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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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的完善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的完善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包括内部决策执行体系和外部监管体系两个方面。

正如前面所言,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的委托—代理链较长,且每层委托—代理关系都多少存在一些代理权责与委托监管权力之间的不对称或错位,它们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效率。

借鉴境外相关经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内部决策执行体系和外部监管体系,不仅能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效率,还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

第一节我国住房公积金内部决策执行体系的完善

委托—代理问题的实质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即委托人不得不对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即代理人的行为承担后果。

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设计和建立激励机制;二是设计和建立监管机制。

[1]要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我们必须首先完善住房公积金内部决策执行体系建设,建立具有约束与激励机制的住房公积金内部决策执行体系。

一境外住房储金的内部决策执行体系及其特点

美国没有实施住房储金制度,而德国的住房储金按银行模式运营,这些都与我国住房公积金所需借鉴的内部决策执行经验相去甚远。

新加坡的住房储金是基金形式,且实行公司式治理,因此,本节将主要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决策执行体系的经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内部决策执行体系。

(一)新加坡住房储金内部决策执行体系的基本情况

中央公积金是新加坡劳动者的公共积累基金。

根据《中央公积金法》,新加坡公积金由人力资源部专设中央公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局”)进行日常事务管理,基金交由国家货币管理局和国家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管理。

新加坡公积金管理局是一个半官方半私营化的机构,半官方主要是指公积金管理局由政府建立,所有权属于官方,官方承担一定的管理费用支出;半私营化主要是指公积金管理局实行私营化管理,实行公司式治理模式。

公司式治理模式具体来说,即是在公积金管理局内部实行董事会决策、经理进行具体经营管理的权责分配与管理格局。

董事会由政府部门代表、雇主代表、雇员代表和社会保障专家组成,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共约10人,一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由新加坡人力资源部部长任命,向人力资源部部长负责,接受人力资源部监管。

它负责公积金管理局的规则制订和重大事务决策,其成员不参加法定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其薪金也不在公积金管理局领取,而是由国家专门设计发放。

经理由董事会从经理人市场上或从国外招聘,按照合约和法律规定负责对公积金管理局进行日常管理。

经理的工作是通过公积金管理局下设的多个职能部门来完成的。

当前,公积金管理局下设有会员服务、雇主服务、人事、行政、计算机、内部事务等六个部。

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共同推动着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公积金管理局内设审计处,负责对公积金管理局内部的各项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处直属董事会领导,一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二)新加坡住房储金内部决策执行体系的特点

从上述的情况可以看到,新加坡住房储金内部决策执行体系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第一,决策、行政与投资三权互相分离独立。

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决策、行政与投资三者互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决策由公积金管理局董事会负责,行政由经理负责,基金投资由国家货币管理局和国家投资公司负责,三者互相独立,责权明确。

基金的专职投资管理有利于公积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同时,公积金投资管理体系的独立保证了公积金行政管理体系的独立,为公积金实行公司化管理提供了机会。

决策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式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

公积金管理局采用这种管理结构,董事会行使决策权,但不参加公积金管理局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权的独立,提高公积金的管理效率。

第二,董事会的规模合适,董事会人员结构合理。

高效民主的决策是公积金健康发展的保障。

新加坡公积金管理局董事会由四方代表约10人组成,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商议公积金缴费率和使用方向等重大问题。

公积金管理局董事会作为公积金决策体系,人数不多而来源广泛,既不容易形成利益集团,也容易做到民主协商与高效决策,保持决策对各方利益的兼顾,保障社会公平。

如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对老年会员公积金缴费率进行下调,就既有利于提高老年员工就业竞争力,也有利于调动雇主吸纳老年人就业的积极性,还符合国家延长劳动年龄的愿望,使劳、资、政三方实现了互利共赢。

同时,新加坡公积金决策体系中还加入了社会保障专业和其他必要的专业精英人士。

决策体系中专业精英的加入,提高了公积金决策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使决策更加符合社会保障发展需要,同时又能与国家大政保持一致,有利于公积金目标的实现。

