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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国资委的消息显示,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国资委将成立督查组,重点督查“三重一大”制度在央企是否建立、决策方式是否明确、权限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规范、执行是否严格有效、监督是否有力、违规是否纠正等内容。

  据悉,督查活动从5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包括各企业自查摸底阶段(5月至7月),由央企对照规定的督查内容,对2007年以来的“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国资委抽查阶段(8月至9月),由国资委督查组对部分中央企业2007年以来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调研;

整改总结阶段(10月),由央企对“三重一大”制度建立、执行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全面分析,制订整改方案,认真整改。

据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将有利于督促企业健全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制度体系,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并从体制上构建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确保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正确履职、规范用权,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本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2、本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3、本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4、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局的规章制度;

5、涉及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7、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8、涉及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局机关直管经济干部的任免;

2、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调进和调出;

3、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调整和任免;

4、推荐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5、市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6、对本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办公设备(指固定资产)的购置;

2、组织开展大型活动资金的安排意见;

3、交通机具的增加;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

(四)大额资金标准:

支出金额一个事项一次使用现金在1万元以上和局属各单位一次性花费5000元以上的,使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考察学习、会议、培训、燃修、高规格公务接待等。

二、决策的原则

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论证,实行科学决策。

三、决策的程序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总支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局党总支集体讨论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批。

3、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或有关局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必须由使用局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由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

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要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讨论研究后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

会议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拟定会议纪要并起草相关文件,经党总支书记或局长签发执行。

四、决策的实施

1、集体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主管的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

2009-09-24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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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机关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区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

2、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在二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2、动用资金在二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4、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5、各项普查及专项调查资金使用项目。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决策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书记、局长、队长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科级干部的任免,应通过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队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队长办公会和党组会讨论决定。

3、机关一次性支出在一万元以内的由主管财务的局队领导审批;

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和局长共同审批;

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提交局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万元以上的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形成决议后实施。

4、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通过局队办公室统一进行采购。

  三、“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1、局队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主管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局队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局队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部门拒绝拨款报帐。

4、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局队人事科不予办理任免手续,并必须纠正。

5、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三重一大”所规定的事项的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党组会汇报,必要时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

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

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决策监督机制,现就民政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定如下制度:

一、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的意见和措施;

2、民政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民政局年度工作计划、专项重要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民政系统1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变更和二级单位重大决策;

5、民政系统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定编及调整的方案;

6、应由局党政班子集体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如:

以局名义举行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

(二)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

1、按干部管辖权限应由局党政班子会议决定的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交流和调整;

2、由民政局或上报上级组织表彰的个人或单位的推荐与确定;

3、民政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制定与年终审定;

4、各级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协商推荐;

5、其他需报县委、县政府、县委组织部审批的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民政系统预算投资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2、局机关及二级单位固定资产购置一批(次)所需资金2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本局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

2、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情况;

3、局机关及二级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及执行一次额度10万元(含)以上的开支及资金下拨计划;

4、未列入财政预算、单项支出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

局党政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按照分工负责、坚决执行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调查酝酿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

2、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班子成员,并做好必要的会前准备。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个别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二)集体讨论决定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各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意见。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会议决策应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须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表决的,应按规定进行表决。

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

如对重大问题分歧意见较大时,应暂缓决定,并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进行表决。

3、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完整地做好会议纪录,必要时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明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

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4、有关职能股室和下属单位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参加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并同时邀请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参加。

(三)组织执行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政班子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由相应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组织实施。

2、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集体没有重新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3、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班子成员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并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以及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发现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研究之一:

形成与发展

发布时间:

2009-2-268:

16:

51被阅览数:

2988次来源:

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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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保障国有企业科学发展,至关重要的是落实科学决策。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强调的正是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之际,我们特刊发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撰写的有关“三重一大”制度研究的系列文章,以帮助国有企业厘清思路、增强执行力。

形成与发展

郭季直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根本领导制度和根本组织纪律。

在重大问题上实行集体决策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的提出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发展。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规定:

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

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必须由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问题”。

《决定》在“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部分强调:

要“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组织原则”,“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

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

”这说明,随着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践的不断发展,我们党越来越注意从“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重要干部”使用等关键问题人手来落实民主集中制,并成为“三重一大”提法的雏形。

1996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讲话中,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和党内生活实际,提出要加强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建设,第一次明确了“三重一大”制度的概念。

根据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尉健行同志在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由此可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要以“三重一大”制度为抓手,抓细、抓实。

1996年以来,中央多次全会、中央纪委多次全会和一系列文件、规定,从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角度,强调要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进一步提出了“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健全议事规则”的具体要求,使“三重一大”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民主集中制方法的不断完善相互促进。

2005年1月,《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简称《企业党建工作意见》)指出:

“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径,坚持把党组织的工作制度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规则结合起来,形成靠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的工作机制。

”2008年3月,在国务院召开的新一届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了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具体任务。

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主线,“三重一大”问题涉及的是最核心的权力。

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制度理所当然地就成了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

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要“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它表明,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管好重要事项的决策权,这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最有效的途径,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内容。

2005年2月和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中央纪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分工方案》和《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都将“三重一大”制度建设和执行的具体任务分解到中央、国家机关相关部门,使“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执行不仅仅局限于党内,而且推进到了国家行政领域各个部门,不仅要求中央机关落实而且延伸到地方和基层各个层面都要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综合协调,整体推进的格局,使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

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三重一大”制度建设的新思路、新任务,报告指出:

“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工作报告指出:

“要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这说明“三重一大”制度的内容已经由原则性要求向具体要求、由一般性权力向要害权力、由权力执行向权力决策延伸,对关键性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指向更加明确。

由此我们体会到:

一切腐败的源头都在于权力失去监督,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是为了强化对重要权力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体现了“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思路。

《党章》规定,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三重一大”制度成为保证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

《企业党建工作意见》明确规定,“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是:

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企业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重要人事安排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为了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人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2004年12月,在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资委颁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将“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列为第一款,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有领导人员,“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的范围进一步拓宽。

2008年初,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明确集体决定事项的范围和程序,试行票决和程序记录办法”。

这些新要求凸现了“三重一大”问题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的重要性,为“三重一大”制度建设提出了新任务、创造了新机遇。

2008年5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对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中,首次明确了“三重一大”制度涉及的主要事项为4个方面22项。

这是“三重一大”制度在内容上不断深化、更加成熟的重要标志,为中央企业规范“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内容提供了权威依据。

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要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开展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标志着对“三重一大”制度在强调建立完善、自觉执行的同时,强调加强监督检查、增强执行的力度。

可见,“三重一大”制度已成为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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