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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四条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规定决定、命令、指示情况。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情况。

(四)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五)加强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情况。

(六)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第五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实施办法情况。

(二)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四)开展交心谈心、执行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情况。

(五)及时批阅重要信件,接待来访,解决师生员工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情况。

(六)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按照个人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全面如实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条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二)干部任免工作情况。

(三)重大项目推进情况。

(四)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学校中心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第七条加强对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一)招生录取。

(二)基建项目。

(三)财务管理。

(四)物资采购。

(五)科研经费。

(六)校办企业及后勤服务。

(七)学术诚信。

(八)职称评定、人员招聘、奖助学金工作。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八条强化事前备案制度。

第九条开展专项督查和专项治理。

第十条协助巡视督查。

第十一条信访处理。

第十二条查办案件。

第十三条问责追究。

第十四条谈话函询。

第四章责任落实

第十五条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工会、综治、财务、审计、基建、后勤、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

第十六条健全履职机制。

坚持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和书记办公会制度,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策前的酝酿协商。

监察室主任需列席党委会和书记办公会、参加校(院)长办公会。

纪委书记应以主要精力从事纪检工作,不再安排分管纪检、监察、审计之外的部门或工作。

不得抽调或安排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在校内从事与纪检监察无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完善考核机制。

第十八条落实报告制度。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参与研究“三重一大”、监督“七个关口”等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向同级党委和省委高校纪工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严重问题的;

(三)对上级纪委督办、交办案件线索或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违反办案程序规定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五)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执行者,深入推进全省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委主体责任,是指高校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高校党委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

高校党委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领导、部署、统筹、检查、考核、报告、保障;选人用人、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等责任。

高校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三条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高校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谁主管,谁负责,分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纪委应当承担的责任,健全倒查追究机制,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二章主体责任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高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主体责任:

(一)选好用好干部。

(二)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行为。

(三)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五)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六条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领导班子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将主体责任体现在各项改革举措、职能部门监管和业务工作推进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分解责任、明确职责、推动落实。

(三)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

坚持每年对新提拔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

结合学校实际,每学期专题对师生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

高校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必须安排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廉政教育。

(四)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和渎职”的意识,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本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五)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定期听取和研究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七条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进一步细化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完善配套制度,强化廉政审查把关,构建有效管用、公正全面的选拔任用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考察干部,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

(二)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考察谈话、征求纪检部门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切实做到程序不倒置、不空转、不缺失。

(三)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制度、交流制度,坚持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

(四)坚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任用干部在公示结束后,须经纪委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再予以任命。

(五)落实领导干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加强干部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六)认真解决违规干预、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问题,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

(七)建立健全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将年度个人述廉报告及民主测评结果、个人事项报告、廉政谈话记录、函询、廉政教育等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行为。

(一)认真落实处理师生员工诉求工作机制,妥善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师生员工诉求。

(二)每年排查2次学校范围内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信访包案制度,做到包接访、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三)实行领导干部直接联系师生员工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并将帮助师生员工解决问题等情况,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

(四)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出境、办公用房、职务消费、兼职等问题。

坚决查处纠正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

(五)严禁教职员工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以权谋私的问题。

(六)不断加强和改进高校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

开展广大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第九条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一)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构建以高校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二)严格执行《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八个制度的通知》精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学术诚信“七个关口”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三)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和高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制度,设定权力边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完善党务、校务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四)完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教职工代表或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大会述廉、其他班子成员书面述廉等制度。

述廉内容紧扣廉洁自律情况,不得以述职代替述廉。

(五)建立党政班子成员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

推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约谈党政班子领导干部制度,听取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六)推行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制度。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行为,应点名道姓予以曝光,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防止组织程序空转。

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情况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比例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第十条高校党委应当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一)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党委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

(二)及时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腐败案件高发性、领域性等突出问题的分析研判。

(三)高度重视省委巡视组、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省委高校纪工委移交和交办的问题线索,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和整改,并及时上报。

(四)优化执纪执法环境,不干涉具体案件的查处,不得利用职权影响纪检监察部门办案,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受到不法侵害。

(五)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重视纪检干部培养使用。

(六)明确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能定位。

高校纪委书记除分管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外不再分管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一)严肃党内生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管好班子。

(二)高度重视、及时掌握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发现制止,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三)带头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四)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带队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五)领导和支持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六)落实党委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财务、基建、物资采购等重要部门的规定,执行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重大问题、敏感事项末位发言制度,严格遵守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等规定。

(七)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其他人员任成员,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部署、落实。

第十三条坚持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考核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

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坚持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

与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每年定期向省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同时抄报省纪委、省委高校纪工委。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党委及班子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口向的;

(二)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的;