如新加坡公积金缴费率在各账户的优先分配顺序的确定以及按年龄段实行不同缴费率的决定,就体现了公积金决策的专业性。

公积金基本功能向家庭保障、教育贷款等功能的拓展与衍生则体现了决策的科学性,符合人的生命周期规律,使公积金在人的生命周期中的配置更加合理。

第三,人事市场化。

新加坡公积金管理局董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制,“可以使他们的行为和决定不为政治势力所影响”,且他们不在公积金管理局领取薪金,“可以使他们不为机构利益和被监管者的利益所左右,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能够做到公平、中立和负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2]。

新加坡公积金管理局经理不是行政选派,而是由董事会从国内外经理人市场招聘,按《合同法》签署聘任合同进行企业化管理。

新加坡公积金管理局的员工也不是政府公务员,而是一般雇员。

这种市场化人事制度有利于提高公积金管理者及其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日常管理水平。

第四,财政独立自主和服务半市场化。

新加坡公积金管理是基于财政独立的管理。

除了每年都可以获得政府财政拨款外,新加坡公积金管理局还可以通过额外服务收费或出租自己的场地等市场化方式来获得收益。

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会员的常规服务不用付费,但如需获得以往的记录就属额外服务,需要付费(如表7-1所示)。

由于实行有偿服务,新加坡公积金管理自然剔除掉了大量不必要的服务需求,公共服务效率得以提高。

表7-1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管理局额外服务收费价格表

公积金管理局不仅财政独立,而且享有财政自主权。

财政独立自主给公积金管理局提供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的动力。

在成本控制上,随着公积金功能的拓展,公积金管理局的管理任务日趋繁重,但公积金管理局努力挑选最廉价的银行代办公积金缴款业务以降低成本。

目前公积金管理局的主要开户行是华联银行,因为华联银行代办公积金缴款业务收费每人每次0.5新元,比邮局代办每人每次1.1新元便宜一半多。

通过节约,新加坡公积金管理局的日常运行管理成本很低,一般都不超过当年新筹集基金的0.5%。

[3]在服务效率的提高上,为了赢得国民的支持,新加坡公积金服务日益方便快捷。

公积金会员缴费可以在家门口的自助计算机上轻松完成,如需去公积金管理局办事,一般事务10分钟内就能完成。

[4]管理成本低廉和较高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有利于新加坡公积金管理局良好形象的树立。

同时,低成本、高效率能降低新加坡公积金管理局对政府财政的要求,减轻国民的纳税负担。

这些都有利于赢得国民对公积金制度的支持,从而有助于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发展及既定目标的实现。

第五,具有独立的内部审计机制。

新加坡公积金管理局设立向董事会负责的独立审计处,对公积金管理局进行日常审计监督,使公积金日常管理始终处于董事会的掌控之下。

这种内部监管机制既不影响公积金管理局的独立自主经营,又保证了公积金管理局的健康运营。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内部决策执行体系的方式

结合我国实际,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内部决策执行体系的经验,我们可从以下一些方面来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内部决策执行体系。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结构和功能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较多,但专业人士不多,不利于进行科学决策及提高决策效率。

另外,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一个非常设机构,决策与监管功能虚化,容易给腐败提供机会,因此,我们可以从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模和结构入手,增强住房公积金决策的科学性,可通过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防止腐败。

第一,适当压缩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模并完善其结构。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管理局是新加坡公积金管理的唯一机构,管理着全国约300万雇员的公积金。

新加坡公积金管理局董事会由10名左右的政府、雇主、雇员及专业代表组成,精简高效。

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市级统筹,一般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管理的职工人数不会比新加坡多。

因此,为了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效率,可适当对其进行规模压缩,由现在的30多人压缩至10~15人即可。

这样既能防止利益集团的形成,又便于民主商议,提高决策效率。

压缩以后,与新加坡公积金管理局董事会的规模相比,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模会略大一些,但这符合我国国情,因为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涉及的政府部门比新加坡多,因此代表名额也应该相应多一些。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则应该通过改善委员会的结构来解决,即增加专业人士代表,并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名额由四方代表平均分配。

