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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资金管理方法实施细则有分无数类型,不同的资金有自立的管理方法,以下为大家提供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彩票资金管理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篇【1】: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方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评审:

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绩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2、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进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选择;

4、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类配比项目,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不再组织专家举行评审;

5、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看法和建议;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庇护评审对象的学问产权和技术隐秘。

第三条《方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嘉奖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能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

1、国家、北京市科技长进奖;

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央、工程技术中央或重点试验室;

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

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记下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可证实项目技术水平的证实材料、专家论证看法等材料。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机构支持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发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记下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可证实项目技术水平的证实材料、专家论证看法等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获得专利等学问产权授权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记下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学问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授权证实原件及复印件;中国版权著作中央出具的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卫生部颁发的中药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授权专利证书原件及经专业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原件;

5、专利年费缴费证实(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第六条企业申请成绩转化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成绩转化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记下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成绩全部权的证实文件或国家学问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授权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5、自行研发项目提交项目自研发开头至申报上一年度末研发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受让项目提交技术成绩转让协议及付款证实;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争取优先支持的企业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附加材料:

1、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方案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方案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实本单位所分担详细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实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项目子课题担当单位接受项目总担当单位的拨款时,应要求项目总担当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实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实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4、国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证实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合作的证实文件;

6、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证实文件;

7、其他可以证实企业技术研发能力的材料。

第八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经费使用普通包括以下内容:

(1)人员人工:

从事讨论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讨论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

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实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普通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讨论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容易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车辆等)发生的租赁费等。

(3)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创造,举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4)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预备过程中讨论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转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办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举行的常规性工装预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5)托付外部讨论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托付境内其他企业、高校、讨论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举行讨论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绩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托付外部讨论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根据自立交易原则确定。

(6)其他费用:

为讨论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不得超过讨论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办事时限普通为:

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申报时光,8月1日至11月31日为申报资料审查、企业考察、评审和审批时光,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公示和最后核及时间,次年第一季度为签约和资金拨付时光。

第十条管委会科技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退回修改或补齐材料、不受理的打算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第三人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应该向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的异议书以及支持异议的证据。

科技部门在收到异议书后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举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报主管科技的管委会领导核定后,做出不予支持的打算,并在打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研发和成绩转化项目验收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

2、项目所获成绩、专利等证实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绩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3、已通过技术、成绩鉴定或托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绩举行客观评价的方案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绩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4、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获准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需严格遵守《方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的商定。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篇【2】: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章,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彩票嬉戏规章。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实彩票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特地凭据,应该记载彩票嬉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彩票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财务收支方案,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计划。

第四条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分离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事业的进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方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详细实施方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销售实施计划;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方法;

(四)审批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方案,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第六条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离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方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背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嬉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托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该乐观协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二章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八条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根据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离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进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彩票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彩票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扬、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在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分离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管理方法和工作规范;

(二)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实施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扬、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提出计划,分离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第十一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彩票品种,是指根据彩票嬉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彩票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条例第七条所称开设,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外,增强新的品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变更,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内,对彩票嬉戏规章、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事项举行调节。

第十二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涉及对技术计划举行重大调节的,应该托付专业检测机构举行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的审查,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开设彩票品种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举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举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看法书;

(四)受理申请后,财政部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看法;

(五)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以及社会看法作出书面打算。

第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该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详细内容,包括对彩票嬉戏规章、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的详细调节计划;

(三)对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市场分析报告;

(四)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审查,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举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举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看法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照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打算。

第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嬉戏,应该向财政部报送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嬉戏上市以来的销售状况、奖池和调整基金余额、停止发行销售的理由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嬉戏的审查,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嬉戏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举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举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看法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打算。

第十八条彩票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嬉戏、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看法后可以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第十九条经批准开设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该制定销售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上市销售。

第二十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由负责管理彩票嬉戏奖池的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按照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的专业性、市场性特点和彩票市场进展需要,分为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与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

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

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开奖设备和服务,彩票发行销售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集成、测试、运营及维护,彩票印制、仓储和运送,彩票营销策划和广告宣扬,以及彩票技术和管理询问等。

