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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砌体结构构件抗震设计

10砌体结构构件抗震设计

10.1一般规定

10.1.1抗震设防地区的普通砖(包括烧结普通砖、蒸压灰砂普通砖、蒸压粉煤灰普通砖、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章至第9章的要求外,尚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同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的有关规定。

甲类设防建筑不宜采用砌体结构,当需采用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高于本章规定的抗震措施。

注:

本章中“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指全部灌芯配筋砌块砌体。

10.1.2本章适用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总层数和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10.1.2的规定;

表10.1.2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房屋类型

最小墙厚度(mm)

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6

7

8

9

0.05g

0.10g

0.15g

0.20g

0.30g

0.40g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多层砌体房屋

普通砖

240

21

7

21

7

21

7

18

6

15

5

12

4

多孔砖

240

21

7

21

7

18

6

18

6

15

5

9

3

多孔砖

190

21

7

18

6

15

5

15

5

12

4

混凝土砌块

190

21

7

21

7

18

6

18

6

15

5

9

3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

普通砖

多孔砖

240

22

7

22

7

19

6

16

5

多孔砖

190

22

7

19

6

16

5

13

4

混凝土砌块

190

22

7

22

7

19

6

16

5

注:

1,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I/2高度处;

2,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2,各层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10.1.2中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

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闻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10.1.2中的规定采用;

4,采用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屋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10.1.3本章适用的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表10.1.3的规定。

表10.1.3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结构类型

最小墙厚(mm)

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6度

7度

8度

9度

0.05g

0.10g

0.15g

0.20g

0.30g

0.40g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

190

60

55

45

40

30

24

部分框支抗震墙

55

49

40

31

24

注:

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某层或几层开间大于6.Om以上的房间建筑面积占相应层建筑面积40%以上时,表中数据相应减少6m;

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框支层的结构,不包括仅个别框支墙的情况;

4,房屋的高度超过表内高度时,应根据专门研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10.1.4砌体结构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

注:

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9m。

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m;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

2,配筋混凝土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部加强部位(不小于房屋高度的1/6且不小于底部二层的高度范围)的层高(房屋总高度小于21m时取一层),一、二级不宜大于3.2m,三、四级不应大于3.9m;

2)其他部位的层高,一、二级不应大于3.9m,三、四级不应大于4.8m。

10.1.5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砌体结构构件,其截面承载力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10.1.5采用。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表10.1.5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结构构件类别

受力状态

γRE

两端均设有构造柱、芯柱的砌体抗震墙

受剪

0.9

组合砖墙

偏压、大偏拉和受剪

0.9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

偏压、大偏拉和受剪

0.85

自承重墙

受剪

1.0

其他砌体

受剪和受压

1.0

10.1.6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结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10.1.6采用。

 

表10.1.6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设防烈度

6度

7度

8度

9度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

高度(m)

≤24

>24

≤24

>24

≤24

>24

≤24

抗震等级

部分框支抗震墙

非底部加强部位抗震墙

不应采用

底部加强部位抗震墙

框支框架

注:

1,对于四级抗震等级,除本章有规定外,均按非抗震设计采用;

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可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10.1.7结构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计算。

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规则的砌体结构房屋构件,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本章规定的抗震措施;

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6度时,下列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构件,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1)平面不规则的建筑;

2)总层数超过三层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3)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托梁等转换构件。

10.1.8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其楼层内最大的层间弹性位移角不宜超过l/l000。

10.1.9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章的有关要求;此时,底部钢筋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6、7、8度时应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底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抗震等级,6、7、8度时应分别按三、三、二级采用。

多层砌体房屋局部有上部砌体墙不能连续贯通落地时,托梁、柱的抗震等级,6、7、8度时应分别按三、三、二级采用。

10.1.10配筋砌块砌体短肢抗震墙及一般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墙宜沿主轴方向双向布置,各向结构刚度、承载力宜均匀分布。

高层建筑不宜采用全部为短肢墙的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应形成短肢抗震墙与一般抗震墙共同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抗震墙结构。

9度时不宜采用短肢墙;

2,纵横方向的抗震墙宜拉通对齐;较长的抗震墙可采用楼板或弱连梁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墙段,每个独立墙段的总高度与长度之比不宜小于2,墙肢的截面高度也不宜大于8m;

3,抗震墙的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置;

4,一般抗震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应小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且两个主轴方向,短肢抗震墙截面面积与同一层所有抗震墙截面面积比例不宜大于20%;

5,短肢抗震墙宜设翼缘。

一字形短肢墙平面外不宜布置与之单侧相交的楼面梁;

6,短肢墙的抗震等级应比表10.1.6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为一级时,配筋应按9度的要求提高;

7,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墙肢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肢截面宽度的5倍。

注:

短肢抗震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宽度之比为5~8的抗震墙,一般抗震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8的抗震墙。

L形,T形,十形等多肢墙截面的长短肢性质应由较长一肢确定。

10.1.11部分框支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部的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与框支层落地抗震墙或框架应对齐或基本对齐;

2,框支层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均匀布置或基本均匀布置。

框支层抗震墙可采用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但在同一层内不应混用;

3,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文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比和底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1.9条的有关要求。

10.1.1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蒸压灰砂普通砖、蒸压粉煤灰普通砖及混凝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s5(Mb5);

2)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3)约束砖砌体墙,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l0或Mbl0;

4)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其混凝土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10。

2,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托梁,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砌体房屋中的框架梁、框架柱、节点核芯区、混凝土墙和过渡层底板,部分框支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中的框支梁和框支柱等转换构件、节点核芯区、落地混凝土墙和转换层楼板,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构造柱、圈梁、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砌块砌体芯柱和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

3,钢筋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宜选用HRB400级钢筋和HRB335级钢筋,也可采用HPB300级钢筋;

2)托梁、框架梁、框架柱等混凝土构件和落地混凝土墙,其普通受力钢筋宜优先选用HRB400钢筋。

10.1.13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配筋砌体结构构件,其配置的受力钢筋酌锚固和接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l,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lae,抗震等级为一、二级时,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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