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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安消防总队技术.docx

山东公安消防总队技术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意见)

鲁公消〔2005〕174号

关于加强我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工作意见

各支队:

自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后,我省按要求取消了生产消防产品备案登记、外省进鲁消防产品备案登记、灭火器维修许可等行政审批项目,但由于目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职责权限不明确等原因,部分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意识有所下降,消防产品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精神,为规范我省消防产品市场秩序,遏制消防产品质量下滑的势头,建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总队制定了下一步的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摸清底数,建档立案

各地应结合正在开展的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对当地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和消防设施安装施工、维修保养企业的基本情况搞好调查摸底,分类建立台帐及企业档案(台帐、档案样式另行制定下发)。并注意加强动态管理,日常工作中主动搜集汇总产品抽检情况及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情况,了解消防产品安装施工质量及产品销售去向、掌握企业产品抽检合格率及自动消防设施开通使用率。通过以上措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

二、明确人员,加强监管

消防产品检查是消防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消防执法责任制,明确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处罚力度。总队将把消防产品监督工作列入全年消防执法质量考评内容,以确保工作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三、积极措筹,确保经费

按照国家规定,执法部门进行市场监督抽检时,检测、送样等相关费用应从业务经费中列支;按照公安部要求,消防部门在进行产品现场检查及质量判定时应按规定配备现场检测设备。各地应将上述费用列入年度业务经费预算,并按要求配足配齐检测设备。财政返还的消防产品罚没款应用于消防产品检查、抽检、设备配备等专项支出上,确保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正常进行。

四、建立流通领域定期检查制度

各地应根据实际,与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协调沟通,建立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定期检查制度,通过查阅单位销售台帐、检查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现场检查判定产品质量等措施,掌握当地消防产品销售去向及产品质量状况。对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单位,要依照《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以规范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正常秩序。

五、建立使用领域产品抽检制度

各地要将消防产品质量隐患整改纳入火灾隐患整改机制中,通过对单位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运行状态进行检查,指出存在的质量问题及隐患,督促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建筑工程审核验收是公安消防部门在使用领域把好消防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审核验收过程中的消防产品监管机制,适当提前介入,查验消防产品相关资质文件。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场所、在建重点工程经消防审核合格后,在消防产品已进场但尚未安装时,应由消防产品监督人员逐一查验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并对产品进行现场测试和质量判定,现场无法判定质量时要抽封样品送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及早发现质量问题,避免给国家、用户带来更大的损失。

六、加强合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要按照《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即将出台的《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明确执法程序,通过开展监督抽查、市场检查以及调查群众举报投诉等措施,加大消防产品流通、使用领域的监管力度;与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制度,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与产品市场准入相关的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产品质检中心等部门的合作,通过接受上述单位聘请参加认证、认可企业的工厂条件检查、派员对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进行抽封样等形式,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通报信息,由评定、质检机构暂停或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把好质量源头,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使用领域。

七、集中整治,规范灭火器维修市场秩序

针对当前灭火器维修质量下降、市场无序竞争严重的现状,总队将尽快制定地方标准《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规定灭火器维修企业应具备的最低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灭火器维修的关键工艺规程。各地应结合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整顿当地灭火器维修市场,灭火器维修企业必须达到《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的要求,维修产品由消防部门抽封样品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八、充分利用行业社团等中介组织,实现行业自律

为确保消防产品质量,省消防协会应扶持、培育行业社团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制定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行规行约,打造行业诚信。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形象的会员,可采取发布名单公示、予以除名等行业惩戒措施,逐步形成消防部门依法监督和宏观调控、中介评价组织依法执业、行业社团自律管理的新型消防行业管理模式。

附:

1.山东省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封样申请表

2.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封样程序

3.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封样程序

4.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样单

5.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6.山东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二○○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

山东省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封样

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申请企业概况

申请企业名称

企业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含区号)

传真

法人代表

手机

联系人

手机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固定资产

年产值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产品检验选择的消防产品质检中心名称

申请型式检验消防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执行标准编号

商标

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装明细表

序号

名称和型号规格

数量

制造单位及出厂时间

启用日期和现状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明细表

序号

名称和型号规格

数量

制造单位及出厂时间

启用日期和现状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时请缩至A4纸大小)

型式检验消防产品生产(维修)工艺流程图

附件二:

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封样程序

1.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的产品申请作型式检验时,应填写《山东省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封样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寄)送总队防火部技术处:

A、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B、产品生产(维修)工艺流程;

C、企业简介(包括生产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资金状况);

2.申请单位资料齐全的,总队防火部技术处在4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消防支队下达抽封样任务。

3.消防支队接到抽封样任务后,应按照《山东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山东省地方标准《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的要求指导申请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指导申请单位制定企业标准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4.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完毕后,当地消防支队在3个工作日内派遣人员组织检查组,按照《山东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山东省地方标准《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的要求对工厂条件进行检查,出具《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工厂条件检查报告》。工厂条件检查不合格的,消防支队应在2日内将检查报告上报总队技术处,3个月后企业方可重新提出封样申请。

5.工厂条件检查合格的,由检查组现场抽封样品。抽样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抽样基数、样品数量、规格尺寸,从单位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抽取,填写《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样单》,并在样品上粘贴封条。如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不予抽样。

6.消防支队封样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工厂条件检查报告》、产品封样清单报(寄)送总队防火部技术处进行复核。

7.复核合格的,技术处出具《消防产品检测介绍信》,由申请单位将样品送国家法定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不合格的,3个月后企业方可重新提出封样申请。

8.检查组成员中防火监督人员应不少于2名,其中1名应为消防产品专(兼)职管理人员。

9.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严格要求,不得弄虚作假。凡出现2次以上出具虚假工厂条件检查报告、不按规定抽封样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抽封样任务等情况的,取消工厂条件检查及产品抽封样资格。

附件三: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封样程序

1.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产品流通、使用领域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现场无法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时,应按本程序规定抽封样品送检。

2.在消防产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首先应查阅经营单位的销售台帐,掌握单位经销的产品种类、数量及销售去向;同时应查验进货合同或购货发票等,确定被抽检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必要时与生产企业取得联系,对产品进行确认。

在消防产品经营单位进行抽样时,应检查产品的合格证、包装及贮存时间,确保产品处于完好状态。

3.在消防产品使用单位、在建工程进行抽样时,应查阅购货发票、采购合同、标书等证明材料,掌握单位采购、使用的消防产品的种类、数量,确定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必要时与生产企业取得联系,对产品进行确认。

对在建工程中尚未安装的产品抽样时,应检查产品的合格证、包装及贮存环境,确保产品处于完好状态;在建工程中已安装及使用单位安装完毕处于使用状态的产品,要注意查验产品的安装质量和使用情况,区分产品质量责任与安装、使用质量责任。

4.抽样时,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样品数量、规格尺寸抽取,样品数量不足的,以实际数量为准,填写《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并在样品上粘贴封条,不得随意增加样品数量。

7.现场抽样后,抽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或指定单位将样品送(寄)至国家法定质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8.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时,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名,其中1名应为熟悉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业务的防火监督人员。

9.流通、使用领域内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所产生的样品送检、检验等费用,由抽样单位从业务经费中列支。

附件四:

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样单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维修日期

注册商标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抽样方式

抽样基数

样品数量

封条编号

包装方式

封样部位

执行标准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抽样部门

(盖章)

抽样人员签字

年月日

共四联(申请单位、抽样单位、省消防总队和承检机构各一联)

附件五: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编号:

被抽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维修日期

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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