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竞赛填空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2035715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171 大小:198.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知识竞赛填空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1页
安全知识竞赛填空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1页
安全知识竞赛填空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1页
安全知识竞赛填空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1页
安全知识竞赛填空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知识竞赛填空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安全知识竞赛填空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知识竞赛填空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7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知识竞赛填空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14、《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15、《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者处15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19、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2、《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责任。

2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7、《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2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2、《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3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35、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36、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7、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8、《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1、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4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4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4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48、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4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0、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5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5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5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5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5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5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59、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0、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6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65、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6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6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6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6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70、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7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7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7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77、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8、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80、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8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82、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83、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84、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85、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8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87、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8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措施。

89、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90、对重大危险源,采取响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1、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矿山企业和已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9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

9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考核。

94、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5、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控告。

96、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97、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8、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99、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100、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1、《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适用于除核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

2、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3、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执行。

4、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应熟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部分。

6、对违反或不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与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电力生产企业的厂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

8、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利,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10、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

11、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12、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13、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1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制度。

15、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悬挂牌子的主要内容是: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16、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17、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18、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

19、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20、一级动火工作票经厂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1、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考试合格,经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

22、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23、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生产现场。

24、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25、一、二级动火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26、各级人员发现防火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上报上级防火责任人。

27、各级人员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规定时,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上报上级防火责任人。

28、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29、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31、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有道路与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队连通。

32、一般变电所、水电站或山区火电厂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3、因工作需要,现场消防设施需要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卫(消防)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

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

34、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

35、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不准流动吸烟,吸烟应指定地点。

36、现场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

37、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

38、在高温附近的油管道法兰盘或接头处,应安装金属罩。

39、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

40、油管道附近的热管道应包铁皮。

41、油管道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上方。

42、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43、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

44、各种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

45、生产现场严禁乱扔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

46、火灾报警要点有:

火灾地点、火势情况、燃烧物和大约数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47、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48、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允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49、参加灭火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

在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50、灭火剂选用原则为灭火的有效性、对设备的影响和对人体的影响。

51、消防队到火灾现场前,运行设备火灾,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当值值长、班长担任,其他设备火灾时,临时灭火指挥人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52、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

53、电力生产企业的领导、防火责任人,保卫科、安监部门的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54、消防队到达火场,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

55、全部工作人员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部门、本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使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56、电气设备着火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严禁使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砂直接灭火。

57、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

58、消防给水系统一般应独立。

59、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仍能全部通过消防水量,并符合消防水压力的要求。

60、消防水应按不同的灭火对象所要求的消防用水的压力、流量,选用自流供水或水泵供水、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

61、当单一方式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62、采用自流供水方式时,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供给消防用水。

63、消防水泵应采取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如果有困难,可采取内燃机作动力。

64、消防水泵设备检修应分批进行,寒冷地区的消防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65、变压器或高压电气设备设置水喷雾系统的喷头及消防水管均应接地,可与电厂、变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66、消防泵房与油罐之间最小距离,应根据油罐的容积选择,不得小于12~25米。

67、室外消防栓在油罐区的间距不大于30米;

在主厂房周围不大于80米,其他建筑物周围不大于120米;

室外消防栓的保护半径不大于150米。

68、室外消防栓的数量应按照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防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69、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米。

70、油罐采用泡沫灭火时,消防水量应为扑救最大火灾配置的泡沫用水量和油罐冷却用水量之和。

71、大型电厂燃用烟煤及以上易燃煤种的主要输煤皮带宜选用难燃型。

72、长期堆放的原煤,应分层压实堆放。

73、容易自燃的煤堆内温度超过60℃,应查明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

74、贮煤场煤堆着火用水扑救;

原煤仓着火,应用水雾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75、进入油区必须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衣服。

76、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停电处理,油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

77、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应严格控制温度。

原油不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