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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黑龙江实施方案

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黑龙江省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黑龙江省实施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为保证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黑龙江省实施方案顺利实施,成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领导。

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

责成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构,负责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制定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心指导下,完成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系统收集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监测省级数据库。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指导、培训与质量控制;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数据核查、汇总和上报,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等工作。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索天仁省卫生厅副厅长(正厅级)

成员:

高玉学省工信委副主任

邹竹丽省商务厅副厅长(正厅级)

周建家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小妹省质监局副巡视员

张守文省食药监局副局长

办公室:

主任:

张叶莉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处长

成员:

尹冀源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王健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徐昆庭齐齐哈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刘丽牡丹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周维民佳木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张炎龙七台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刘新民鸡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第一部分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一、监测目的原则

(一)监测目的

1、开展我省已知重要食品污染物污染状况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获得2011年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数据。

2、了解我省2011年食品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

3、为开展食品风险评估和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4、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降低我省的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项目选择原则

按照综合考虑现有机构条件、能力和经费、为满足评估和制定标准的需要,遵循优先选择的原则确定。

二、监测内容

(一)监测的食品种类和项目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1年我省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的食品监测样品的种类14类,检验项目农药17种,违禁药物6种,元素4种,真菌毒素10种,食品添加剂3种,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1种;专项监测的食品监测样品的种类3类,检验项目食品中违禁添加物质2种。

(见表1、2)。

(二)抽样要求

按照多级分层方法抽样。

第一层是地市级监测点,第二层是抽取零售点,第三层抽取各类食品。

依据监测实施方案中对样品和数量的基本要求进行抽样。

抽样时要对辖区内各种类型的超市和集贸市场等销售场所,餐饮单位的分布和数量,食品品种和类型进行全局性摸底调查,根据被监测食品抽样数量的要求按照随机原则从中挑选出在本地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适时性的监测样品。

1、地级市监测点选择。

选取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共5个市做为监测点,覆盖的城乡人口数占我省人口总数的32%。

2、采样点选择。

在选择的大、中、小城市和城镇选取零售点,应选择当地居民的主要购买点,同时重点关注高危人群、高危场所。

典型的零售点包括:

超市、市场(农贸批发)、商场(商店)、专卖店、饭店(酒店)等。

每类监测食品根据下述准则抽取零售点类型:

(1)如果最大的一类零售点(例如超市)供应了市场上至少80%的同类食品,那么只需从这一类零售点中采样。

如果不是这样,就要加入第二大类零售点,直到覆盖市场至少80%的同类食品。

(2)计划从每类零售点抽取的同类食品的样本量应与这一类零售点销售份额成比例。

3、各类食品的抽样。

根据零售点销售份额的估计值在同一类食品中进行抽样。

这种抽样可根据当地零售管理部门提供的营业额具体数据抽取市场上有代表性的样品,或粗略的根据市场供应量多少进行。

各地在零售阶段的抽样计划应定义以下几项内容:

(1)调查的城市/城镇;

(2)零售点的类型及其抽样比例;

(3)样本在一年中的分布;

(4)抽取的食品类型;

(5)从每一类型产品中抽取的样本量。

4、抽样时间。

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应根据本地农作物和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特点及本方案要求的上报时间。

具体见表1、2。

5、样本量。

样本量是指每个市、县、区(城镇)应该检测的食品的份数。

当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时,样本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中:

为由公式算得的最小样品量;

P为以往监测或参考文献报导的检出率或超标率;

为选定的可信限所对应的Z值,本计划中采用的95%可信限对应的

值为1.96;

L为要求的准确度(或容许误差);

得到的样本量在考虑到样本代表性的基础上,应适当扩大样本量,通常为3倍。

各市监测样品的数量可在全省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根据监测区域中的居民数量、食品消费量特点、采样区域地域特点以及以往监测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适当地调整。

6、样本采集。

(1)样本采集的一般要求:

①除特殊要求外,一般要求随机从零售的食品中抽样,应尽量采集本监测区域中不同地域或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保证溯源性。

②定型包装的产品应采集在保质期内且包装完好的产品,而且要有完整的标识信息。

如果标签不清楚或损坏将不能作为样本。

③散装固体食品要从盛放样品容器或包装袋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采样,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

散装液体样品应充分混匀后再采样需要的量。

蔬菜、水果要保证多点足量采样,以保证代表性。

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生产厂家、批号、保质期、储存温度等。

④每一批次的同类食品只采一个样,并在保质期内进行检测。

采集的样品要分开放在不同的采样袋中,送实验室检测。

⑤要避免在抽样过程中交叉污染,保证抽样所用的设备,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被污染。

