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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行政执法依据汇编.docx

1、安徽农业行政执法依据汇编安徽省农业行政执法依据汇编安徽省农业委员会二六年六月前 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农业部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062号)文件的要求,我委组织相关人员对现行有效的涉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农业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中设定的与农委系统职能有关的各类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现汇编成册,供各级农业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查阅。如有疏漏或者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致使执法依据发生变更的,请以法律文本为准。安徽省农业委员会二六年六月目 录第一章 法律依据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地方性法规四、农业部规章五、省政府规章第二

2、章 农业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一)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二)农药检定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三)蚕种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四)野生植物授权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五)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六)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七)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八)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三、法律法规设定的转报类行政许可项目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一)种植业1、种子2、农药3、肥料4、蚕种(二)畜牧业1、畜牧2、兽药3、饲料4、草原(三)渔业(四)其他1、转基因2、植物新品种3、野生植物4、农业环保二、法律法

3、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一)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三)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四)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第四章 农业行政强制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强制(一)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强制(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强制(三)蚕种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的行政强制第五章 农业行政征收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征收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征收(一)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征收(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征收(三)渔业检验机构实施的行政征收第六章 农业行政裁决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裁决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

4、行政裁决(一)农机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裁决第七章 农业行政确认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确认第八章 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一、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一)种子管理机构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二)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三)野生植物授权机构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四)农机管理部门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附录:1.法规询问答复和司法解释附录:2.相关法律文件附录:3.省农委规范性文件第一章 法律依据一、法律类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 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84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

5、人大1986年7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1989年3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1989年12月26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国人大1993年7月2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5年2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大1998年1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2000年7月8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国人大2003年3月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全国人大2003年3月1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国人大2003年3月1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2004年5月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全国人大200

6、4年11月1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2006年1月1日二、行政法规类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行政法规行政法规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83年1月3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7年10月19日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国务院1989年1月1日4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1991年11月5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年10月5日6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7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1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5月8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

7、10月1日1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1999年1月1日1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1999年5月29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年3月20日1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5月23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8月1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2003年8月1日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5月1日1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18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19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2005年11月18日三、地方性法规类

8、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实施办法省人大1992年2月29日2安徽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省人大1995年1月1日3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人大1996年9月1日4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省人大1997年2月1日5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省人大1997年10月1日6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1999年8月1日7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人大2002年1月1日8安徽省农村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省人大2003年1月1日9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省人大2003年3月1日10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省人大2004年5月1日11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省人大20

9、04年7月1日12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省人大2005年1月1日13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省人大2005年10月1日14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省人大2006年3月1日四、农业部规章类 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农业部规章农业部规章1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2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1995年2月25日4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1995年4月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1996年6月1日6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农业部1997年3

10、月26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1997年10月17日8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1998年1月5日9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1999年4月27日10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1999年4月30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1999年6月12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1999年9月1日1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年6月6日1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3月20日15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3月20日1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11、检疫总局2002年4月29日17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7月1日18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7月1日19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7月1日20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2002年10月1日21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3年2月1日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1月1日2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7月1日24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9月1日25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2004年10月1日26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04年10月1日27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2

12、004年10月1日2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3月1日29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2005年11月1日五、省政府规章类 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省政府规章1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1995年6月2日2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1997年2月3日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政府1997年3月27日4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省政府2000年1月1日5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年1月27日6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2004年9月1日第二章 农业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共36项)1、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13、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第二款:“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审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3、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

14、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4、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5、农作物种子(草种)经营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15、或者变更营业执照。”6、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7、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法律依据: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发布种子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发布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发布种子广告。”8、种子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条件和能力考核法律依据: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以上人民政府质量

16、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9、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在非疫区进行教学科研审批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10、农药广告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

17、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11、肥料登记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8、:“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2)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登记的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12、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

19、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3、新蚕品种审定法律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十条:“选育出的新蚕品种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发给证书,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新蚕品种权受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14、蚕种生产许可法律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蚕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蚕种生产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15、蚕种经营许可法律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蚕种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蚕种销售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

20、主管部门核发。”16、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17、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动物饲养场、肉类加工厂、屠宰场(点)及其他从事动物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1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1、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9、兽药生产许可初审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20、兽药经营许可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前款

22、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1、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

23、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22、饲料生产企业审批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2)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生产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审查合格证

24、明;对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2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24、征用或使用草原前置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5、临时占用草原审批法律依据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6、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草原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7、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28、

26、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9、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30、渔业捕捞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7、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1、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捕捞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28、”32、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33、跨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34、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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