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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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1.合同的标的不完整,该合同只列明了货物名称和数量,没有明确货物质量(品质文字说明不正确)和包装标准.
2.货物的价格不完整,该合同没有阐明货物的单价及总价,以及影响到制订货物价格的贸易方式,例如:
CIF,FOB或CFR.
3.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不明确,该合同没说明卖方如何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及单据.也没说明买方如何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4.该合同没有相关的争议预防和处理的规定.
可能会引发的问题:
1.该合同中的商品铁井盖采用文字说明的条款不正确,文字说明分为三种即:
⑴,商品的规格;
⑵,商品的等级;
⑶,商品的标准.但是案例中的条款规定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不符合以上三种文字说明,所以会产生该货物品质表述不正确以及验收标准无效的问题.
2.其次即使品质条款有效,但合同中提到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没有明确抽样率以及品质公差和幅度,交货时双方也会发生争执问题.
3.该合同没有规定包装标准,会直接影响到运输方式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安全或受损的问题.
4.该合同只笼统地提了500吨货物约合25万元,没有明确该商品的单价,和采取哪种贸易方式的货物总价,会导致双方成交价格起争议的问题.
5.该合同卖方的义务不明确,只规定卖方分十批每两月发一批货物,但没有明确移交货权的方式是哪种DOOR-DOOR,CY-CY或CY-DOOR等.也没有规定卖方需要提供的相关单据.会产生运输方式争议,货权转移及买方进口报关的问题.
6.同时该合同中买方的义务也不正确.其中合同签订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相当于第一批货物金额10%的保证金,交货后5天内卖方可以收回保证金,此条款完全将本是买方的义务错误地转到卖方头上,并没提及买方在收货后如何支付卖方货款,会产生损害卖方的权益问题.
7.最后该合同没有就可能产生的争议制定预防和处理规定,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后很难明确各自的责任.
5、某公司出口生丝,合同为100公吨,溢短装5%,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
现有生丝104公吨,回潮率为9%。
(1)这批生丝符合公量为多少?
(2)是否符合溢短装条款规定的重量?
如不符合,应取回多少回潮率为9%的生丝?
解:
(1)、104÷
(1+9%)×
(1+11%)=105.908吨
(2)、符合溢短装的数量是95~105吨,所以超过了合同约定数量。
按照合约,即达到标准回潮11%时数量达到95吨即可,95÷
(1+11%)×
(1+9%)=93.288吨。
(93.288吨回潮9%的生丝即符合回潮达到11%时数量为95吨),104-93.288=10.712吨。
取出10吨回潮9%的生丝即可
6、某外贸公司对中东某国家出口电风扇1000台。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运。
但到出口装船才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有的开关脱裂。
临时更换已来不及。
为了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发货人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伸缩。
如少装这40台并未超过5%。
实际装船960只,当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拒绝。
银行有权拒绝。
理由:
ucp500第39条规定:
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
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这里的电风扇是以台计算,则此项增减幅度不适用。
7、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
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
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
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另问:
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俄方要求是合理的,因为黄豆的交易是按整件计价的,合同中未作规定货物数量的机动幅度,所以俄方要求是合理的。
如果是散装货,则此要求是不合理的,合同中未作规定的散装货的机动幅度在正负5%,而题中少的数量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所以我方并没有违约
8、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
(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货量?
