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龙法律服务所规章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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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龙法律服务所规章制度汇编

法律服务所规章制度汇编

一、岗位职责

 

(一)主任职责

  1、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2、负责本所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业务素质;

  3、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4、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

  5、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6、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7、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副主任工作职责

1、协助主任完成本所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

3、负责本所全体人员的业务质量和内务考核工作;

4、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工作要求;

5、负责法律服务所档案,图书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6、完成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1、严格遵守司法部《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所内规章制度;

  2、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4、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优质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6、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7、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四)内勤人员职责

  1、负责本所文件、信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上级下达工作;

  2、负责函件、委托书、介绍信的统一管理;

  3、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各类所务(案卷档案除外)档案应统一装订,登记归档;

  4、做好统计工作,按月按季做好各类报表报送工作;

  5、负责日常接待工作,解答当事人咨询,做好各种会议记录,电话记录;

  6、负责办公用品的统一购置,集中管理,负责有关材料的打印、发放工作;

7、建立健全本所人员人事档案。

二、管理制度

(一)统一收案制度

1、根据司法部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案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审查、统一委派、统一监督制度。

要设立案件登记簿,对受理的案件,按类别登记,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立案原则;

3、收案时首先要做委托人的谈话笔录,签定委托合同,委托书;

  4、审核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是法人的要有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

  5、所里指派办案,要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并由相关人员对收费情况进行核实后,报主任批示;

  6、按照所里制定的的收费标准收费,代理费应当给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7、审核上列证件、费用、委托合同、委托书、谈话笔录齐全后出具本所办案函件;

8、当事人指名接受委托的案件,由法律服务所主任审核批准,原则上由当事人指名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并临时指派协助人员。

  9、重大、疑难、风险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后由主任确定承办人员,当事人指名要求委托的人员,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力满足;

  10、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需减免代理费的案件应由主任决定委托人员办理;

11、严禁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办案,私自收费,除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按照私自收费金额的1倍进行处罚,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报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财务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并结合法律服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财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会计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3、财务人员应及时记账、及时对账、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4、会计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及时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状况,审核和汇总会计凭据,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和明细账,并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好物价年检、税务登记、年检、申报工作。

5、出纳员负责法律服务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做到收支两条线,收款即存,不得坐支,不得超库存。

6、财务人员对法律服务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7、加强收支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应税发票,统一收款,统一核算。

8、加强支出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履行财务支出手续,实行会计审核,主任签批。

9、财务人员每月编制财务报表,做好月报、季报、年报财务报表的编制,在所务会议进行财务公开,接受全体合伙人的监督。

(三)执业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法律服务所的制度化管理,规范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行为,特实行执业公示制度。

1、执业公示包括法律服务所执业工作公示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公示。

2、在法律服务所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独立置放公示栏、公示墙,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布如下内容:

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正本、税务登记证;法律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六禁止”执业纪律;诚信服务宣言;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照片、执业证号;投诉举报电话。

各所设置的公示栏、公示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并及时更新。

3、公示栏、公示墙的设置与更新由其所负责。

4、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方面出示和说明以下内容:

出示有效执业证;签订代理合同,出具加盖本所公章的委托合同;收取代理费用,出具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案件和其它法律事务办理完结,主动提交和及时回收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卡。

5、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公示由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由其所在所进行监督管理。

如有违反,按本制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1、为加强法律服务所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结合法律服务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档案,是法律服务所在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法律服务工作的真实记录。

3、法律服务所必须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要认真履行有关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法律服务所应当指定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做好本所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定期检查和汇报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5、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根据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和承办的各项法律事务的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和保管。

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做到每单位一卷: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做到一案一卷;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办理公证的业务材料要做到定期分类装订成册,按年度立卷;其他业务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分类装订成卷。

6、法律服务各类业务案卷的材料应当完整、准确、齐全,主要应当包括:

受理承办的各种手续,具体承办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笔录及其他文字、图表、声像资料,承办结果,收费凭证的其他有关材料;对不能附卷的实物证据,应当将其照片和记载证物的详细情况、保管处所的材料附卷后,另行保管。

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应当按照承办各项法律事务的客观进程和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及其类别编排。

案卷中的各种文字材料,必须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打印件要和底稿同时立卷。

7、法律服务的各类业务案卷的装订,一律要加封皮、封底,按规定项目填写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和编写页码;卷面规格为A4,材料大于卷面的要加以折叠,小于卷面的要加贴补纸;装订一律用线绳,并在装订线活动处贴上封签。

8、法律服务的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

承办人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随时收集有关的各种材料,并予以妥善保管;在办结法律事务后,应当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齐或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料,去掉无关和重复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立卷。

