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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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流通领域定期检查制度

各地应根据实际,与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协调沟通,建立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定期检查制度,通过查阅单位销售台帐、检查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现场检查判定产品质量等措施,掌握当地消防产品销售去向及产品质量状况。

对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单位,要依照《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以规范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正常秩序。

五、建立使用领域产品抽检制度

各地要将消防产品质量隐患整改纳入火灾隐患整改机制中,通过对单位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运行状态进行检查,指出存在的质量问题及隐患,督促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建筑工程审核验收是公安消防部门在使用领域把好消防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审核验收过程中的消防产品监管机制,适当提前介入,查验消防产品相关资质文件。

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场所、在建重点工程经消防审核合格后,在消防产品已进场但尚未安装时,应由消防产品监督人员逐一查验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并对产品进行现场测试和质量判定,现场无法判定质量时要抽封样品送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及早发现质量问题,避免给国家、用户带来更大的损失。

六、加强合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要按照《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即将出台的《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明确执法程序,通过开展监督抽查、市场检查以及调查群众举报投诉等措施,加大消防产品流通、使用领域的监管力度;

与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制度,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

加强与产品市场准入相关的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产品质检中心等部门的合作,通过接受上述单位聘请参加认证、认可企业的工厂条件检查、派员对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进行抽封样等形式,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通报信息,由评定、质检机构暂停或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

把好质量源头,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使用领域。

七、集中整治,规范灭火器维修市场秩序

针对当前灭火器维修质量下降、市场无序竞争严重的现状,总队将尽快制定地方标准《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规定灭火器维修企业应具备的最低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灭火器维修的关键工艺规程。

各地应结合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整顿当地灭火器维修市场,灭火器维修企业必须达到《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的要求,维修产品由消防部门抽封样品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八、充分利用行业社团等中介组织,实现行业自律

为确保消防产品质量,省消防协会应扶持、培育行业社团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制定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行规行约,打造行业诚信。

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形象的会员,可采取发布名单公示、予以除名等行业惩戒措施,逐步形成消防部门依法监督和宏观调控、中介评价组织依法执业、行业社团自律管理的新型消防行业管理模式。

附:

1.山东省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封样申请表

2.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封样程序

3.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封样程序

4.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样单

5.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6.山东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二○○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

山东省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封样

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申请企业概况

申请企业名称

企业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含区号)

传真

法人代表

手机

联系人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固定资产

年产值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产品检验选择的消防产品质检中心名  称

申请型式检验消防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执行标准编号

商标

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装明细表

名称和型号规格

数量

制造单位及出厂时间

启用日期和现状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明细表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时请缩至A4纸大小)

型式检验消防产品生产(维修)工艺流程图

附件二:

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封样程序

1.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的产品申请作型式检验时,应填写《山东省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封样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寄)送总队防火部技术处:

A、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B、产品生产(维修)工艺流程;

C、企业简介(包括生产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资金状况);

2.申请单位资料齐全的,总队防火部技术处在4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消防支队下达抽封样任务。

3.消防支队接到抽封样任务后,应按照《山东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山东省地方标准《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的要求指导申请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指导申请单位制定企业标准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4.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完毕后,当地消防支队在3个工作日内派遣人员组织检查组,按照《山东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山东省地方标准《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的要求对工厂条件进行检查,出具《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工厂条件检查报告》。

工厂条件检查不合格的,消防支队应在2日内将检查报告上报总队技术处,3个月后企业方可重新提出封样申请。

5.工厂条件检查合格的,由检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抽样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抽样基数、样品数量、规格尺寸,从单位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抽取,填写《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样单》,并在样品上粘贴封条。

如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不予抽样。

6.消防支队封样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工厂条件检查报告》、产品封样清单报(寄)送总队防火部技术处进行复核。

7.复核合格的,技术处出具《消防产品检测介绍信》,由申请单位将样品送国家法定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不合格的,3个月后企业方可重新提出封样申请。

8.检查组成员中防火监督人员应不少于2名,其中1名应为消防产品专(兼)职管理人员。

9.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严格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凡出现2次以上出具虚假工厂条件检查报告、不按规定抽封样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抽封样任务等情况的,取消工厂条件检查及产品抽封样资格。

附件三: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封样程序

1.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产品流通、使用领域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现场无法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时,应按本程序规定抽封样品送检。

2.在消防产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首先应查阅经营单位的销售台帐,掌握单位经销的产品种类、数量及销售去向;

同时应查验进货合同或购货发票等,确定被抽检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必要时与生产企业取得联系,对产品进行确认。

在消防产品经营单位进行抽样时,应检查产品的合格证、包装及贮存时间,确保产品处于完好状态。

3.在消防产品使用单位、在建工程进行抽样时,应查阅购货发票、采购合同、标书等证明材料,掌握单位采购、使用的消防产品的种类、数量,确定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必要时与生产企业取得联系,对产品进行确认。

对在建工程中尚未安装的产品抽样时,应检查产品的合格证、包装及贮存环境,确保产品处于完好状态;

在建工程中已安装及使用单位安装完毕处于使用状态的产品,要注意查验产品的安装质量和使用情况,区分产品质量责任与安装、使用质量责任。

4.抽样时,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样品数量、规格尺寸抽取,样品数量不足的,以实际数量为准,填写《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并在样品上粘贴封条,不得随意增加样品数量。

7.现场抽样后,抽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或指定单位将样品送(寄)至国家法定质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8.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时,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名,其中1名应为熟悉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业务的防火监督人员。

9.流通、使用领域内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所产生的样品送检、检验等费用,由抽样单位从业务经费中列支。

附件四:

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样单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维修日期

注册商标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抽样方式

抽样基数

样品数量

封条编号

包装方式

封样部位

执行标准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抽样部门

(盖章)

抽样人员签字

共四联(申请单位、抽样单位、省消防总队和承检机构各一联)

附件五: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被抽样单位名称

样品名称

进货或使用日期

证书编号

合格证

生产

单位

名称

地址

被抽样单位

抽样单位

共四联(被抽样单位、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和生产单位各一联)

附件六:

山东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为确保消防产品质量,规范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对生产企业生产环境、检验和设备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促进申请方不断改进基本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质量体系并持续改进。

一、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配备足够的资源,明确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二、生产场地、环境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

三、生产、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最低配置要求,且其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四、建有生产、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齐全,有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五、应编制和有效实施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b)对文件的制定、发放、修改和标识做出规定;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d)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e)产品标准、主要原材料标准及相关标准齐全。

f)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六、应编制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产品检验、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进行有效管理,达到下述要求:

a)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b)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c)对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七、应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形式、等级或其他标识方法;

质量要求、验收依据;

应对关键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八、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包括:

a)获得作业指导书;

b)使用适宜的设备;

c)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d)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监视和测量;

e)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九、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生产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

测量设备应:

a)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b)校准状态得到识别;

c)对设备状态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

十、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质量检验规程,进货检验(验证)、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明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包括:

a)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b)出厂检验的项目应不少于有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c)按规定做好检验记录,并收集、归档、保存,便于查阅;

十一、有完善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

十二、产品包装技术文件齐全,使用说明书内容正确,产品标识和质量标识符合要求。

十三、从事生产、检验等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

十四、应编制并有效实施产品售后服务程序,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

十五、定期对满足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的状态进行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主题词: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2005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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