通过增加专业人士代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将更具专业性,更为科学。

第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方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非常设是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监管虚化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应增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常务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等两个常设机构,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日常监管。

同时,我们还需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定期汇报制度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以此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力度。

具体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常务机构是代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设立后,承担有关住房公积金日常事务决策与监督职能,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期汇报和重大事务报告,并接受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汇报。

内部审计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直属机构,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日常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常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天按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业务进行审计检查,并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常务机构)报告。

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常务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这两个常设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开始由虚变实。

变实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面化日常化监管,不仅能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贯彻和实施,还能及时了解住房公积金的运转状况,及时决策,住房公积金将更加安全。

第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代理银行的选择与监督。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代理银行的选择与监督,有利于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的相互勾结,有利于加强代理银行在代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的责任,提高代理效率,维护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代理银行的选择与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制订对代理银行的评估制度与评估标准,评估标准具体内容应包括代理银行代收住房公积金缴费的及时准确性、代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态度与效率、代理过程中对金融与财务制度的遵守情况,以及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信息交流与反馈的及时准确性等,以加强代理银行代理行为的合规性。

对于已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根据设定的科学评估标准,公开透明地进行评估,科学评定各代理银行的代理效率。

评估完成后,应选择评价较好的银行代理住房公积金扩展业务,或转接其他评估较差的代理银行移交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当然,这些评估标准、评估过程与评估结果都必须及时公布或公开,接受大众监督。

这样才能促进代理银行之间的竞争,提高银行住房公积金代理服务水平,降低代理收费。

同时,这也能减少银行为了拉业务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管理者寻租,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安全。

第四,实行大额资金使用的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制度。

对于金额较大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应实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制度,由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常务机构进行审批。

这样,就能防止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者擅自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违规发放贷款。

对于每一笔国债购买及回购指令,也应实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制度,由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进行审批。

这样,就能防止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者擅自购买及回购国债,签署虚假国债购买合同,或把回购国债挪作他用。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制度及管理评价机制

我国住房公积金法制不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不太明确,难以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形成有效约束。

另外,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与金融管理合一,也不利于利用市场化的人事制度和独立自主的财政政策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形成约束与激励。

因此,要想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加规范,要想提高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效率,就必须建立严格的住房公积金财务制度,建立有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的管理评价机制。

首先,建立严格的住房公积金财务制度。

要使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减少贪污挪用、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案件的发生,提高公积金管理的安全性,我们需要加强对公积金流转的每一个业务环节的约束,包括实行公积金单一账户制度,及时进行公积金账目的登记与核对,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等。

建立公积金单一账户制度即是说,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托管。

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一账户制度即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有在经过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设立公积金账户,且只能设立一个公积金账户,所有住房公积金收入必须即时归入这一账户,所有与公积金有关的支出都必须从这一账户支付。

设立公积金单一账户堵住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私设账户、任意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的通道,而且还方便了财政部门的监管,有利于公积金安全。

及时进行公积金账目的登记与核对即是说,代理银行应及时进行住房公积金缴费、提取、贷款和还贷的账户登记与统计,及时对国债购买与回购进行登记,并在约定时间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账,以提高代理银行的代理效率,促进资金安全。

严格公积金财务流程即是说,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程序,实行提取和贷款资格的初审与复核制度。

一般我们应实行职员初审、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复核的财务制度。

审核应分资格审查和材料真实性审查两方面,资格审查即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材料真实性审查即个人所提供的证件与材料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

认真进行这两方面的初审与复核,才能防止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案件的发生。

同时,应明确规定公积金贷款代理人的委托者最多不能超过两个,且需同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人委托书,防止个人以多人名义骗贷。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印鉴也要有专门的管理制度,防止个人私自动用印信,影响住房公积金安全。

其次,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评价机制。

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应树立年度管理目标与绩效评价奖惩机制,二是应明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管理责任。