承办人应当在办结法律事务后两个月内完成立卷,并移交归档,不得私自保管,计算期限以签收法律文书为准,逾期交卷给予50元每卷处罚。

9、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承办人移交归档的案卷进行严格检查,对符合立卷要求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立卷要求的退回承办人重新整理装订。

对接收归档的案卷,应当按其类别、年度编写归档顺序号,填写档案检索目录登记簿;根据需要查考利用期限的长短,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列为密卷,并在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10、法律服务所应当对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设置适宜存放的设备,采取防损、防潮、防火等必要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丢失及时查找,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11、法律服务所应当重视档案的查考利用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借阅制度和保密制度。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密卷档案应严格限制借阅范围;借阅人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用毕应及时归还;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者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漏档案内容。

12、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

短期保管期限为10年,长期保管期限为15至20年;对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和凭证作用的档案,可以永久保管。

对业务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凡超过保管期限或者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由法律服务所提出鉴定意见,并登记造册,报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后予以销毁。

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五)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法律服务所建设,树立全体工作人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

1、失职追究

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和职责,致使法律服务所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和较大损失;

(2)因工作故意或过失泄露所务秘密;

(3)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4)在同一案件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5)在代理案件中私自收受当事人财物;

(6)其他失职错误。

2、责任承担

凡是上述情况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办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

在1万元之内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一万元至十万元的责任人承担百分之八十,十万元以上的责任人承担百分之七十。

(六)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1、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实行集体研究制度,由主任主持集体研究确定工作方案。

2、以下案件,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决定办理方案:

(1)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案件;

(2)涉外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4)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3、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4、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案件应及时向主任汇报,由主任提交所务会议讨论,主任应当向主管司法局汇报。

5、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纪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七)例会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周六召开一次案件讨论和业务培训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例会,学习法律法规,讨论案件,总结本月工作情况,公开财务和民主管理所务,改进工作方法,研究制定下月工作计划;

2、要求全体人员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3、对重大、疑难案件,随时召开所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解决案件问题的结症和方法,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对涉及所务紧急会议,主任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4、学习、例会、讨论案件时,不准迟到和早退,有特殊情况要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请假必须要有书面的请假条,坚决禁止霸王假,霸王假视同无故缺席。

凡迟到者罚款50元,缺席者罚款100元。

在开会时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接打电话,违反处罚10元/次。

(八)学习制度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条例;

2、坚持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原则;

3、政治学习每月不少于2次,业务学习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4、集体学习有记录,个人学习有笔记;

5、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所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6、不定期与本区和外区县同行进行交流学习,并根据需要和个人业务特长,外派听取最高法院及政法学院专题讲座,提高业务知识能力和承办案件的技巧。

7、每人做好学习笔记,并随时接受抽查,对于抽查不合格的,第一次次给予50元处罚,并且在限期内给予改正,第二次给予100元处罚,第三次以此增加50元类推。

8、实行定期学习和考试制度,对所学习的内容,所里将不定期组织考试,对于考试不及格的,每次给予100元处罚。

(九)清洁卫生制度

1、应当在上班时打扫自己的办公室,做到办公室内物品摆放有序,桌椅、地板清洁卫生。

烟缸应当随时保证清洁,烟缸内不转塞满烟头,人离开时应当进行清洗。

垃圾袋里盛装的东西不能有异味,如有,应当及时清理,所装垃圾不能溢出。

2、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由值班人员负责,当天值班人员应当提前30分钟到办公室或者头天下班时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使整个公共区域整洁有序。

3、在一个月内实行集体大扫除,利用周末学习的机会,在开完例会之后,全体进行相应的集体清洁工作,使办公场所随时保持一个整洁有序的环境。

4、如果经检查不合格的,每次给予1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20元处罚,之后以10元为增加额类推。

5、禁止在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关系原因说粗话、脏话,以及其他有损法律工作者形象的言行。

否则,每次给予2元处罚。

6、在离开办公室之时应当关闭空调。

如未关闭,发现一次给予50元处罚。

如因未关闭自己办公室内电源设施造成火灾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十)着装礼仪制度

1、在工作原因和工作场所,禁止穿戴奇装异服、穿戴拖鞋短裤;

2、禁止在娱乐场所和其他非正规场所穿戴工作服和佩戴工作标志;

3、男士禁止留长发,长胡须;

4、女士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禁止浓妆艳抹,只能化淡妆,不能穿短裤,短裙、高跟鞋。

随时做到作装、头饰、服饰做到整洁大方;

5、所有工作人员在作工作服应当全身工作服装搭配,禁止各项混穿,只能穿黑色皮鞋,工作服应当随时保持整洁。

在重庆市范围内出庭必须作工作服;

