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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章制度

法律规章制度

【篇一: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情况2014年共审核规章制度7部,分别是《外部施工队伍规范用工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员

工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审计监督处理处罚暂行规定》、《宏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

法》、《宏圣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宏圣公司房屋、场地、设备、设施、租赁安全管理办

法》、《宏圣公司信息公示管理办法》,都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

出了相应的修改。

2015年截至到6月份共审核规章制度5部,分别是《宏圣公司销售管理办法》、《宏圣公

司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宏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宏

圣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

修改。

宏圣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规章制度共5部,分别是2011年7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12年7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事务管

理办法(暂行)》、2013年7月制定的《山西晋城宏圣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制定的《宏圣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暂行)》及《宏圣公司授权委托管理规定》,

从各个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各制度的制定有效合理,能够有效地给予公司法律实务管理进

行指导和员工行为规范的约束。

篇二: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

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

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

第五条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

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制度参与起草、审核、修订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风险/内部控制体系;

(二)参与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收购、投资、租赁、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重组

等重要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对本公司上述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三)开展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本公司的所有合同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六)管理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事务;

(七)管理本公司法律纠纷事务;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

(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括:

外聘常年

法律顾问和/或专项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部法律顾问”)的沟通、联系等相关工作;

(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本公司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设立法律专员(或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等法

律事务管理岗位。

法律专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执业/职业资格,其他法务人员应当具备本公司要求的相应

岗位的工作能力。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人力资源规划,积极培养公司法务

人员,不断提高本公司法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为更好地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协助本公司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合同事务管理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公司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

署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安排,包括书面合同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

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其他书面法律文件,是指除书面合同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司名义签署的

意向书、备忘录、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担保函、权利证明、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导

致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按照本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合同事务管理,包括:

制订和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监督、检

查该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合同订立的审核;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档案及备案管理等合同

管理事务。

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交易安全与经营效率并重,建立分级管理和分类管

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本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审核制度,合同涉及的各业务职能部门通过会签对合同

(一)合同风险评估及谈判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负责对合同签署的必要性、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以

及缔约对方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业务风险进行评审和论证,重大合同还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报告。

重大合同签订前,业务主办部门应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合同谈判。

(二)合同草拟

本公司所有合同的订立,除合同金额低并能立即履行完毕的合同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争取合同的拟稿权。

有合同示范文本(或标准格式合同)的,业

务主办部门应当尽量采用该文本来拟定合同条款;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

在先行草拟合同初稿后或收到合同对方草拟的合同文本后,交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提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初稿,必须包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

及必要的说明。

(三)合同审批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中的专业内容及条款进行审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

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和周密性进行审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如果发现错误、遗漏时,应在法律审核意见中予以明

示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现送审合同不全或由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因自身审核不严而存在

重大缺陷时,可以直接退还业务主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本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审查工作。

(四)合同签署

合同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签署和盖章。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签署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

是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合同各方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及时和实际履行。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应当及时督促合同对方按约定履行合同

义务,并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对该合同履行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将结果汇总到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合同档案,包括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公司书面合同以及其他书面法律

文件等所有文字材料。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整理、借用等保管事务。

第十六条本公司控

股、参股子公司应根据要求,将重大合同报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印章。

合同专用章由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本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第十九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篇三:

规章制度审核表xxxxxx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审核表篇四: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____发展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

依据公司章程,参照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____控股集团印发的《____控股集团规章制度

制定与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劳动、管理等各项活

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

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

复规定;

(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三)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四)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

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准确性:

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三)可操作性:

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岗位;

(四)实际性:

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稳定性:

能在一定范围内稳定适用一定时间;

(六)服务性:

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第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三)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组织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五)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六)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文字审核等工作;

(七)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

议;

(八)负责规章制度的编号、保管、存档工作;

(九)联系律师进行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与董事会的衔接,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章程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规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建议。

(二)将需要审议的规章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制度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整体制订规划,整体

规划每年滚动调整。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

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公司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可临时提议并由总经理办

公会决定将某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起草第十三条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

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做出专门说明。

第十四条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

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综合管理部协助。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三)撰写草案;

