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卷二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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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卷二答案解析

2018年真题客观题二(答案解析)

(2018-2-1)(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意思表示由两部分三要素组成,两部分即意思(内部/主观)和表示(外部/客观)。

其中,意思(内部/主观)包括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两个要素;而表示(外部/客观)即表示行为一个要素。

戏谑行为,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或真意保留,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戏谑行为人通常没有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属于典型的意思缺乏,即不存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

因此,戏谑行为因意思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中,某大师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戏谑行为,其内心并不存在将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赠与他人的目的意思,亦不存在与他人形成赠与合同的效果意思。

因此,因意思的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故B项正确,当选。

因不存在意思表示,因此,显失公平的合同、赠与合同、悬赏广告等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无从谈起。

故A、C、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018-2-2)(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本题考查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难度不大。

A、B项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20条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根据《民事总则》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据此可知,小张6岁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受赠名画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母亲刘某反对与否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故A、B项均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本题中,小张8岁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所实施的受赠手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018-2-3)(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本题综合考查先占制度、共同共有以及归国家情形,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先占制度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承认先占可以发生物权变动。

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对于先占而言,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需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2)对象是无主物;(3)标的物为动产。

根据《物权法》第46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但并不存在现行法律规定陨石亦归国家所有。

故D项错误,不当选。

陨石作为无主动产,应依先占之基本规则确定归属,因甲捡到,应归甲所有。

故A项正确,当选。

共同共有的情形只有四种,即“夫、家、遗、伙”关系。

其中,“夫”代表夫妻关系;“家”代表家庭关系;“遗”代表遗产继承关系;“伙”代表合伙关系。

本题中,甲乙之间并不存在上述四种关系。

因此,陨石不可能由二者共同共有。

故C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018-2-4)(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本题综合考查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和诉讼时效A、B项考查留置权。

留置权包括两类,即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

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据此可知,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四:

(1)债权已到期;

(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本题中,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与轿车的占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

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C、D项考查诉讼时效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题中,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法应受到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018-2-5)(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制,难度不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本题中,张老汉的10万元养老保险金属于张老汉和何某夫妻共同财产。

故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题中,房屋系张老汉婚前承租、婚后张老汉用共同财产购买,虽然登记在张老汉一方名下,但是,依法应认定为张老汉和保姆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故B、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2018-2-6)(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本题综合考查无因管理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管理人可适当兼为自己利益);(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至于管理是否有效果在所不问)。

本题中,路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说法错误,当选。

其次,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本题中,张某(管理人)可以请求吕某(受益人)支付2000元医药费。

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本题中,张某为救吕某被孟某家的狗咬伤,孟某作为饲养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

故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018-2-7)(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本题考查融资租赁合同,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考查租金支付。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本题中,并不存在例外情形,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维修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247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本题中,如租期内医疗设备存在瑕疵,承租人甲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

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风险负担。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租期内医疗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租人)承担。

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2018-2-8)(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和先占制度。

首先,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和合意形成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法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决议行为。

其中,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动产所有权的抛弃、订立遗嘱和遗赠。

本题中,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的行为系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属于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其次,先占制度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承认先占可以发生物权变动。

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对于先占而言,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需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2)对象是无主物;(3)标的物为动产。

本题中,孟某的大衣被刘某抛弃后即属于无主动产。

徐老太可以基于先占而取得大衣的所有权。

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题中,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时不存在抛弃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的单方意思表示。

因此,手表属于遗失物。

徐老太拾得遗失物,依法应当返还。

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2018-2-9)(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权,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A项正确。

不当选。

本题中,乙系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故B项正确,不当选。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题中,甲乙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乙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无法继续履行,故C项错误,当选。

最后,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018-2-10)(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本题考查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难度不大。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本题中,张某将大海螺出卖给苏某后,大海螺中产生的孳息即珍珠应归买方苏某所有。

故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当苏某将大海螺交给河海大饭店加工时,苏某依然是大海螺的所有权人。

因此,孳息应归苏某而非承揽人海河大饭店,更非厨师何某。

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018-2-11)(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本题综合考查遗嘱的效力和法定继承,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题中,张楠的遗嘱因未注明年月日而无效。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题中,何芸并非张楠的配偶,因此,无权继承。

李霞(配偶)、张军(婚生子)和张强(非婚生子)均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故A、B、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说法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2018-2-12)(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本题综合考查区分原则、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设立和生效,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不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题中,甲乙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但二者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故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

其次,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理,对于动产而言,既可以设立抵押权,又可以设立质押权。

故C项正确,不当选。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故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018-2-13)(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A项考查宣告死亡的申请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46条的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本题中,韩某乘坐MH360飞机中途失事属于意外事件,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申请宣告韩某死亡,且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根据《民法总则》第47条的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依法满2年即可宣告死亡,至今己4年有余,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因此,法院应当根据韩某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故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死亡时间的确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48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而非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49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本题中,如韩某被通州区法院宣告死亡而实际上并未死亡的,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可能效力待定,也可能可撤销)。

因此,并非一定效力待定。

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018-2-14)(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A项考查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

根据《民法总则》第88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据此可知,基于历史原因,新旧区分,而非一律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

根据《民法总则》第90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据此可知,基于历史原因,新旧区分,而非一律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捐助法人的成立。

根据《民法总则》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据此可知,捐助法人均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特别法人的成立。

根据《民法总则》第97条的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据此可知,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无需登记。

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018-2-15)(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A项考查第三人的胁迫。

根据《民法总则》第150条的规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据此可知,无论孟某是否知道曹某对金某实施胁迫一事,均不影响金某请求撤销与孟某的买卖合同。

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欺诈和重大误解的区别。

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同时,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据此可知,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用一句话来概括:

知假卖假构成欺诈,不知假卖假构成重大误解。

本题中,金某不知祖传玉佩为赝品,属于重大误解,而非欺诈。

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胁迫的除斥期间。

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本题中,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为2017年3月2日,从此时开始起算1年除斥期间,撤销权的行权除斥期间至2018年3月2日。

因此,法院应支持金某的撤销权。

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

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题中,孟某2017年3月10日方知玉佩为赝品,除斥期间为3个月,即至2017年6月10日届满。

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2018-2-16)(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本题综合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和合同解除权,难度极大,错误率极高。

首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

故A项错误,当选。

其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故B项正确,不当选。

再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C项正确,不当选。

最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018-2-17)(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由此可知,李某只是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并没有真正参与作品的创作,不是作者,A选项错误,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由此可知,在作品上署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权利。

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

本题中,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和李某的约定违反法律的规定,B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由此可知,对于合作作品的使用,只要不是转让著作财产权,合作作者可以单独决定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依题意,C项说法正确,当选。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体现的是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是否允许他人上传到网上的控制权。

由此可知,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物权和著作展览权,但并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将该作品上传到网上。

D选项错误,不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018-2-18)(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本题考查表演权、表演者权、播放者的义务。

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

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己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己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由此可知,利用他人的表演制成唱片,需要经过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同意并向其付费,故B选项说法错误。

表演权,指的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需要经过词曲作者许可和付费,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

故C选项说法错误。

《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己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电台播放唱片,只需要向词曲作者付费,不需要许可。

故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018-2-19)(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该规定属于股东的意思自治,为合法有效的约定。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在内容上并无违法之处,因此,A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甲有限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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