树立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管理目标即确立中心年度服务水平目标、制度覆盖目标、资金安全目标、资金使用和运用目标等。

有了明确的目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才有了工作的方向。

目标确立后,我们还应根据目标制定绩效评价与奖惩机制。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虽然不实行独立自主的财政政策,但如果我们建立了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管理目标与绩效评价奖惩机制,对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进行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惩,那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积极性将得以调动起来。

在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目标管理与绩效评价奖惩的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明确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的岗位目标与职责,建立对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的绩效评价与奖惩机制。

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坚守各自岗位,按时完成岗位任务,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年度目标管理包括资金安全年度目标、服务水平目标、制度覆盖目标、资金使用和运用目标等。

就资金安全年度目标来说,我们应在实行公积金每笔资金支出的职员初审和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复核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每个环节中相关人员的责任大小。

年度结束时,再对个人安全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量化统计,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总的安全目标也应实行量化统计,两者对比作为个人奖惩的依据。

此外,服务水平目标、制度覆盖目标、资金使用和运用目标也应与资金安全目标一样具体到个人,进行量化考核,作为奖惩依据。

总之,我们应把中心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与相应的年度管理目标结合起来考察,作为职员个人年度工作奖惩的依据,这样,公积金管理中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才会充分调动起来。

(三)明确代理银行的委托—代理责任

目前,在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与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银行只是享受佣金的办事员,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不承担任何风险,住房公积金安全风险全部由与其有直接业务关系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这种委托—代理责任的单向性意味着委托人不能对代理人形成约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与代理银行的委托—代理合同尚未达到均衡。

这样,作为代理人的银行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如对住房公积金事务的办理态度消极,与房产商合谋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放任住房公积金违规放贷等。

因此,我们应明确代理银行的代理责任,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与代理银行之间达成均衡合约,解决代理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解决道德风险有两种途径:

设计共担风险的短期契约和实行限制性分配制度。

我国住房公积金应通过签订包含限制性分配方式的短期合约来解决代理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

但要签订包含限制性分配方式的短期合约,就应对代理行为所涉及业务的责任进行分类,并明确代理银行对责任的承担量。

从目前来看,住房公积金银行代理业务与责任涉及住房公积金单一账户设置、存储与对账、放款与贷款回收、提取和国债账户管理等方面,具体来说,各方面业务的责任应进行如下分配:

首先,在住房公积金单一账户的管理上,应规定代理银行必须坚持所有住房公积金收支统归单一账户的原则,并且有责任拒绝设立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账户,拒绝办理手续不规范的公积金资金调拨。

其次,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上,对委托—代理双方来说,主要由委托人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因此须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上应负主要责任,但代理银行也负有一定责任,如必须拒绝执行不符合财务手续和财务规定的提取和贷款,否则承担少部分责任。

最后,在国债购买与回购上,国债的购买与回购也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但也应规定代理银行负有对不符合财务程序的国债购买与回购拒绝执行的责任。

通过在各个方面全面地对代理银行的代理行为进行严格的责任划分与明确,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与代理银行双方才可能达成均衡合约。

在均衡合约的约束下,代理银行才会谨慎行事,形成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为的制衡。

这样,住房公积金才可能更加安全。

第二节我国住房公积金外部监管体系的完善

建立了具有约束和激励机制的住房公积金内部决策执行体系后,我们还必须抓紧完善住房公积金外部监管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激励与监管两个方面共同解决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问题,才能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效率。

同样,本节将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外部监管经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外部监管体系。

一境外住房储金的外部监管体系及其特点

(一)新加坡住房储金外部监管体系的基本情况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实行科层制管理。

以中央公积金管理局这一机构为核心,新加坡公积金形成了由内外三层委托—代理关系构成的科层制管理体系(如图7-1)。

图7-1新加坡公积金委托—代理关系图

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科层制管理体系的三层关系中,公积金管理局内部有一层,即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按聘用合约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它是公积金内部的决策与行政管理体系。

