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政策体系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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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政策体系1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政策体系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特约研究员 金三林

住房政策,是指政府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的政策,它不同于产业政策,也不同于行业管理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不同国家国情不同,住房政策也不同,但基本都是财税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组合体,是一个政策体系。

我国住房政策的设计,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政策体系。

一、正确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

建立我国的住房政策体系,必须考虑三个基本国情:

 

第一个基本国情是人口基数大,中低收入家庭多,人地矛盾尖锐。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约有亿人,约亿户家庭。

其中,中等收入以下家庭约占70%,约4亿人人口,通过政府供给来主导解决这么多人的住房问题,肯定不切实际。

即使最低收入家庭也有近6000万人口,其中住房困难户就有约1000万户、3000万人,超过了很多国家的人口总数,仅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住房需求就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人口多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人地矛盾。

我国虽然有960万平方公里国土面积,但适合城市化发展的平地面积只占12%。

我国人均平地面积不到900平方米,与人地矛盾非常突出的日本相当。

平地资源的高度稀缺,意味着占有土地的边际机会成本很高。

第二个基本国情是社会差距巨大。

xx年,我国最低收入户的房价收入比是22,而最高收入户的房价收入比只有,二者的差距达到了,大大高于国际同等水平的差距。

而且,这种差距呈逐年扩大的趋势:

2000年最低收入户房价收入比是最高收入户的5倍,2001年扩大到倍,xx年扩大到倍,xx年又扩大到倍,xx年进一步扩大到倍,xx年名义差距有所缩小,但仍有9倍。

如果以房价增速与中等收入家庭收入增速大体同步为合理标准来看,我国近两年房价增速明显偏高,直接导致了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支付能力下降。

但由于低收入家庭收入增速一直较低,即使房价增速保持在一个合理水平,这些家庭的房价收入比也依然会较高,与中、高收入家庭的差距也会继续扩大。

因此,我国住房问题的核心是购买能力的社会差距过大,根源是收入差距过大。

第三个基本国情是住房征信体系不完善,公民与政府间还不能实施有效监督。

目前,与居民住房、购房相关的信息还分散在房屋、城建、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不仅各个部门内部的征信体系不完善,部门之间也无法互联互通,政府主管部门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公共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住房征信体系很不完善。

政府不能准确掌握居民的收入、住房情况,居民也不能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当然,我国还有其它基本国情,但上述三个基本国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在住房问题上的具体表现,是决定我国住房政策体系的最主要因素。

二、我国住房政策体系的总体框架

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收入差距客观存在的现实,决定了政府对不同收入群体,应该有不同的住房政策:

对低收入家庭,主要通过廉租房等政策保障其基本的居住需求;对高收入家庭,主要通过市场来满足其合理的居住和投资需求,但政府要通过间接调控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对于中等收入家庭,则需要政府和市场同时发挥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这种边界的划分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不是政策走样就是扰乱市场,违背政策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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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低收入家庭众多、人地矛盾尖锐、收入差距过大、征信体系不完善等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政府直接供给住房只能限制在小范围,即最低收入家庭。

对于众多的中等收入家庭,政府首先应调控市场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同时通过金融支持来提高这些家庭的支付能力。

对于高等收入者,应由市场来供给住房,政府主要通过货币政策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波动。

因此,我国住房政策体系应包括四个基本部分:

累进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廉租房制度,以及以货币工具为主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经济适用房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说明这一制度并不适合我国国情。

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人口规模太大,扣除廉租房保障对象,其余中低收入人口也有近亿人,想要让经济适用房、“双限房”政策来解决这么多人的住房问题,是难以想象的。

在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寻租和腐败现象必然会发生,政策无效也是必然结果。

因此,经济适用房、“双限房”作为过渡性、应急性的措施是必要的,但其长期效果不容乐观,不宜作为我国住房政策体系的最终组成部分。

今后有必要控制经济适用房、“双限房”的适度发展,并在廉租房制度基本成熟后,推动它们有序转型,以新的住房政策体系取而代之。

三、实施与单户面积和容积率挂钩的房地产税收制度

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占有土地,就等于占用了其他人和后代人使用土地的权利,应该征税。

理论上,税率应该等于土地占用的边际机会成本。

占用土地越多,机会成本越大,征收的税额也应越多。

而且,高收入群体通常占有了地段好、各种服务设施齐全的住房,享受了更多更好的社会公共服务。

从这两个意义上来说,将城镇居民个人房产纳入征税范围有助于增强社会公平。

目前,我国不动产税制改革已基本达成共识,基本思路是:

按照“保有重、流转轻”的原则,在不动产的取得环节,取消目前存在的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在不动产的保有环节,将目前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个税种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房地产税;在不动产的流转环节,只保留契税。

不动产税制的主体税种为房地产税,其纳税人为房地产所有者和法定使用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拥有的全部房地产价值,对自用和出租不再做区分;房地产税税率的合理范围在%-%之间。

为保证人们基本住房的需要,房地产税可规定有限的减免税条款,减免税的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

鉴于我国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的国情,统一的房地产税税率应该采用累进制,而且还应与单户面积和容积率挂钩:

首先根据单户面积确定基准税率,然后在此基础上乘以一个容积率调整系数。

住房面积越大,税率越高,多套住房面积累计计算;容积率越低,系数越高。

由于税额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这种税率制度设计主要是通过对需求的调节来引导供给,使同等土地多供给住房面积,同等面积多供给住房套数。

这一政策的关键是税率和容积率调整系数的确定,其确定原则包括两个:

一是能有效调整供给结构;二是能将房价收入比社会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

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上,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首先,明确基本居住面积的合理标准。

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资源、人口结构、现有居住水平、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等因素,人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可以定为30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

各地可在此标准以下酌情调整。

第二,确定基准税率。

对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住宅,按最低税率征税。

超过90平方米,按全额累进方法征税,超过越多,税率越高。

基准税率可分5档:

小于90平方米,税率为%;90-120平方米,税率为%;120-150平方米,税率为%;150-200平方米,税率为%;大于200平方米,税率为%。

第三,确定基本容积率的合理标准。

目前,我国普通住宅小区的容积率平均在-之间,容积率小于的基本都是高档住宅区。

为了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我国基本容积率的合理标准可以确定为。

各地可在此标准以上酌情调整。

最后,确定容积率调整系数。

容积率调整系数可分为三档:

容积率大于的,系数为1;容积率在-之间的,系数为;容积率小于的,系数为2。

据此计算,一套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容积率大于的住宅的实际房地产税税率为%,而一套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容积率小于的住宅的实际房地产税税率将达到10%,二者实际税率的差距将达到33倍。

这么大的税负差距将会有效增加中小户型普通住宅的供给,逐步改善住房供给结构,缩小房价收入比的社会差距。

同时,较高的房地产保有税率将避免业主控制或低效率使用财产,刺激交易活动,减少开发商的囤积行为,抑制投机性购房,促进二手房市场的发展。

四、加快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 论文网在线 

住房是资金密集型的产品,单位价值很高,一般都在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之间,远远超过一般家庭的年收入水平。

因此,住房消费总是与社会信用、尤其是消费信贷紧密结合的。

这样,政府就可以对个人购房提供金融支持,来提高他们的支付能力。

支持手段除了降低首付比例以外,更应提供长期优惠利率。

可根据长期国债的利率趋势,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政策性住房贷款利率,利率水平相当于市场利率的二分之一左右,还贷期限可延长到30年,对一些特殊困难人群到期无法还款还可在原贷款期限的基础上再延长10年。

为此,必须建立规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

首先,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向政策性住房金融转变。

住房公积金兼具融资和补贴功能,是一种典型的政策性金融工具,但它现在归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市场分割,远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

可将各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行政管理部门逐步改造成住房金融银行,并将住房金融银行及其业务纳入银监会的统一监管体系,允许不同住房金融银行异地开展业务,允许企业或个人自由选择交纳机构,增强住房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其次,还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允许相关商业银行开展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具体可借鉴德国的经验,实行先存后贷、存贷挂钩的政策。

同时,建立政策性住房贷款风险担保机制,为中低收入者提供担保。

贴息资金和担保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支付。

可探索将经济适用房向普通商品房转型,将对土地出让的暗补转向对贷款利息的明补。

在个人收入和住房征信系统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对政策性住房贷款必须有严格的限制:

一是只对首次购买提供;二是只对标准面积以下的住房提供。

任何人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住房,都不提供政策性贷款。

用政策性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其房产证上必须注明,同时在贷款合同上约定一个市场利率水平,购买者如果将住房出售,必须按约定的市场利率水平补交利息,否则不得过户;如果再购买其它住房,也必须按约定补交利息。

五、加强和规范廉租房制度建设

廉租房是以“租”的方式来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它不具备保值增值的功能,能有效解决资格审查的难题,并减少权力寻租现象,更适合我国国情。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内容。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廉租房制度建设,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是要增加供给。

应将廉租房建设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责任,列入政绩考核范围,并加强督察,增强地方政府落实中央政策的执行力。

地方政府应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廉租房年度建设指标,将建设任务具体化、法定化。

通过这些措施彻底改变廉租房严重缺乏的局面。

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应限定在低收入家庭,并以民政部门的低保户等为重点,与其它政策性住房形成合理分工。

其次是要完善相关制度。

各地政府应结合小康社会指标和本地实际,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的要求,确定本地廉租房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套型结构、人均居住面积等指标,既不能将廉租房建成贫民窟,也不能和商品房攀比,以确保廉租房的流动性能。

同时,充分吸取经济适用房使用管理中的教训,因地制宜地确定租金标准、租用期限及各项管理办法和社会听证、公示制度;对廉租房对象须跟踪服务,对家庭收入超过规定范围的廉租对象须及时清退。

廉租房应免征房地产税。

第三是要完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政府提供廉租房,并不等于政府要直接建设廉租房,应鼓励政府通过市场化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房源,既减少寻租空间,也活跃房地产二级市场。

在出租方式上,要逐步建立租金补贴与实物配租相互联动的模式,最低收入户以实物配租为主,其它保障对象以货币补贴为主。

应建立专门的非营利性组织,统筹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廉租房。

廉租房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应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并建立居住地和媒体两级公示制度,增加出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是要保障资金供应。

各地政府应根据年度建设目标,明确规定每年用于廉租房建设和租金补贴的财政预算资金、土地收益比例、公积金增值收益,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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