⑥采集的同一样品应尽可能用于不同项目的检测。

(2)信息记录:

应按照监测工作数据上报的要求记录样本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零售点的类型、食品类别、溯源信息(生产厂家、商标、批号等)、生产包装日期等。

对于零售点重包装的样品,需要向业主或管理者询问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或参照批发包装上的信息。

(3)样品运输:

样品运输过程中要储存在样品要求的储存温度下,而且要防止外部污染。

所有样品应在最快的时间送达实验室。

(三)样本检验

样本检验既可以按照2011年《食品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计划工作手册》推荐的方法进行检测,也可以采用更为灵敏、准确的方法。

三、监测单位

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为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中心实验室,选择哈尔滨市、佳木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全省区域网络监测重点实验室;齐齐哈尔、牡丹江、七台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省区域网络监测常规实验室。

四、数据报送与通报

(一)按照2011年《食品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计划工作手册》的规定,填写样品信息。

(二)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疾病控制中心在本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外,原则上每个季度的最后1个月的5日之前,向省疾病控制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省疾病控制中心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汇总在每个季度的最后1个月的20日之前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报送监测数据。

2012年1月1日前,各监测点将全年监测工作总结报送省疾病控制中心,2012年1月15日前,省疾病控制中心将全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并抄送省卫生厅。

(三)各监测机构应当按要求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监测数据,如发现问题,各监测机构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省卫生厅报告,省卫生厅应当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五、质量控制

(一)由省疾病控制中心参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质量控制考核方案,对我省各监测点实验室开展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

(二)由省疾病控制中心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报告、检验等技术培训(时间、地点待定);

(三)由省疾病控制中心组织督导和现场检查。

表12011年黑龙江省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食品种类和项目

序号

监测类别

检测项目

食品

年监测

次数

每类食品、

每次监测的数量(份)

采样单位

(疾控中心)

检测单位

数据上报

省疾控时间

1

元素部分

铅、镉、汞

铅的检验按照GB/T5009.12—2003食品中铅的测定(第一法)执行。

镉的检验按照GB/T5009.15—2003食品中镉的测定(第一法)执行。

汞的检验按照GB/T5009.17—2003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第一法)执行。

粮食1

 

1

 

170

哈尔滨50份;

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各30份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疾病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采集样品)

8月20日前

水产品2

110

哈尔滨30份

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各20份

(每类产品)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疾病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采集样品)

8月20日前

蔬菜3

110

8月20日前

蛋类4

110

8月20日前

肉类5

110

8月20日前

食用菌6

80

哈尔滨20份;

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各15份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疾病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采集样品)

8月20日前

乳制品8

覆盖本监测区域的所有

相关产品20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疾病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采集样品)

2月20日前

铝的检验按GB/T5009.182-2003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修订稿)执行。

粮食加工制品9

80

哈尔滨20份;

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各20份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疾病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采集样品)

5月20日前

膨化食品

覆盖本监测区域的所有

相关产品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疾病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采集样品)

5月20日前

2

真菌毒素

黄曲霉毒素B1、B2、G1、G2,DON及其衍生物、NIV、ZEN,伏马菌素

真菌毒素、检验按照监测工作手册中方法执行。

粮食11、花生7

2

(春、秋季

各1次)

30

哈尔滨10份;

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各5份

(春、秋季各采1次,按规定时间22送至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月20日前

黄曲霉毒素M1

黄曲霉毒素M1的检验采用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

乳制品12

4

(每季度

1次)

覆盖本监测区域的所有

相关产品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

(每季度各采1次,按规定时间22送至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3、6、9、12月的5日前

3

食品加工过程产生的

有害物质

氨基甲酸乙酯

氨基甲酸乙酯色谱质谱检测按照监测工作手册中方法执行。

酒类13

覆盖本监测区域的所有

相关产品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

(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按规定时间22送至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哈尔滨疾病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采集样品)

5月20日前

4

农药残留

有机磷类农药:

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氧化乐果、氯唑磷、乐果、毒死蜱、三唑磷、水胺硫磷。

农药残留检验按照监测工作手册中方法执行。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克百威、残杀威、灭多威农药残留检验按照监测工作手册中方法执行。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

氯氰菊酯、溴氰菊酯、高效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农药残留检验按照监测工作手册中方法执行。