(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作为卖方,要可能少装货物。
因为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定约时的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货意味着多损失。
根据本案条件,卖方可以只交付23750公吨的货物。
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价变动获取额外利润,定约时,可在合同中规定:
溢装或短装部分的货物价格按照装运时该货市价计算。
9、我一家外贸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
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亦规定:
PackedinWoodenCase,但在case之后加有C.K.D.三个字母的缩略语,我在出口是的所有单证都照来证要求制作,可是货到目的港后被进口国海关罚款并多交了关税。
(C.K.D,completelyknocked-down;
S.M.D,semi-knockdown
CKD全拆卸。
SKD半拆卸。
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
10、我某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
合同规定以“单层新麻袋,每袋50公斤”包装。
但我方装船发货时发现新麻袋装的货物只够450公吨,剩余50公吨货物用一种更结实,价格也较麻袋贵的涂塑麻袋包装,结果被对方所索赔。
索赔合理。
要严格按照合同中包装条款包装货物,不可更改包装方式,不可遗漏包装标志。
11、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INCHINA”。
卖方为了讨一个吉利,每听装了六瓣桔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在刷制产地标志时,只在纸箱上标明“MADEINCHINA”,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及未按合同规定标明产地为由要求赔偿,否则拒收整批货物。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买方要求合理,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品质、数量、包装交货。
卖方无视合同规定,将每箱24听,每听5瓣桔子的包装方式改为每箱26听,每听6瓣桔子。
这种任意违反合同规定的做法直接侵犯了买方的利益,不符合当地市场消费者的习惯要求,并且卖方只在外包装箱上注明“madeinChina”,而没有标示在每听罐头上,这都不适合在市场上销售,买方需要重新加工,这笔费用理应由卖方承担。
买方对此有权提出赔偿损害要求,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还可以拒收货物。
12、我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CFR利物浦每箱35美元,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价。
该批货物的体积为45×
40×
25(厘米),每箱毛重为35公斤,商品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120美元/运费吨,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
我方应如何报价?
(1)计算每箱体积:
M=0.45×
0.40×
0.25=0.045(立方米)
(2)计算积载系数:
0.045/0.035=1.29>
1,因此应以尺码吨计算运费。
(3)计算运费:
F=120×
0.045×
(1+20%+10%)=7.02(美元)
(4)计算FOB价:
FOB=CFR-F=35-7.02=27.98(美元)
13、出口某商品10公吨,400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净重23公斤,体积20cm×
30cm×
40cm,单价每箱55美元CFR马赛。
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0%,燃油附加费10%。
该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为15万元人民币,求盈亏率。
(USD1=RMB8)
答案:
一箱体积重:
20×
30×
40÷
6000=4KG
实重是25KG明显按实重算运费:
10×
80=800USD
转船付加费:
800×
0.2=160USD燃油付加费:
0.1=80USD总运费:
800+160+80=1040USD=1040×
8.27RMB=8600.8RMB
成本:
150000RMB
总货款:
400×
55USD=22000USD=181940RMB
利润=总货款-成本-总运费=23339.2RMB
利润率:
23339.2÷
181940=12.82%(利润率就是盈亏率)
14、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
因内地货源不足,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
银行能否议付?
不违约。
(1)根据《UCPP5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2)本案中找出口公司如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船、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
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
15、某公司出口水泥9000公吨,租船合同对装卸条件的规定如下
(1)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如果用了则计算(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2)每一工作日装货1500公吨,6天装卸完毕。
滞期一天罚款6000美元,速遣一天减半;
(3)节假日前一天18点后和节假日后8点前不算入应允许的装卸时间,用了则算。
计算滞期费或速遣费是多少?
日期
星期
记录和说明
8月13日
8月14日
8月15日
8月16日
8月17日
8月18日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8时到24时工作
0时到24时工作
0时到18时工作
8时到24时工作(有4小时下雨停工)
8时到24时工作(有3小时下雨停工)
0时到3时工作
依题意,列表如下
(月/日)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时间
8:
00一24:
00
0:
00一18:
00(4小时停工)
00(3小时停工)
00一3:
当天时装累计(小时)
16
24
18
12
21
3
当天应计入累计(小时)
所以该公司应得的速遣费是:
速遣费:
1.6×
24=144
2.16+24+18+12+21+3=94
3.144-94=50
4.50÷
24×
3000=6250(美元)
该公司应得到的速遣费是6250美元
16、某程租船在广州卸化肥30000公吨。
合同规定允许卸货时间为6个连续24好天气工作日。
以五个舱口卸货为基础,每个舱口日卸1000公吨,周六、日、节假日除外,即使用了也不算。
滞期日每天6000美元,速遣费每天3000美元。
船长递交备卸通知书通知租方或期代理接受后24小时开始生效,节假日前13点后和后一天上午8点前不计入允许卸货时间,用了也不算。
根据以下卸货时间表计算速遣费或滞期费是多少?
