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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作业负责人

作业负责人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3.2作业人

作业人应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监护人

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作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4.3.4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3.5安全员

执行作业的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监督办理作业相关票证,并检查相关作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殊危险作业时,分公司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3.6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作业的各级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

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并通过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判断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5相关文件

5.1《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5.2《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5.3《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5.4《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

5.5《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5.6《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5.7《受限空间安全规程》

5.8《设备检修安全规程》

5.9《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6记录

6.1《动火作业许可证》

6.2《吊装作业许可证》

6.3《高处作业许可证》

6.4《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

6.5《动土作业许可证》

6.6《断路作业许可证》

6.7《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8《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

6.9《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各类动火作业安全,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5〕79号)及公司相关制度,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凡在厂区范围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和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的规定。

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1.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四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5.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取样时,应采取上中下多点取样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俩台一起监测的方式,并留有取样的影像资料,并应每年对监测分析设备进行监测和保养,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6.5.2凡处在甲类、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甲类:

闪点〈28℃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等;

乙类:

60℃〉闪电≥28℃的液体:

爆炸下限≥10%的气体等;

第五条职责及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

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职责

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监火人职责

7.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职责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六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第七条《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动火人和行政部各持一份存查;

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区域负责人、动火人和行政部各持一份存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八条《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特级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

用火所在车间领导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报行政部审查合格,经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和检修工作副总共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落实签字后,方可用火。

2、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一级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

用火所在车间领导组织安全技术人员、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报行政部审查合格,经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和检修工作副总共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落实签字后,方可用火。

3、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二级用火作业火由公司安全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组织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经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和检修工作副总共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落实签字后,方可用火。

4、固定用火的办理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科进行审查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十条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

1、需在与本次用火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前划“√”,其中1-5条由用火所在岗位负责人确认签字;

6-9条由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由应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2、“危害识别”一栏由安全科、生产科及车间共同确认可能发生事故类别,由安全人员负责填写。

3、施工作业区域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涉及区域的管理人员共同审查合格,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4、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安全科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十一条《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8.4.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5〕79号)制定本作业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引用文件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2术语和定义

2.1受限空间confinedspaces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2.2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3.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3.2安全隔绝

3.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3.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3.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3.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3.3.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3.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3.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3.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3.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5监测

3.5.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3.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必要时俩台检测设备一起监测,取样过程要留有音像资料,包含取样地点、时间、位置,。

3.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3.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3.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3.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3.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3.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3.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3.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3.7照明及用电安全

3.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3.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

3.8监护

3.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3.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3.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3.9其它安全要求

3.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3.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3.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3.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3.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3.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3.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3.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3.9.11对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封闭、半封闭设施(反应釜、塔、槽、等)的入口,必须设置视频监控,并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

3.9.12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4职责要求

4.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4.1.1行政部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4.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4.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4.2监护人员的职责

4.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4.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4.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4.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4.3作业人员的职责

4.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4.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4.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4.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4.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4.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4.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作业证》由行政部负责办理。

5.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3《作业证》应由经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和检修工作副总共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落实签字后,方可作业。

5.4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行政部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各作业环节登高作业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1、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公司作业环节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2.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作业高度在h≥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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