商业出租房、集体员工宿舍等。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集会、交流会、灯会等活动时,必须例行审批手续,主办单位应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现场安全责任人和安全措施后,并在举办前五天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垃圾、树叶以及在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明火进行施工作业的,动火部门和施工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规定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并采取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施工。

第十五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在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完备的保管出入库手续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禁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

第十六条:

严格规范校内供电线路,电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

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项目必须由专业电工按行业标准进行施工作业,各单位聘用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办公、教学等用电设备需明确专人负责,实行人走断电,对需连续运行的要定期进行检查。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扯、乱接电线和违章使用各类电器。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和消防安全设计标准进行建设施工,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准擅自改变原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设计结构,需改变时,必须报请公安消防机关审批。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人员和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全面负责。

严禁单位、个人私自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安全间距内违章搭建。

第十八条:

要加强对公用电梯、锅炉、压力容器、通讯设施,避雷装置等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使用单位、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其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检查。

禁止超期、超载运行使用,确保其防火安全。

第十九条:

实行租赁、承包、转让经营的各类场所,在签定合同时必须依据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方在其使用,经营管理范围内必须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安全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消防和学校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做到安全用火、用电,禁止擅自乱拉电线、严禁在仓库内使用明火,要配足、配齐灭火器材,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对动用明火生产、加工的经营户要落实防火措施和灭火预案。

第二十条:

学校建筑物内(含出租房)的各类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所用材料,应当按照防火安全的要求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确需使用易燃材料的应进行防火处理。

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和燃烧后产生巨毒烟雾和气体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相对集中的活动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占用或安装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位)消防责任区域的范围包括:

办公、教学、学习(含临时场所)生活、经营等场所。

第四章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防火检查实行四级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学校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各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保卫处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各岗位工作人员实行每日巡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组织防火检查。

其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责任和岗位防火巡查、检查职责履行情况;

<二>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标志、应急照明设施运行情况;

<四>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储存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备运行情况;

<十>防火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和火灾隐患要责成相关人员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要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章火灾报警和扑救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报警时要讲清楚发生火灾的具体单位,建筑物名称和具体方位,火灾性质和火势情况,是否有被困人员,以及报警人姓名,报警电话号码,并派人到主要路口接消防车等。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任何单位、个人(未成年人除外)都有灭火的责任和义务。

火灾现场的工作人员要根据灭火的原则和方法利用身边消防设施和器材实施灭火。

义务消防人员接到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火灾现场,开展有序的灭火和人员疏散营救。

水电、医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实施增援、营救活动。

第二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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