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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须要的特殊说明等。

  6.医疗废物运出后,刚好对暂存地点及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7.禁止在非收集、非暂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对外交接、登记制度

  1.依照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2.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保存3年。

  3.对交接医疗废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刚好向主管领导汇报,以求尽快解决。

  病理科危急化学品和生物平安管理制度

  病理科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试验室生物平安通用要求》和《微生物和生物医学试验室生物平安通用准则》等规定,做好危急化学品和生物平安管理

  1.有定期对取材室、切片室等进行甲醛、二甲苯浓度的检测报告,保证有害气体浓度在规定许可的范围

  2.病理科工作中产生的废弃二甲苯、甲醛等液体,必需统一回收,严禁随意倾倒入下水道

  3.未固定病理标本取材应在P2级试验室中进行,严格区分污染区、非污染区,应有单独的洗手池和溅眼喷淋设备

  4.有完善的易燃品、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规范

  5.病理科工作人员应有接触有害品职务补贴,并定期做职业病体检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2

  一、在医院感染科指导下,有专人负责医院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各科室医疗废物有专人处理,污物处理人员(卫生员)应接受肯定的专业学问培训。

不得让病人或家属自行处理各种污物。

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实施由院感科、总务科、护理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要严格分开,不能混放;

医疗废物用专用包装袋(黄色、防渗漏)盛装,扎紧袋口,双层封闭处理,并粘贴明显的警示标识。

  三、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做好医疗废物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应当包括:

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禁止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四、各科室不得干脆向垃圾道内倾倒污物,保证污物入袋(治疗室、手术室、病房、诊疗室、换药室、化验室、输血库、病理科、供应室等),送至指定地点,由环保、城管部门统一收集、集中焚烧。

  五、患者的生活垃圾每天由卫生员清理,集中盛放于专用污袋(黑色)送垃圾站集中处理。

  六、有机废弃物收集容器,必需密封有盖,防渗漏、防蝇、防鼠,便于搬运及消毒。

  七、一次性运用的注射器、输液器、针头等,各科室运用后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60分钟后,由供应室按数回收、毁形后按要求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绝不行自行处理和随意扔掉,防止造成社会污染。

  八、传染病人运用的注射器、输液器、针头等用20xxmg/L含氯消毒剂浸泡60分钟后,用双层黄色污袋双扎口,密闭运输医院指定地点,由医院统一收集,送焚烧。

  九、一次性运用的帽子、口罩、尿布、检查垫、尸体单及纱布等,各科室运用后应装入专用污袋,由卫生员回收后,送医院指定地点焚烧处理。

  十、一次性运用的试管、培育皿、采血针等,各试验室、生化科、细菌科、输血科、检验科等运用后,用20xxmg/L含氯消毒液浸泡60分钟后,用双层专用污袋,送医院指定地点,统一毁形、焚烧处理。

  十一、不行燃废弃物如玻璃、搪瓷制品经严密消毒后,指派专人集中,由医院统一毁形处理。

  十二、患者的排泄物、呕吐物、脓性分泌物、血、痰等,有较强传染性的引流物用特地容器,用20xxmg/L含氯消毒剂或石灰(干粉)搅拌,浸泡2小时后倒入厕所。

  十三、手术切除的人体残肢或脏器、病理标本、动物试验标本及其它各种需处理的可燃性医疗污物均应用双层黄色污袋密闭运输医院指定地点,焚烧处理。

  十四、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肯定禁止造成放射性污染。

  十五、凡违反规定,造成医院废弃物扩散、污染环境或由医院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医院内交叉感染或流入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形成不良后果者,追究责任人和所在科室领导的责任。

实行一票推翻制,干脆与科室质控挂钩。

  十六、医疗废物处置流程:

科室收集→保洁员运输→垃圾暂存处专人管理:

负责交接、登记、签收。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朝气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限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各级各类医疗卫朝气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朝气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朝气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其次章医疗卫朝气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平安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朝气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朝气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朝气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朝气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短暂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输至短暂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朝气构内部运输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别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朝气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状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刚好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朝气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实行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朝气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须要对致病人员供应医疗救援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实行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朝气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须要对致病人员供应医疗救援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实行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实行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朝气构应当依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须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和紧急处理学问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短暂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朝气构应当依据《医疗废物分类书目》,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朝气构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刚好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依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特地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特地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育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急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运用双层包装物,并刚好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朝气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运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

  第十六条运输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根据规定的时间和路途运输至内部指定的短暂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输人员在运输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输至短暂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输人员在运输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干脆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输医疗废物应当运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锋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输工具。

  每天运输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输工具刚好进行清洁和消毒。

  其次十条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短暂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短暂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其次十一条医疗卫朝气构建立的医疗废物短暂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便利医疗废物运输人员及运输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平安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开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其次十二条短暂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其次十三条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其次十四条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其次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短暂贮存地点、设施刚好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其次十六条禁止医疗卫朝气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短暂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其次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朝气构应当根据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运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简单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刚好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其次十八条医疗卫朝气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刚好实行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峻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根据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削减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实行适当的平安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峻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全部运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平安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对事务的起因进行调查,并实行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务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平安防护

  其次十九条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相识。

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学问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驾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识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驾驭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驾驭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平安学问、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平安防护等学问;

  (四)驾驭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驾驭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状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朝气构应当依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实行相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朝气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时,应当实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刚好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朝气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朝气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状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平安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状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觉医疗卫朝气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马上消退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朝气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刚好实行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朝气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协作,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供应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朝气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学问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运用后的医疗废物运输工具刚好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朝气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朝气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短暂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运用的医疗废物运输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朝气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朝气构执业许可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朝气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根据条例及本方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根据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朝气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惩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朝气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实行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刚好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朝气构无正值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协作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朝气构执业许可证件;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朝气构未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

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朝气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方法所称医疗卫朝气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限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4

  

(1)加强全员医疗废物管理的教化和培训,捉高其管理的意识,人人参加管理,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2)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

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上述废物必需分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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