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

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硬件产品,数据库系统、软件工具等商业软件产品,以及工程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选购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依照政府选购法及相关规定,以藏匿招标作为主要选购方式。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选购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可以采纳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购、询价或者国务院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选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彩票代销者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彻低民事行为实力的个人,或者具有自立法人资历的单位;

(二)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向社会征召彩票代销者和设置彩票销售场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藏匿公平,规范透亮;

(三)从优挑选,兼顾公益。

第二十五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该按照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

彩票代销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托付方与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宅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合同订立时光、地点、生效时光和有效期限;

(三)托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彩票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暂停销售、撤销;

(五)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提供与管理;

(六)彩票资金的结算,以及销售费用、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商定;

(八)监督和违约责任;

(九)其他内容。

托付方与受托方应该遵守法律规矩、规则制度和有关彩票管理政策,严格履行彩票代销合同。

第二十六条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该向彩票代销者发放彩票代销证。

福利彩票代销证、体育彩票代销证的格式分离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制定。

彩票代销证应该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代理销售彩票的合法资历证实,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七条彩票代销证应该记载以下事项:

(一)彩票代销证编号;

(二)彩票代销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宅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四)彩票代销证的有效期限;

(五)彩票发行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该对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的人员举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应该定期销毁。

销毁彩票应该采纳粉碎、打浆等方式。

第三十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销毁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的,应该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销毁彩票的名称、面值、数量、金额,以及销毁时光、地点、方式等材料。

财政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举行审查并作出书面打算。

彩票发行机构应该自财政部作出书面打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离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监督下销毁彩票,并于销毁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销毁状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在难以推断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状况下,可以要求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出示能够证实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彩票市场采取休市制度。

休市期间,停止彩票的销售、开奖和兑奖。

休市的彩票品种和详细时光由财政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该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种的销售量、中奖金额、奖池资金余额、调整基金余额等状况。

第三章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第三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该向社会公告彩票嬉戏的开奖方式、开奖时光、开奖地点。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开奖活动结束,是指彩票嬉戏的开奖号码所有摇出或者开奖结果所有产生。

通过专用摇奖设备确定开奖号码的,应该在当期彩票销售截止时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通过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或者按照体育竞赛项目确定开奖号码的,应该定期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

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该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开奖监督管理方法,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该统一购置、直接管理开奖设备。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不得将开奖设备转借、出租、出售。

第三十八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使用专用摇奖设备或者专用电子摇奖设备开奖的,开头摇奖前,应该对摇奖设备举行检测。

摇奖设备进入正式摇奖程序后,不得中途暂停或者停止运行。

因设备、设施故障等造成摇奖中断的,已摇出的号码有效。

未摇出的剩余号码,应该尽快排解故障后继续摇出;设备、设施故障等无法排解的,应该启用备用摇奖设备、设施继续摇奖。

摇奖活动结束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摇奖的工作人员应该对摇奖结果举行签字确认。

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九条按照体育竞赛结果举行开奖的彩票嬉戏,体育竞赛裁定的竞赛结果经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依据彩票嬉戏规章确认后,作为开奖结果。

体育竞赛因各种缘由提前、推迟、中断、取消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场次的,其开奖和兑奖根据经批准的彩票嬉戏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未根据彩票嬉戏规章和开奖操作规程举行的开奖活动及开奖结果无效。

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事情导致不能按期开奖的,应该准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奖;导致开奖中断的,已开出的号码有效,应该准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出剩余号码。

第四十一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该准时、精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彩票销售和开奖状况,公告内容包括:

(一)彩票嬉戏名称,开奖日期或者期号;

(二)当期彩票销售金额;

(三)当期彩票开奖结果;

(四)奖池资金余额;

(五)兑奖期限。

第四十二条彩票售出后浮现下列状况的,不予兑奖:

(一)彩票因受损、玷污等缘由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二)纸质即开型彩票浮现兑奖区笼罩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暴露等问题的。

不予兑奖的彩票假如是因印制、运送、仓储、销售缘由造成的,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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