9月20日
9月21日
9月22日
9月23日
9月24日
9月25日
9月26日
9月27日
9月28日
三
租方代理9点接受备卸通知书
上午0点5个舱口全部开始作业
5个舱口全部日夜作业
5个舱口全部作业至9时,9时后因雨停工
上午10时后,雨停5个舱口全部作业
上午12时全部货物卸完
9/20
9/2
9/22
9/23
9/24
9/25
9/26
9/27
9/28
0:
00—24:
00—9:
10:
00—12:
9
14
/
15
13
1.6×
2.15+9+14+13+16+12=79
3.144-79=65
4.65÷
30000=8125(美元)
该公司应得到的速遣费是8125美元
17、英进口方A租用船方B的船运送一批进口的中国柑桔,双方约定该船直接驶往利物浦,但B方签发的提单上写明“船可以用任何方式经由任何航线驶往目的港。
”实际上该船先到了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再到利物浦时正赶上英国提高进口柑桔关税,而大批中国柑桔已到货,其市价大跌,A方因此受到损失,于是向法院起诉,认为B违约。
请分析B方是否违约。
该案运输合同是最初双方的约定,提单只能作为证明运输合同的一种方式。
所以B的行为违反了运输合同,应对A赔偿。
海运提单不被认为是合同,当海运提单与运输合同发生冲突时,要以运输合同为标准。
B在运输过程中没有以原始合同而是以提单为标准,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对A进行赔偿。
18、青岛某进口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一批无骨冻牛肉,提单上载明为1500箱,毛重46500千克,但又附有下列印戳
(1)重量不详;
(2)提单所包含的数量是大批装运大一部分,混装和没有分离的风险由托运人/收货人承担。
开证银行以提单上有上述印戳为由认为有瑕疵而拒付,请问银行拒付是否妥当?
不妥当,银行接受已装船的,指示的,清洁的正本提单,而上述提单只是客观陈述了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是不清洁提单,因此不能以此为据认为该提单为不清洁提单而拒付。
所以银行该行为不妥当。
19、我出口公司某年秋与英国某中间商成交某商品2000公吨,交货日期为11-12月。
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列明最迟装运期为12月31日。
我公司经安排装运的船只于12月31日才抵达装运港。
由于种种原因,该批货物实际上于1月18日才装船,于是我公司要求船方在提单上签发12月31日为装运日,并向银行交单议付。
货物于4月初才到达英国安特卫普港,引起买方怀疑。
即会同法院登轮查阅航海日志,发现实际装船日期为1月18日,遂拒收货物,并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赔。
这属于倒签提单。
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倒签提单不按实际日期签发,是一种欺骗行为,因而是违法的。
20、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
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
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
银行拒付是否有理?
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因为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于2001年1月4日到银行交单议付。
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成过期提单。
2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
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2)、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1)、买方。
如该货物已划归合同项下,则由买方负担。
2)、
买方。
22、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
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船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
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转移,无须赔偿。
请判别孰是孰非?
改案例的关键在于货物有没有特定化。
如果货物进行特定化了,证明该50件中的40件是乙公司的货物,那么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无需赔偿。
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说明,货物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
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并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50件损失的货物属于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索赔,卖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23、我某公司每公吨242美元FOBVesselNewYork进口200公吨钢材。
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应由我另行电汇。
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不一定。
关键在于该合同是遵循《2000通则》还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如果遵循《2000通则》,则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清关,美方要求不合理。
如果遵循《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则卖方要求合理,FOB
Vessel
…
术语要求由进口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
24、按CIF贸易术语出口。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分析:
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25、某公司按CIF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这份合同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上有何问题?
不正确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转运港船舷。
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合同中要求卖方负责货物于12月2日货轮驶抵目的港,延长卖方责任至目的港,有违CIF术语的责任划分,对卖方不利。
26、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
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买方为此向买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
不合理。
在CIF术语下,卖方负责投保,但其要求如下:
在买方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无需投保战争险
27、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
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
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
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
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
28、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谈一项出口合同,计划货物由乌鲁木齐运往横滨,我方不愿意承担从乌鲁木齐到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则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才能使双方都满意?
由于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所以采用EXW术语可使双方都满意。
29、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