有机氯农药:

三氯杀螨醇农药残留检验按照监测工作手中方法执行。

蔬菜14

3

(夏、秋季各1次,冬季大棚蔬菜专门开展1次监测。

90

哈尔滨30份;

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各15份

(夏、秋季各采1次,冬季大棚蔬菜专门开展1次监测。

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按规定时间22送至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哈尔滨疾病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采集样品)

夏季:

6月1日前

秋季:

9月1日前

冬季:

12月1日前

5

 

食品添加剂

 

甜蜜素、安赛蜜

甜蜜素的检验除酒外按GB/T5009.97—2003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第一法)执行,酒中甜蜜素按监测工作手册中方法执行。

炒货

1

根据采样原则和监测区域的产品特点确定监测数量21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

(齐齐哈尔、牡丹江、七台河按规定时间22送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哈尔滨及佳木斯疾病控制中心(分别承担本辖区采集样品)

8月20日前

酱腌制蔬菜类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

(齐齐哈尔、牡丹江、七台河按规定时间22送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哈尔滨及佳木斯(分别承担本辖区采集样品)

8月20日前

蜜饯类

8月20日前

酒类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

(按规定时间22送至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酒类样品安赛蜜检测由

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承担

8月20日前

酒类样品甜蜜素检测由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承担

 

8月20日前

亚硝酸盐

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检验按GB/T5009.33—2008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或采用离子色谱法检测。

酱腌制蔬菜类18

1

根据采样原则和监测区域的产品特点确定监测数量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疾病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采集样品)

9月20日前

熟肉制品19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疾病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采集样品)

5月20日前

6

违禁药物

沙丁胺醇、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

肉类15

1

30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

(按规定时间22送至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9月15日前

孔雀石绿、

隐形孔雀石绿

水产品16

2

(夏、秋季各1次)

30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夏季:

6月15日前

秋季:

9月15日前

氯丙嗪

肉类17

1

30

9月15日前

注:

1、粮食包括大米、面粉、玉米和玉米制品如玉米面、玉米碴。

各监测单位根据本辖区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特点进行监测食品的分配,数量应符合监测数量的要求;

2、水产品包括海水和淡水鱼类、甲壳类、软体类,其中鱼类占1/2以上。

各监测单位只监测淡水鱼类、甲壳类、软件类。

3、蔬菜包括监测区域生产的主要品种,监测时应根据本区域居民的膳食摄入特点及其市场上各种产品的比例进行数量的分配。

4、蛋类包括鸡、鸭、鹅蛋以及皮蛋,其中皮蛋的比例为20%,监测时应根据当地市场上鸡、鸭、鹅蛋的比例进行数量的分配。

5、肉类包括猪、牛、羊肉及其肝肾等组织,其中应至少包括30%以上的猪肾。

6、食用菌指人们经常食用的大型真菌如木耳,根据市场产品特点确定干、鲜品比例,监测时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膳食摄入特点及其市场上各种产品的比例进行监测数量的分配。

7、仅监测监测区域生产的花生产品,花生监测黄曲霉毒素B1、B2、G1、G2。

8、指当地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产液体奶、奶粉、奶酪、奶油等产品。

9、粮食加工制品指可能使用明矾作为配料加工生产的发面制品、油条、油饼等油炸食品。

10、仅监测猪肉。

11、仅监测玉米及其制品如玉米面、玉米碴等,小麦面粉,其中玉米及其制品监测黄曲霉毒素B1、B2、G1、G2和伏马菌素(FB1),小麦面粉监测除伏马菌素(FB1)之外的其他所有真菌毒素。

12、指当地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产液体奶。

13、仅检测白酒和黄酒。

14、主要针对以豇豆为主的豆类蔬菜、芹菜、韭菜。

各类农药均应当监测。

15、仅检测猪牛肉和肝,其中应当包含1/3熟制品。

16、仅检测活鱼。

17、仅检测猪肉。

18、根据本地情况采集定型包装、散装、餐饮业自制酱腌制蔬菜。

19、根据本地情况采集定型包装、散装、餐饮业自制熟肉制品。

20、本监测区域的所有相关产品是指由本省(区、市)生产的、具有注册商标的定型包装产品,以下相同。

21、根据采样原则和监测区域的产品特点确定监测数量是指根据监测点的产品特点和以往监测结果按照采样量的计算公式确定监测样品的数量,以下相同。

22、送样时间另行规定。

 