(八)在招生录取、人事招聘、职称评审及教学科研立项、评奖、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损害教职员工、学生利益的;

(九)在物资设备采购、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科研经费、奖助学金管理、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对上级交办和学校受理的控告申诉或违纪违法案件,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十三)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党委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组织部门进行调整处理。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关于规范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决策事项

1.高校“三重一大”事项系高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2.“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决策,具体可划分为A、B、C三个层次。

A级事项须提交高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B级事项须提交高校书记办公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C级事项须经高校职能部门处务会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报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

3.“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就高议决原则管理,低层次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上升一级进行决策,高层次事项不得降低层次进行决策。

4.各高校应根据“三重一大”基本事项参考目录,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校的“三重一大”事项目录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决策程序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师生意见、精心准备议事方案。

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求前组织专家论证,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提前征求师生意见,对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要提前提交教代会审议,授权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决策意见的事项,要提前交由领导小组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比较成熟的书面建议或方案,分级供集体研究决策。

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要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坚持一题一议,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式作出决策,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仅凭少数的意见形成决议。

7.“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应按最终决议组织实施。

A级B级事项,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实情况向党委会或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汇报。

c级事项,应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三、保障机制

8.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制度。

进一步明确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或校长办公会、职能部门处务会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9.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和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10.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

除涉密事项外,均要按照上级和学校党务政务公开规定给予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和查询。

11.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

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党委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12.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制度。

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或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报告。

13.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策而个人决定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发现决策失误而不采取纠正措施的、造成其他重大经济损失

和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违纪违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云南省高校“三重一大”基本事项参考目录

关于加强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基建项目依法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结合云南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内容

(一)决策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修建性详规、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校园内土地利用和单体建筑项目立项等,应进行专家委员会论证而未进行的,未提交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

2.单体基建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标准、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未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

3.基建项目申报未进行可行性研究,投资额度较大或技术要求较复杂的项目未邀请专家论证,可研报告编制单位选择未履行招标程序或报告质量不高的。

4.学校未建立基建项目法人责任制、内控组织机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

(二)勘察设计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勘察设计委托合同或勘察设计单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分解、拆分基建工程规避招标的;利用职能或职务之便,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2.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提高设计标准,造成投资超可研或初设批复投资额度的。

3.与设计单位串谋,故意在施工图设计中埋下设计变更隐患,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授意或强迫设计单位选择不合理技术方案的。

(三)建设准备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拆迁实地测绘故意扩大、虚列拆迁面积、数量,擅自提高拆迁补偿标准,谋取个人私利的。

2.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中介服务机构、设备材料采购等未依法进行招标,或把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或将项目分解拆分成若干部分规避招标的。

3.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联系方式等保密事项,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改变评标标准和办法,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的。

4.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结果,或对中标候选人附加苛刻条件、故意刁难的。

5.未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基建项目合同,或订立合同内容不完整和条款不严谨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四)项目施工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纵容或默示施工单位将基建项目违法发包、转包的。

2.利用职权插手施工单位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或纵容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规定程序和工程建设规范的强制性条款,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工程量价、工程索赔等审核不严,使学校蒙受经济损失的。

4.未按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程序组织隐蔽工程验收,违反规律压缩工期,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

(五)竣工验收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未按工程验收程序、规范、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的,擅自提前或推后竣工验收的,竣工资料不齐全和不真实的,质量等级评定不客观和不严格的。

2.未全力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履行工程缺陷责任的。

(六)资金支付环节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建设资金筹措有意选择利率较高的单位,抬高建设成本,谋求个人私利的。

2.建设资金未按合同规定和审批程序支付,超前、超额、滞后支付工程款项,以权谋私的。

3.建设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未按现行财务管理规范进行管理,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贪污建设资金,利用虚假项目套取现金的。

4.无正当理由造成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虚列名目套取建设管理费,纵容施工单位虚报和伪造工程结算文件骗取工程款项的。

5.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工程审计纪律和职业操守,提交审计报告有失公允的。

二、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流程

高校要将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整体装修、功能改造等基建项目全面纳入廉政风险防控范围。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按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审慎选择招标代理、设计、建设、审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严格基建程序,重点做好项目决策、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阶段的风险防控。

(一)决策阶段风险防控流程

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或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建设意见。

基建管理部门汇总建设指标和参数,经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初审形成项目建设建议书后,由

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提出修改意见形成正式项目建议方案。

建设方案报请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复审,重大项目职代会审议,合格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立项。

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审核决定后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擅自决策。

(二)勘察设计阶段风险防控流程

严守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设计审查管理责任追究等规定。

基建管理部门对方案管理施行限额设计,根据功能要求和学校已批准的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

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通过设计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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