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和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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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纸
福州市技工学校
课程名称
经济法
授课班级
1013营销1
课题
§4.2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授课日期
年月日
授课方法
讲授
授课时间
40分钟
组长审批
教学目的
1、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内容;
2、掌握合同效力的三种类别。
教学重点
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内容;掌握合同效力的三种类别
教学难点
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内容;掌握合同效力的三种类别
教学仪器
教学内容和过程
一、回顾上节课内容
二、引入新课
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四、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五、合同订立的程序
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七、缔约过失责任
八、合同的效力
九、布置练习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的订立包括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订立合同的程序、缔约过失责任等基本内容。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2、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⑴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⑵标的
⑶数量
⑷质量
⑸价款或者报酬
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⑺违约责任
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⑴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内容表示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的,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⑵要约邀请:
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⑶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⑷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指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
⑸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⑴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⑵承诺的方式:
口头和书面形式
⑶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⑷承诺撤回:
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宜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六、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三种。
1、有效合同:
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2、无效合同:
指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合同:
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者归于无效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七、布置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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