6、发现以上一次违规者,每次给与50元处罚。

(十一)案卷质量检查制度

1、在承办人接收委托,承办案件结束之前,应当完整真实的填写案件进程登记表,每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案件质量监督人员报告案件办理情况;

2、负责案件质量监督承办人应当根据承办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范围,与当事人进行电话联系,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特别是的收费情况,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3、每个承办人应当每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案件质量监督人报告案件的办理(包括证据调查及分析、使用法条、法学理论依据及案件)情况,疑难案件由主任提交会议讨论,在出庭之前,承办人还应当报告出庭的基本思路和代理词草案,并如实填写好《案件进程表》。

4、案件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根据承办人员的报告,与当事人进行核实。

在结案后如实填写《代理案件反馈表》,并接受核查,如有不实的,每次给予50元处罚。

5、承办人员在庭前向案件质量监督人汇报个案承办情况的,每缺一次,给予50元处罚,未如实填写《案件进程表》的,每发现一次,给予50元处罚。

6、未在庭前书写案件代理词草案和庭后代理词以及结案总结的,每件给予50元处罚。

7、每个案件的承办人对自身承办的案件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二)出庭行为规范

1、出庭前准备

(1)提交委托手续齐全,包括授权委托书和所函。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受托人、案由、代理权限和审级,并由委托方签章;所函应载明代理人姓名、案由及当事人并加盖法律服务所印章;

(2)认真整理证据,编制证据目录,遵守举证时限,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和法院需要提交证据份数;

(3)按时到达开庭地点,保证准时出席。

2、庭审过程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首次发言应说明出庭身份。

陈述起诉,答辩意见时应观点明确、说理清晰全面。

(3)举证、质证应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

(4)庭审辩论中应围绕争议焦点,运用证据和法律进行论证,重点突出,观点鲜明。

(5)及时掌握庭审变化情况,对新的辩论焦点进行针对性答辩。

(6)休庭后认真阅读庭审笔录,需要补正的及时申请补正。

(7)承办人员应有书面的代理意见和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8)尊重审判人员,非因审判人员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不得当庭评论庭审活动。

对于庭审中出现的问题,可在休庭后向其提出。

3、庭审礼仪

(1)应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重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有不恰当的,过激的言辞和行为。

(2)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仲裁活动一律应整齐、正规着装。

鞋子统一为黑色皮鞋。

年度考核制度

为了实行所务规范化管理,夯实所务内部管理基石,使之对每个职工的年度考核实现量化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业务创收

所内根据每个职工的业务能力,在年初规定每个职工的业务创收指标,合伙人的创收指标原则上一致,其他的聘用人员由所里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如果没有完成业务创收任务的,应当补足差额部分,如果合伙人补不足差额部分的,在合伙资金里面扣除,合伙人应当自动补足差额合伙资金,否则,将自动丧失合伙人资格,进行相应清算退伙。

其他人不补足业务创收差额部分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案件办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如实申报案件办理情况、交纳代理费。

对收取当事人所有费用必须出具相应票据,包括实际支出费用。

否则,未出票部分视为私自收费,没收非法所得,按照私自收费的1倍给予处罚。

并且在年度考核中视为不合格。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收取合同约定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和财物,否则,将按照前述处罚办法和标准给予费用和财物价值处罚。

三、遵守纪律

应当遵守所内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规章制度3次以上(含3次)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对拒不服从所内工作安排3次(包含3次)以上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参加所务会议

按时参加所内组织的各类所务会议及学习,非因病或外出办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之外,不得请假,请病假必须凭医院诊断证明。

必须事先请假,不得请霸王假。

连续无故缺席3次(含3次)以上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凡是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必须在1周内书面抄写规章制度1次,其他的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罚。

五、学习

所内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职工进行业务学习,并将根据学习情况,对所学习的内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书面考试,对按100分制计算考试不及格的,可以进行三次重考,还不及格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所内可以根据情况实行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

凡是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所将对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不予进行下年度执业注册,并将考核不合格情况通报区司法局和市司法局。

服务承诺六要六不准

  一、要坚持原则,联系客户,遵纪守法,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二、要依法办案,文明执业,热情服务,不准冷横硬推,吃拿卡要;

  三、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耐心细致,不准偏听偏信,倚权压人;

  四、要沟通上下,协调左右,办事公开,不准急事缓办,激化矛盾;

  五、要有询必答有案必接,有求必应,不准搪塞扯皮,上交矛盾;

六、要严格程序,严谨作风,坚守岗位,不准混淆是非,擅离职守。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遵纪守法、热忱服务二、立足基层、服务社会

  三、依法办事、维护权益四、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五、廉洁自律、维护声誉六、认真学习、加强修养

  七、勤奋工作、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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