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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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借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与按《借款合同》签订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该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3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投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七)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
(八)投保人所能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得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投保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在严格审核投保人资信情况的基础上发放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
被保险人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
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如保险人认为需要,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2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通知和催收义务导致的损失及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
(四)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文件文件面请求两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投保人未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投保人未清偿《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的部分为计算基础;
(二)投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贷款利息的部分为计算基础;
(三)在依据本条第
(一)或第
(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投保人未能偿还的贷款本息(或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息的部分)×
(1-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一条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第二十二条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发放了其他未向本保险人投保的贷款,并且在索赔请求涉及的投保贷款发生逾期之后,投保人偿还了未投保贷款的,保险人按已投保贷款金额占投保人向被保险人贷款的总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投保人在未投保贷款约定还款日前提前偿还未投保贷款的,则该偿还金额将从保险人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案件诉讼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贷款前,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在提供以下材料后,可解除保险合同:
(一)退保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按照前条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给投保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
退保系数
其中退保系数按照保险合同已生效月份数占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例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合同已生效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保险单已生效月份数/保险期间月份数(S)
S≤10%
65%
10%<S≤20%
60%
20%<S≤30%
45%
30%<S≤40%
35%
40%<S≤50%
25%
50%<S≤60%
15%
60%<S≤70%
10%
70%<S≤80%
5%
S>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