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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明确各级领导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控制活动,使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2.3.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职业病防治的意识。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卫生宣教活动,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报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分层次、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各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和接触有害因素人员3个层面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了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感,以及做好职防工作的使命感。

制定和落实各部门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

2.3.3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员每月不定期到生产现场对现场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穿戴不合格的职工就行现场教育,要求班组即时进行整顿。

2.3.4每年组织各部门开展一至两次《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的宣传和预防职业病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2.3.5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确定年度体检时间和人数(包括进岗、离岗职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联系好职业卫生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卫生体检,建立和完善各部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管理。

最大限度的将职业病危害控制在源头。

2.3.6公司厂部做好工作现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年度检测,并作出相应的评价,及时发现与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点。

同时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或可能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并完善各种警告标志和警示说明。

2.3.7不断完善防护设施和加强职业病隐患的整改工作。

确保防护设施的良好运行。

2.3.8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治理步伐。

优先保证公司各种必备劳保用品的备用资金,即时购进各种防护用品。

2.4保障条件

2.4.1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公司广大职工健康及权益提供最坚强的保护伞。

2.4.2公司有专门的培训部门和人员,加强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患意识,提高面对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的能力。

2.4.3公司提供专门的职业病防治的专项资金。

每月劳保每月按时做计划,按时采购,按时领取发放,保证一线工人劳保用品的及时穿戴;

公司制定防护设施维修与保养的相应制度,保证各种防护设施的维修与保养资金和人员的及时到位与更换。

2.4.4公司引进先进的技术措施,保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控。

公司合理布局,利用地形、厂房、生源方向性和绿化植物吸收噪声的作用合理布局等各项保障,为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有利条件。

2.5实施计划或方案的编制与运行

相关部门根据相应目标编制相应的实施方案,方案由各部门进行编制和计划,经厂部确认后实施。

计划或方案中应包括:

工作目标;

设备或物质要求;

资金及保障措施;

人员安排及工作进度计划;

结果验收要求等内容。

实施方案编制部门负责执行,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完成。

2.6验收方法

公司厂部负责相关计划或方案的验收,如有特殊要求的,委托有服务资质的第三方验证机构协助完成。

3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

3.1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职业卫生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

(2)国家、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

(4)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

(5)事故案例的学习与职业病危害事故预案的演练;

(6)消防知识。

3.2三级职业卫生培训

凡新入公司员工必须经厂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尘、防毒、防噪声等科学知识。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其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实习人员不少于8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工作和学习。

3.2.1厂级职业卫生培训

厂级职业卫生培训由厂部负责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实习生不少于2学时)。

其教育内容为:

国家、及本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通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基本知识,消防知识;

本公司安全生产的概况,安全生产特点和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的介绍;

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等。

新员工经厂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部门。

3.2.2部门级职业卫生培训

部门级职业卫生培训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实习生不少于4学时)。

本部门的生产概况、安全环境状况;

本部门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设施、工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火警和急救联系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新员工经部门级职业卫生培训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3.2.3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

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由班长组织并负责教育,可采用讲解、演习相结合等方式,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1)本岗位(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工种)应知应会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技术装备、安全设施、监控仪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方法;

(4)本岗位(工种)事故案例及危险因素的预防措施等。

新员工经班组职业卫生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按有关规定安排相应工作和实习。

3.2.4三级教育和考试情况要填入职业卫生培训台帐。

3.2.5未经三级职业卫生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

违反规定的,由分配及接收部门负责。

3.2.6新员工要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培训,经过一段时期实际工作后,再由有关部门对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顶岗操作。

3.2.7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岗位,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部门、班组级换岗职业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3.2.8员工脱离操作岗位(休产假、病假、外出学习等)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进行部门、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

3.3外来人员职业卫生培训

3.3.1凡临时工、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和参观人员,进公司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临时工的职业卫生培训,由使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时间不少于4学时。

3.3.2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厂部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3.3.3进入厂区办事和参观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由接待部门负责讲解,参观人员要有专人带领。

其教育内容为本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3.4日常、其它职业卫生培训

3.4.1根据不同季节和节假日及停车检修前的特点,及时组织进行有关的职业卫生培训。

3.4.2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要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专门教育。

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4.3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要组织事故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对事故责任者要停工进行教育,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3.4.4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标语、图片、安全讲话和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开展经常性职业卫生培训活动。

3.4.5各管理部门组织中层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轮训时,必须有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

3.4.6对认真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并在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4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监测制度

4.1总则

4.1.1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损害公司作业场所员工身体健康的重要原因,为避免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减少和杜绝发生的人身伤害制定本制度;

4.1.2公司厂部负责本制度实施督导。

4.2管理制度

4.2.1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设定检测点。

4.2.2对设立检测点的部位要进行定期检测。

每年由具有检测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检测一次,应保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要求。