公积金管理局外部有两层,即人力资源部与董事会(公积金管理局)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国会与人力资源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们是公积金的外部监管体系。

在人力资源部与董事会这一层关系中,人力资源部通过任命公积金管理局董事会人员对董事会进行指导与控制,公积金管理局董事会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进行运作,重大决策要向部长汇报,公积金管理局年度财务报表和月度财务报表要接受人力资源部审查。

在国会与人力资源部这一层关系中,国会通过控制人力资源部对公积金进行间接监管和指导。

公积金重大决策与年度财务报表、月度财务报表要接受国会审查,公积金管理局的建立与撤销必须通过国会决议决定。

当然,除了国会与人力资源部这两层行政性的外部监管体系之外,公积金管理局还必须接受专业审计机关的监督。

另外,公众及受公积金管理局监管的市场参与者如果发现公积金管理局或董事会有违规行为,也可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二)新加坡住房储金外部监管体系的特点

从上述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到新加坡住房储金外部监管体系的一些特点,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委托—代理链短,公积金统筹决策与实施及时。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从内部管理到外部监管只有三层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链条较短。

一般来说,委托—代理链条越短,委托—代理关系的确定性就越高;委托—代理关系越确定,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与监管就越确定,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目标的风险就越小。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管理的委托—代理链条较短,委托—代理关系确定性高。

因此,新加坡政府有关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或建议能迅速及时地传递到公积金管理局并得到贯彻。

同时,新加坡是一个只有一级政权的都市国家,公积金管理局直属中央部门。

由于直属中央领导,且公积金委托—代理链条较短,中央容易掌握全国各地公积金的发展状况,及时出台有利于公积金与国民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的政策。

如1985年新加坡经济衰退时,新加坡及时调整包括公积金在内的政策,较快地度过了危机。

20世纪末,新加坡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加剧,社会消费水平也逐步提高,在内政委员会增强养老能力的建议下,2001年,因经济衰退下调的公积金缴费率开始恢复4个百分点,并优先分配于特殊账户,准确地统筹了国民经济恢复与养老需要。

第二,监管体系完善。

就行政监管体系来说,新加坡政府是通过人事任免及财务、重大事务报告制度对公积金日常运营进行监管的。

新加坡人力资源部通过对公积金管理局董事会人员的任命及要求公积金管理局及时汇报重大事务与财务状况,对公积金管理局董事会及公积金管理局进行监管。

国会再通过人力资源部的报告或由国会直接审查公积金管理局的财务报告,了解和掌握公积金的发展情况。

通过这种宏观管理,公积金的发展始终处于国家的宏观掌控之下,但政府又不直接干预和插手公积金管理局事务,有利于公积金制度的独立健康发展。

就其他监管而言,新加坡政府实行“阳光政策”,一项政策出台前必须通过各种媒体向公众公布,欢迎公众参与讨论并提出建议,并将反馈意见告知于众。

新加坡公积金政策的制订也有广大民众参与,公积金管理局的整个运行都处在广大民众的监督之下,公积金管理局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行动,更好地为民众服务,以保持自己的形象。

正是“阳光政策”这一民主机制使政府公积金决策更贴近民意,并使公众对政府事务产生主人翁责任感和信任感,从而有利于减少诉讼和实施成本,提高公积金政策实施效率。

此外,专职的审计部门也会及时对公积金进行审计监督,以保证公积金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外部监管体系的方式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监管体系中,中央政策制定缓慢,宏观调控能力不足,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市级政府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权责较弱,审计监管与民众监管还不充分。

明确合理地划分中央、省、市三级政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责权,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管与民众监管,有利于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正常发展。

基于我国实际,结合新加坡经验,具体来说,我们应从以下一些方面进行住房公积金外部监管体系的完善。

(一)应加强中央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立法与调控

首先,加强中央对住房公积金的立法。

就立法工作来说,当前,我国既缺乏住房保障立法,也缺乏住房公积金立法,这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及住房保障事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应尽快制订《住房公积金法》,使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有法可依。

如由法律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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