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条款范文民事赔偿有些条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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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
当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既要建立一种民事赔偿的救济措施,又要建立对不法行为人的惩戒措施。
前者通常表现为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后者则表现为行政处罚和刑事。
参考资料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安排分配和处理处分,其分配处理处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
如违约的,除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元。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算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协议附件
见证人:
二零一年月日
附上一篇工伤赔偿协议:
核心内容:
本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日___码:
家庭住址:
电话:
公司住所地:
法人代表:
鉴于甲方于年月日在石家庄工地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受伤一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石家庄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
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xx年6月1日前已支付甲方两次住院医药费共计人民币¥元,乙方还已支付甲方停职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部分赔偿款¥元。
2、在本协议第一条确认金额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
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
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
二、付款期限:
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确认的款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即付人民币xx年8月31日前付人民币余款人民币于xx年12月31日前付清。
乙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上述款项,甲方的银行账户为:
.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五、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责任。
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八、以上条款双方均自愿遵守。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___、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
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
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
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
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参考资料:
一、如果合同约定惩罚性赔偿金,以有效认定。
比如,假冒人愿意承担5-20倍,这个约定有效,但必须明确是一个准确的赔偿倍数,否则会因为约定不明不无主张。
这区别于违约金不能过高的原则。
二、参考资料:
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后达成的损失赔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以约定的损失赔偿金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调整,法院应否予以调整的问题。
为此,主要涉及约定损失赔偿金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及对过高的约定损失赔偿金进行调整的理论及法律依据等相关问题。
(一)约定损失赔偿金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
违约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违约损失赔偿可分为法定损失赔偿和约定损失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于约定损失赔偿的规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合同终止履行后当事人达成违约损失赔偿条款或具体损失赔偿数额的情形。
约定损失赔偿常常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即赔偿金;
二是约定损失赔偿的具体方法或方式。
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条款,其效力高于法定损失赔偿。
约定损失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与违约金类似。
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金的区别在于,其除具有补偿性外,还带有一定的惩罚性。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能够确定实际损失的前提下,违约金可适当超过实际损失,但不能超过损失的30%;
对于约定损失赔偿金,原则上不能高于实际损失。
对于二者的关系,《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___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___不予支持。
”从该条规定文义内容诠释,如果守约方已经提出增加违约金的,就无权再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守约方没有要求增加违约金的,可以就不足部分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因此,在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除了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以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样能有效地督促当事人合法地履行合同。
“在考量合同解除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考虑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了违约金指向的违约损害和此外损害,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___应首先支持违约金的支付请求,然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确立的违约金调整方法调整即可:
或认为违约金已涵盖了损害赔偿,不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或认为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依当事人之请求,可增加相应的数额。
”此时惩罚性违约金与法定损失赔偿时并存的,并不违背合同法完全赔偿的基本原则。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违约金的损失填补功能和替代履行作用决定了若违约金请求权与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向的是同一损害,则应避免同时适用,否则将会出现债权人双重获益之结果。
可见,惩罚性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金是两个不同概念,彼此之间不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
(二)约定损失赔偿金数额过高时能否予以调整
《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
(二)》明确了违约金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应如何调整。
但对于当事人约定的损失赔偿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约定损失赔偿的效力要高于法定损失赔偿,但这并不代表合同当事人可以毫无顾忌地任意约定损失赔偿金额。
为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过高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的约定变成了赌博,或约定过低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
为此,在保障合同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允许法院对约定的赔偿条款进行干预。
事实上,合同法正是通过调整违约金等办法来合理地界定约定损失赔偿的赔偿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约定的损失赔偿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限制,如果双方约定了损失赔偿金,而实际损失金额无法确定,守约方只要举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额即可根据约定确定。
笔者认为,对于约定损失赔偿金的数额过高时当事人可否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应区别不同情形:
对于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违约事实发生后,约定损失赔偿金确实高于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违约方又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的,为维护民法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参照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对约定的损失赔偿金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部分予以调整;
对于合同终止履行后,达成的具体损失赔偿数额或相关条款,应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法的自由原则,在赔偿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应当作为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即使违约方以约定的损失赔偿金额过高为由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亦应不予调整。
“至于事后约定,乃于损失发生后,由当事人合意以定其范围之谓。
既由当事人合意以定,则其内容如何,除有悖于公序良俗者外,自应从其所定。
”
(三)在损失赔偿条款有效的情形下对数额进行调整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明利公司与甘某、胡某在《赔偿协议》中,明确终止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明利公司赔偿甘某、胡某购房损失3250万元,该赔偿损失数额属于约定的损失赔偿金。
一、二审判决虽然均认定《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但是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一审判决以明利公司承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分高于给甘某、胡某造成的损失为由,酌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损失赔偿标准,对当事人约定的损失赔偿金额予以调整,裁判结果也与其认定《赔偿协议》有效相矛盾。
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同___。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对过高的损失赔偿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本案应予维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明利公司承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分高于给甘某、胡某造成的损失,在明利公司请求予以调整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明利公司实际交付购房款的比例,酌定损失赔偿标准。
第三种意见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赔偿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应直接作为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二审判决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最高___再审审查亦认可了二审判决结果。
明利公司与甘某、胡某协商一致不再就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就合同终止后的赔偿问题在《赔偿协议》中明确:
因明利公司过错造成甘某、胡某巨大经济损失,经双方充分反复核算,明利公司自愿赔偿甘某、胡某因此遭受的主要经济损失3250万元。
上述约定,内容具体明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
此外,明利公司称《赔偿协议》并非独立协议,应随《房屋买卖协议书》一并为无效协议。
但事实上,由于双方对不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均无异议,而该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双方关于合同终止履行后的赔偿条款内容。
而且,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甘某、胡某提交了拟购房屋附近商品房的市场交易价格,证明其购房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相反,明利公司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过分高于甘某、胡某的购房损失。
因此,二审判决根据《赔偿协议》的约定判令明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合同依据。
综上,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石。
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损失赔偿条款,只要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即应当作为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损失赔偿条款是在合同订立时达成的,赔偿金额数额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参照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予以增加或减少;
违约损失赔偿条款是在合同终止时签订的,除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外,一方当事人以数额过高为由请求调整的,___应不予支持。
契约自由原则,如果合同已经签订并生效,乙方应该履行,如果合同正在签订,乙方可以和甲方协商,签订合同必须双方自愿。
如:
赔偿协议
协议方:
X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XXXX年X月X日,甲方委托乙方将XX货物汽运发运到重庆,乙方擅自变更运输方式,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又不慎致货物受损,造成直接货物损失人民币XXX元,且延误了XX天,现收货方要求甲方赔偿损失XXXXX元。
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愿意于XXXX年X月X日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XXXXX元,以作为甲方对收货方的赔偿,甲方表示同意。
二、甲方同意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完毕后,放弃对乙方其它责任的追究。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X元。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
(甲方盖章)协议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时间: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具体是指除了符合劳动节合同法以下规定之外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___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___,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___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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