4.2.3对装置泄漏等异常情况或作业场所有可疑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卫生标准,对人体造成危害时,要随时进行检测,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

4.2.4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值时所在部门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使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或对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对作业人员造成职业病危害。

4.2.5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职业健康监护体检制度

5.1总则

为保护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根据《用人部门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部门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现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5.2管理制度

5.2.1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由厂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每年应根据工作情况,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安排本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5.2.2新进员工应根据工种与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2.3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的健康检查。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2.4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可逐步实行轮换或短期脱离的方式,缩短工时,减少接触时间;

必要可采取安排疗养等措施。

5.2.5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公司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5.2.6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5.2.7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作到一人一档,定期归档。

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5.2.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5.2.9公司或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部门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6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6.1总则

6.1.1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制定本制度。

6.1.2公司厂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督导。

6.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6.2.1厂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防护用品计划,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质量,并对其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2.2综合部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并组织采购,对采购防护用品的质量负责。

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发放,发现质量问题采购人员负责退货。

6.2.3各部门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发明细帐目,掌握使用人数,根据标准严格把关,切实做好领、发工作。

经批准领取集体备用的防护用品,由本部门领导在登记本上签字领取并控制发放。

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时与采购部联系,协商解决。

6.2.4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应按其从事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补充发给其它工种必须的防护用品。

遇有特殊情况或因公出差需增加防护用品时,可由使用部门申报,厂部领导批准后发放。

6.2.5休长假的职工(产假、病假等休假在2个月以上者),在休假期间不发劳动防护用品。

6.2.6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调动时,应按调入部门工种(岗位)配发防护用品。

6.2.7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调到不需防护用品的岗位,除保留一套工作服外,其余使用在一年以内的大件防护用品均应交回原发放部门。

6.3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6.3.1各部门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各岗位各工种的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着装上岗,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

对不按要求着装上岗的人员一经发现,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3.2接触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4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按照《个体防护装配选用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7.1总则

7.1.1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7.1.2公司厂部负责本制度实施督导。

7.2管理制度

7.2.1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部门不得安排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2.2将本公司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7.2.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7.2.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7.2.5女职工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生育津贴。

7.2.6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部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7.2.7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所规定禁忌的工作。

7.2.8本公司招聘人员时,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不使用未成年工,严禁使用童工。

8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8.1总则

8.1.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8.1.2公司厂部负责本制度实施督导。

8.2告知制度

本公司职业病危害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告知: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公司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由公司厂部负责。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及时准确地统计和上报本公司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向所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用人部门的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所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0.1总则

10.1.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本公司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制定本规定。

10.1.2公司厂部负责本制度实施督导。

10.2术语和定义

10.2.1建设项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10.2.2“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10.2.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类。

10.3工作内容

由厂部负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0.3.1公司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3.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10.3.3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公司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10.3.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部门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0.3.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交厂部,由厂部最终汇总归档。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11.1总则

11.1.1为了加强事故管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1.2.2公司厂部负责本制度实施督导。

11.2管理制度

11.2.1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工艺事故、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交通事故等(以下统称事故),事故部门(部门或工段)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分别向有关领导报告,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并按期限规定统计上报。

11.2.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和每一个员工应立即通知调度室、救护站、医院、抢险队等应急机构或厂内外人员,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11.2.3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理。

11.2.4发生设备、生产、工艺、质量、火灾、爆炸、交通等一般事故和轻伤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十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提出处理意见。

11.2.5凡发生事故或违章险肇事故,都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进行处理。

11.2.6当公司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以及急性中毒事故时,在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导。

11.2.7事故发生后,所有员工要积极抢救伤员和组织恢复生产。

当发生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必须经劳动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勘察完毕后,方可清理。

如因组织抢救需要变动现场的,必须事先做好标志、照相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11.2.8对发生事故的工段、分管领导、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根据情况轻重和责任大小,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11.2.9公司、部门领导、班组长应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上报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12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2.1总则

12.1.1为满足生产的需要,计划或非计划停产,检修工作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为确保检修工作中的员工生命安全,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订本制度。

12.1.2公司设备部负责本制度实施督导。

12.2制度的主要内容

12.2.1各班组、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由使用部门专门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应的台帐。

12.2.2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2.2.3认真执行防护设施、设备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12.2.4厂部应经常检查监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12.3检修工作中的一般要求

12.3.1一切检修(局部、全面停产)都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和条件,检修工段或人员在检修前制订出方案,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检修人员学习。

12.3.2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12.3.3有关设备、容器的安全附件和防护设施应按规定同时予以检修和调试。

12.3.4检修用的工具、设备以及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应认真检查,保证安全良好,坚持做到作业前和作业中检查安全。

12.3.4各类检修人员应坚持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品,必要时现场应配备应急物品。

12.3.6检修期间必须严格火源管理,需动火的地方,事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动火作业申请,禁止用明火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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