(四)将草案送相关部门、控股公司征求意见。

涉及员工利益的,还需征求员工代表意

见。

被征求意见部门或个人应认真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征求意见表》(见附件一);

(五)汇总意见,修改草案,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二);第十六条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目的:

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二)适用范围:

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三)职责:

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四)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五)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

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七)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

(八)制度的实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

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

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条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

部门的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报部门主

管副总经理审核。

第五章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批表

(见附件一),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批表送综合管理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综合管理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一)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三)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四)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综合管理部报本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

办公会审批后下发实行,须董事会审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董事会审批后

下发实行。

第二十三条以____发展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

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管理规范,由本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第二十四条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

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

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订则按照修订与废止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综合管理部

备案。

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章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与综合管

理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

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填

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修改、废止建议表》(见附件三)交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拟)定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审

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规章制度,其修订和废止报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一)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二)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三)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四)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五)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六)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

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二)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篇二: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程序方面的要

来源:

胡律师网作者:

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

企业法律顾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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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

“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

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程序要求包括以下两个:

一、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程序要件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

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里所规定的程序要件是经过民主程序即可。

何谓民主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民主程序既可以理解为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也可以理解为征求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即可。

由此可见,先前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弹性很大。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定的行为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

具体而言,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平等协商程序包括以下两个程序:

1、民主程序。

即企业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首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

这意味着民主程序已经界定很严格了,即只有两种选择:

企业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将规章制度的草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交由全体职工讨论。

这个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我们可以称之为发扬民主的过程,也可称之为“民主程序”。

2、集中程序。

规章制度的草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肯定会提出很多意见和方案,而且这些方案、意见与企业的意见很可能差别很大。

比如,企业规章制度草案中规定员工一年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10天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39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可能会提出,一年连续旷工7天或累计旷工14天的,才能被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企业的规章制度最后如何确定呢?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企业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也意味着,发扬民主后,规章制度最后的拍板决定权不在企业,而是由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的协商程序予以决定。

这个程序也可称之为发扬民主的集中过程,也可称之为“集中程序”。

综上,《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实际上包含了两道程序,即“先民主后集中”。

其实,这一规定也使规章制度制定权发生了根本性观念性的转变,原来在我国实践中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一直被认为是企业单方决定的权利,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是企业自己制定并公布给员工,员工只有接受、遵守的义务,没有参与的权利,而《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的程序最后定格在“平等协商”上,这就意味着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权由原来的企业“单决权”变为了企业与员工的“共决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用意很明显,就是在督促企业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如果企业上了一定规模后,还不组建相应的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将来会遇到相应的麻烦,如规章制度制定将来需要经过全体员工讨论,然后还需要由员工选代表与企业来共同协商。

相反,如果企业有这些民主管理组织机构,只需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大会对规章制度进行讨论,然后由工会和企业代表共同协商即可。

案例:

某公司是国有企业,一天职工小王在上班时间因与同事发生口角,按捺不住急脾气,把对方打得鼻青脸肿,结果使车间秩序大乱,生产受到影响。

公司为严肃纪律,决定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中“凡在职职工,在公司内不得打架斗殴,如有打架斗殴行为不分情节轻重,一律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但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小王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说公司的“厂规”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合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该公司制定的厂规,仅是公司几位领导私下

拟定后公布实施的,并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于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专家点评:

由这则案例可以看出规章制度制定的第一道程序的重要性,虽说这是国有企业,对于非国有企业,也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公司自己私下制定的,一旦员工不同,就不能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二、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也明确规定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

公示、告知程序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单位规章制度以全体劳动者为约束对象,就应当为全体劳动者所了解,当然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公布。

现在,不少用人单位还抱有这样的观念“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其实这种观念已经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违背了。

案例一:

闻先生于2006年8月被招聘至某制衣有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因公司经常安排加班,闻先生忍不住在网络上与其同事评论此事。

2007年3月20日,该制衣有限公司突然通知闻先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他在工作期间上网聊天(公司监控记录了所有员工聊天记录),违反了公司的规定。

但闻先生从未见过公司有此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的该项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依此与闻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案例二、一家中日合资服装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中明确写明公司各岗位员工的工作纪律及违纪的处罚标准,并且在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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