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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行政执法依据汇编

 

《安徽省农业行政执法依据汇编》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前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农业部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06〕2号)文件的要求,我委组织相关人员对现行有效的涉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农业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中设定的与农委系统职能有关的各类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现汇编成册,供各级农业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查阅。

如有疏漏或者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致使执法依据发生变更的,请以法律文本为准。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法律依据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农业部规章

五、省政府规章

第二章农业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

(一)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二)农药检定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三)蚕种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四)野生植物授权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五)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六)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七)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八)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三、法律法规设定的转报类行政许可项目

第三章农业行政处罚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

(一)种植业

1、种子

2、农药

3、肥料

4、蚕种

(二)畜牧业

1、畜牧

2、兽药

3、饲料

4、草原

(三)渔业

(四)其他

1、转基因

2、植物新品种

3、野生植物

4、农业环保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

(一)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三)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四)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农业行政强制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强制

(一)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强制

(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强制

(三)蚕种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的行政强制

第五章农业行政征收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征收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征收

(一)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征收

(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征收

(三)渔业检验机构实施的行政征收

第六章农业行政裁决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裁决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裁决

(一)农机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裁决

第七章农业行政确认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确认

第八章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

(一)种子管理机构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

(二)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

(三)野生植物授权机构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

(四)农机管理部门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

附录:

1.法规询问答复和司法解释

附录:

2.相关法律文件

附录:

3.省农委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法律依据

一、法律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

1984年1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全国人大

1986年7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

1989年3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

1989年12月26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全国人大

1993年7月2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全国人大

1995年2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大

1998年1月1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

2000年7月8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

2003年3月1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

2003年3月1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全国人大

2003年3月1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

2004年5月1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大

2004年11月1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全国人大

2006年1月1日

二、行政法规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

1983年1月3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87年10月19日

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国务院

1989年1月1日

4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1年11月5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3年10月5日

6

《种畜禽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4年7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年1月1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年5月8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年10月1日

10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月1日

1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5月29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0年3月20日

13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年5月23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8月1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国务院

2003年8月1日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年5月1日

17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年6月29日

18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1日

19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

2005年11月18日

三、地方性法规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省人大

1992年2月29日

2

《安徽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省人大

1995年1月1日

3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省人大

1996年9月1日

4

《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省人大

1997年2月1日

5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省人大

1997年10月1日

6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省人大

1999年8月1日

7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

省人大

2002年1月1日

8

《安徽省农村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

省人大

2003年1月1日

9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省人大

2003年3月1日

10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省人大

2004年5月1日

11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省人大

2004年7月1日

12

《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

省人大

2005年1月1日

13

《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省人大

2005年10月1日

14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省人大

2006年3月1日

四、农业部规章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1984年11月15日

2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农业部

1994年8月18日

3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部

1995年2月25日

4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

1995年4月7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农业部

1996年6月1日

6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农业部

1997年3月26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7年10月17日

8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

1998年1月5日

9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业部

1999年4月27日

10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农业部

1999年4月30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

1999年6月12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农业部

1999年9月1日

1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0年6月6日

14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年3月20日

15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年3月20日

16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年4月29日

17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年7月1日

18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年7月1日

19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年7月1日

20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农业部

2002年10月1日

21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农业部

2003年2月1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年1月1日

23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年7月1日

24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年9月1日

25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

2004年10月1日

26

《拖拉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

2004年10月1日

27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年10月1日

2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5年3月1日

29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部

2005年11月1日

五、省政府规章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省政府

1995年6月2日

2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7年2月3日

3

《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7年3月27日

4

《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0年1月1日

5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2年1月27日

6

《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

2004年9月1日

第二章农业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共36项)

1、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第二款: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审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3、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4、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农作物种子(草种)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6、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

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7、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布种子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发布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发布种子广告。

8、种子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条件和能力考核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9、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在非疫区进行教学科研审批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

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10、农药广告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11、肥料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  

(2)《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登记的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12、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新蚕品种审定

法律依据: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十条:

“选育出的新蚕品种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发给证书,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新蚕品种权受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

14、蚕种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蚕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蚕种生产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5、蚕种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蚕种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蚕种销售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6、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17、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肉类加工厂、屠宰场(点)及其他从事动物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1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9、兽药生产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0、兽药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1、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22、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2)《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生产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审查合格证明;对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2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24、征用或使用草原前置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5、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6、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草原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7、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8、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9、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30、渔业捕捞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1、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捕捞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32、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

“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33、跨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34、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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