表22011年黑龙江省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专项监测食品种类和项目

序号

监测类别

检测项目

食品

年监测

次数

每类食品、每次监测的数量(份)

采样单位

(疾控中心)

检测单位

(疾控中心)

数据上报

省疾控时间

1

食品中

违禁

添加物质

三聚氰胺的检验按GB/T22388-2008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的测定。

乳制品1、婴儿配方粉、

含乳食品(含乳冰激凌、含乳饮料)、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

覆盖本监测区域的所有

相关产品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

(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按规定时间2送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哈尔滨(承担本辖区采集样品)

5月20日前

溴酸钾的检验按GB/T20188-2006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执行。

小麦粉

1

50

哈尔滨及所辖一个县、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

(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按规定时间2送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哈尔滨(承担本辖区采集样品)

10月20日前

注:

1、指当地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产乳粉、液体乳等。

2、送样时间另行规定。

第二部分食源性致病菌监测

一、目的

掌握和分析重点食品中主要食源性致病菌危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食源性致病菌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

同时,为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效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常规监测

1、目的

常规监测是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在所选取的监测点的区域大范围调查,估计我省地方水平的食源性致病菌的流行情况。

要求各地区抽样量基本相同。

监测的目的是估计消费量大、流通广的食品中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污染率(定性资料)和定量数据资料。

要求结果在各地区间可比。

这些数据可用于风险评估,有助于进一步确立风险管理决策,降低人群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

2、监测点的选择

基于2010年我省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结果情况,根据国家

《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6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2011年我省食源性致病菌风险监测选取省疾病控制中心、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鸡西市7个监测点。

哈尔滨等6个所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区域食品安全风险常规监测工作,省疾病控制中心为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中心实验室,选择哈尔滨市、佳木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全省区域网络监测重点实验室,协助省中心实验室开展部分工作。

3、监测种类和检验项目

根据国家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要求,参考我国既往食品安全监测情况、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原因食品及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的优先选择原则,兼顾覆盖范围和年度重点,结合我省2010年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情况,确定常规监测样品的种类和微生物检验项目。

其中优先考虑以下品种:

婴幼儿或儿童食品;餐饮食品;容易反映食品安全状况的食品;消费者关注的食品安全风险和热点问题;使用范围广、消费量大的食品(见表1)。

表12011年常规监测的样品种类及微生物检验项目

食品

项目

数量(份)

1

生畜肉

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杆菌O157、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

160

2

生禽肉

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空肠弯曲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

132

3

熟肉制品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大肠杆菌O157、单增李斯特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志贺氏菌

190

4

蛋制品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

160

5

速冻熟制米面制品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大肠杆菌O157、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

160

6

即食非发酵豆制品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量)

160

7

生食动物性水产品

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量)、副溶血性弧菌(定量)、霍乱弧菌

188

8

婴幼儿配方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定量)

150

9

糕点及饼干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大肠杆菌O157、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

160

10

凉拌菜

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大肠杆菌O157、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160

11

鲜榨果汁

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160

12

米粉、凉皮、米线、盒饭

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大肠杆菌O157、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孢杆菌

160

4、抽样设计

各地区根据本计划制定各自的抽样计划,使用多级分层抽样。

第一层是抽取地市级监测点,第二层是抽取零售点,第三层抽取各类食品。

(1)监测点抽样:

省及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鸡西市监测点样品的抽取必须涵盖省辖市(区)、县城和乡镇。

抽取的省辖市(区)、县城和乡镇的人口数占本省人口数32%以上。

(2)零售点选择:

在抽取的省辖市(区)、县城和乡镇选取零售点,应选择当地居民的主要购买点,同时重点关注高危人群、高危场所。

典型的零售点包括:

超市、市场(农贸批发)、商场(商店)、专卖店、饭店(酒店)等。

每类监测食品根据下述原则抽取零售点类型:

①如果最大的一类零售点(例如超市)供应了市场上至少80%的同类食品,那么只需从这一类零售点中采样。

如果不是这样,就要加入第二大类零售点,直到覆盖市场至少80%的同类食品;

②计划从每类零售点抽取的同类食品的样本量应与这一类零售点销售份额成比例。

(3)各类食品的抽样:

根据零售点销售份额的估计值在同一类食品中进行抽样。

这种抽样可根据当地零售管理部门提供的营业额具体数据抽取市场上有代表性的样品,或粗略的根据市场供应量多少进行。

在抽样计划中,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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