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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诉解析

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

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B.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C.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D.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40【1403100】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

,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

”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

,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

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

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B.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C.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D.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答案及解析

1、正确答案:

D。

解析:

AB项:

《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的案件和再审审理的案件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而不是审判员独任审理,所以AB项错误。

C项:

《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所以C项错误。

D项: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

《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该项体现的是检察监督原则,没有体现平等原则。

因此,A选项错误。

B项: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该项体现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体现平等原则。

因此,B选项错误。

C项: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的体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因此,C选项正确。

D项:

《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该项体现的是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没有体现平等原则。

因此

,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正确答案:

C。

解析:

C项: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关于处分原则的规定。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而不论其变更的原因为何。

所以C项正确。

A项: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是关于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规定,适用的主体对象应当是诉讼中的当事人。

第5条第1款: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这是关于同等原则的规定。

适用的主体对象针对的是外国人和本国人。

该选项中提到的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属于同等原则,所以A项错误。

B项:

本选项涉及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关于处分原则的规定,其适用主体应当是当事人。

约束性辩论原则,是指法院的审判行为,受当事人辩论范围的约束。

其包括以下三点要求

第一,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加以认定;如果法院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

实进行认定,就违反了辩论原则。

第二,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论的事实即予以自认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第三,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本项中,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反了约束性辩论原则的要求,即违反了辩论原则,所以B项错误。

D项: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

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关于支持起诉原则的规定。

第55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支持起诉的主体主要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等;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支持起诉的场合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而法律直接赋予了环保组织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这是环保组织行使自身诉权的体现,不属于支持起诉原则。

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4、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

《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因此,A选项正确。

B项:

《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

,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C项:

《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丙是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畴

,其回避应由院长决定。

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

D项:

《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5、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是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

因此,A选项错误。

B项: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因此,B选项错误。

CD项: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采信与否是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确定的,并非进行任意取舍或否定。

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6、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不是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并且这是一般管辖原则的体现。

因此,A选项错误。

B项: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规定规定的是三种合同本身发生的纠纷,而不是B选项中“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纠纷”,B选项偷换了概念。

因此,B选项错误。

C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这是平衡法院案件负担原则的体现。

因此,C选项正确

D项: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专属管辖原则的体现。

但是

,后半句“体现了管辖恒定原则”是错误的。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方便法院调查了解案情,体现了“两便”原则,而非管辖恒定原则。

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7、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本案中诉讼标的即侵权法律关系。

一个诉只能有一个诉讼标的。

因此,A选项错误。

B项: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诉讼请求,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

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CD项:

在民事诉讼中,可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与变更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

给付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本案中,无论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还是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均属于给付之诉。

因此

,D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8、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

曹某是从程序上否定刘某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反驳而不是反诉

因此,A选项错误。

B项:

曹某提出租赁合同无效,则可以进一步提出合同无效后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可能构成反诉。

因此,B选项正确。

CD项:

曹某是从事实上否定刘某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并没有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反驳而不是反诉。

因此,C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9、正确答案:

C。

解析:

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A项:

民事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有三个要素:

(1)当事人,必须有提起诉讼的一方和被诉的一方;

(2)诉讼标的,这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选项中,孙某要求法院确认其妻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诉的条件,没有被诉的一方

,而且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发生争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请求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只是民诉上的一种特殊程序,所以不成为诉,当然也无确认之诉之说。

所以A项错误。

B项: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在本选项中

,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如果被宣告无效,那么周某与吴某之间是自始不存在法律关系的。

所以,宣告婚姻无效实为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是改变。

因此,B项错误。

C项: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本选项中,张某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属于请求被告向其履行给付赔偿的诉讼,是为给付之诉,所以C项正确。

D项: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本选项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权利义务已经存在,将抚养费增加,实际上原告女儿是希望通过诉讼变更与母亲之间抚养关系的内容,实为改变既存的给付关系,应为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

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0、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

根据《民诉解释》第299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

,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错在应字。

故A项错误。

CD项: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B项: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想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不属于确认之诉,而是变更之诉。

因此,B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正确答案:

D

11、正确答案:

D。

解析:

ACD项: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本题中,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因此,合同纠纷的原告只能是刘某,不可能是赵某,赵某的请求与原被告间无共同之处,应当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此,D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

B项:

赵某有权以侵权、违约、不当得利起诉刘某,不是仅能够以侵权起诉。

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12、正确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59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中,徐某开设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起字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徐某为当事人;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徐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

因此,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13、正确答案:

C。

解析:

AB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34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题题干中不能确定劳务派遣单位菲特公司有过错,推定为没有过错,当事人只起诉用工单位苏拉公司的,菲特公司不应为共同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所以A项错误,B项错误。

CD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8条规定: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本题菲特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苏拉公司是用工单位、接受劳动派遣单位,苏拉公司分配工作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苏拉公司承担责任。

而当事人只向菲特公司主张责任的,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

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14、正确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本题是遗产纠纷,丁爽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所以丁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7条规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丁爽为

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案原告撤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

所以B项正确,A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选项为B。

15、正确答案:

D。

解析:

《民诉法解释》第67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A项: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7条规定,朱某作为姜某的监护人,应为共同被告,所以A项错误。

B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40条规定,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应为本案的被告,所以B项错误。

C项: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7条规定,姜某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姜某的监护人也是本案的被告,所以C项错误。

D项: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7条规定,题中姜某是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姜某及其监护人朱某是共同被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题中侵权人姜某冲入幼儿园将小明打伤,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是本案的被告。

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正确答案:

D

16、正确答案:

B。

解析:

BC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本题中,授权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相当于一般委托代理,签收诉讼文书不属于需要特别授权的行为,因此由律师代为签收的行为有效。

而放弃诉讼请求属于需要特别授权的行为

,所以本案中律师无权代为放弃诉求。

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

A项: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因此,郭某即使已经委托律师

,但没有特殊情况,仍然要出庭。

所以A项错误。

D项: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据此,珍妮如果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是以律师身份参与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但如果不是以律师身份参与的,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公民。

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17、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遵循基本的原则是“谁主张

谁举证”,王某主张钱某向其借款5万元,因而应当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A项正确。

B项:

在法庭的质证程序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因此构成明示自认,B项正确。

CD项:

从概念上来讲,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反证则是指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

由此可见,本证与反证的关键区别即在于证据的提出主体对该证据所欲证明的事实是否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到本题之中,还款事实属于债权、债务的消灭,应当由债务人钱某证明,因此钱某提出的收条对于案涉还款事实而言是本证。

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8、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交警拍摄的照片由于是在光盘里的,不是书面材料,不属于书证。

因此,A选项错误。

B项: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结论。

交警拍摄的照片不是鉴定人作出的。

因此B选项错误。

C项: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

交警拍摄的照片不是勘验人员作出的。

因此,C选项错误。

D项:

电子数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化数据交换等产生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交警拍摄的照片是记载在光盘里的,需要电子设备才能查看

,而且具有可复制性,因此属于电子数据。

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19、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

《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所以A项正确。

B项: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据此,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使是不出庭有正当理由。

所以B项错误。

C项: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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