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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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稳健发展,规范自然人授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

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本行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包括农户与非农户自然人。

农户是指在本行服务辖区内居住的具有农业户口的自然人。

非农户自然人是指本行服务辖区内居住非农户口自然人。

第三条授信业务种类

(一)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用途主要有个人住房、汽车、一般助学贷款等消费性个人贷款。

(三)农户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本行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

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农户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

农户住房按揭贷款参照本行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本行根据农户的资产情况,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二)农户联保贷款是指辖内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由本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负责本行辖内超权限信用等级评定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支行负责辖区权限内自然人信用状况的审查、评定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信与评级第七条授信是指本行根据辖内自然人的信用评级情况、还款能力,以及资金需求情况,确定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

第八条授信评级是指本行通过评审组织、依据客观标准、对辖

内城镇区自然人的家庭概况、资产负债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信用状况等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并对辖内自然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的过程。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定方式

(一)信用等级评定釆取集中评定为主,随时评定为辅的评定方

(二)根据借款人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合理设定最高授信限额;

(三)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每年一季度是信用等级评定的集中评定期。

第十条授信方式

辖内自然人评级与授信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客户授信采取基本授信、追加授信、临时授信三种方式。

(一)基本授信,是指每年年初根据客户上年度授信执行情况、本年度经营发展以及本行信贷计划,进行的短期授信。

(二)追加授信,是基本授信的补充,对未经基本授信而年度中间需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或虽经基本授信、但中途经营变化而需新增授信额度的客户,可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追加授信。

(三)临时授信,是指超过基本授信额度,因客户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求或资产负债率较高的特殊行业,需要临时性追加授信额度的。

临时授信一般为一次性逐笔授信。

第十一条辖内自然人取得授信必须先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章非农户自然人授信管理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自然人到支行领取并填写《自然人客户授信审批表》有资金需求的,要对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期限等事项要有详细说明;对授信贷款用途,可填写“生产、经营、消费”等。

用途为消费性质的,必须明确贷款的具体用途,如“购房、购家电”等。

(二)支行客户经理负责信用信息釆集工作,原则上不少于2人,负责釆集辖区自然人评级授信所需的资料与数据,并根据评级指标体系测算分值,确定自然人的信用等级初评结果。

(三)支行根据初评结果,认真审查并逐户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非农户自然人授信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具有贷款人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五)能够提供准确的经营或家庭收入证明资料,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从事目前经营项目1年(含)以上。

(八)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九)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授信工作步骤:

(一)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自然人提出授信申请;

(二)客户经理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并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还款能力、资金需求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初步确定授信额度;

(三)本行对自然人授信进行逐户审查、审批;

(四)根据审批结果,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及从合同;

(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健全客户授信信息。

(六)原则上,AAA级自然人的贷款佘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50%,提供家庭可支配资产足额担保的不受本办法限制;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的信用担保保证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0%;AA级自然人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30%,提供的保证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A级自然人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提供的保证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60%;

(七)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五条授信额度一经确定,授信有效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非特殊情况不得增加,特殊情况包括:

(一)信贷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非农户自然人的资产、负债、工作或家庭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六条支行按照授信权限确定辖内自然人授信权限管理,超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七条授信后档案管理

(一)建立信用户档案。

《自然人授信审批书》、《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表》作为信用户档案与其他基础资料及贷款合同文本一并专门保管。

(二)本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资料与授信审批资料一并保管。

测评内容及标准见附表1、附表2。

第五章农户自然人授信管理第十八条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一)按村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审小组。

由客户经理任组长,村“两委(党支部委、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委员、村民代表为成员组成的5-7人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所在村庄的农户信用等级初评工作。

(二)农户申请。

农户到本村农户信用等级评审小组领取并填写《自然人授信审批表》,有资金需求的,要对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期限等事项详细说明;对授信贷款用途,可填写“生产、经营”等。

用途为消费性质的,必须明确贷款的具体用途,如“购房、购家电”等。

(三)信用等级初评。

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成员对申请评级、授信农户的家庭概况、资产与负债情况、收入状况、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与评估,并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表,由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得出农户的信用等级初评结果。

客户经理形成授信调查意见,初步建立信用档案。

(四)信用等级确定。

支行信用评定人员根据各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的初评结果,认真审查并逐户确定信用等级。

(五)为了充分体现信用评定的社会性、群众性、公开性,使评定结果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对评定为信用户的,村信用等级评审人员负责在村里显要位置进行公示5天,并通过广播等形式,告知全体村民。

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支行信用评定人员负责重新核实评定。

(六)授信审查审批。

支行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对农户授信进行

逐户审查、审批。

(七)完成授信。

由客户经理根据审批结果,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授信合同。

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健全农户授信信息。

(八)由于村“两委”建制不齐等原因、无法建立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的,可由支行信用评定人员直接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授信评定政策

(一)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佘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

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釆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二)本行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本行服务辖区内;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管理

(一)信用乡(苏木、镇)的标准

1.乡(苏木、镇)政府领导班子清正廉洁,团结务实,为群众办实事,讲信用。

2.政府遵循农牧业产业调整政策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并符合客观条件要求,可行性程度高。

3.乡(苏木、镇)政府重视信用村(嘎查)、信用户的创建工作,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4.辖区内本行不良资产低于20%,当年新增贷款到期收回率达到95°/◦以上。

5.辖区内50%以上的行政村(嘎查)被评为信用村(嘎查)。

(二)信用村的标准

1.村(嘎查)领导班子清正廉洁,团结务实,为群众办实事,讲信用,群众拥护。

2.村(嘎查)集体创办的各类工商企业无不良贷款和拖欠利息行为。

3.辖区内常住户80%以上的农牧户被评为信用户。

(三)信用乡(苏木、镇)、村(嘎查)应具备的条件

1.充分发挥行政职能作用,利用多种手段打击恶意拖欠,赖债不还,逃废债务行为,促进信用村、镇建设,为经济金融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支持本行全面贯彻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维护本行的经营自主权。

3.积极协助本行组织社会闲散资金,清理不良贷款及应收利息,

为促进农牧区新一轮经济增长提供充足的资金储备。

4.参与评估农户贷款能力和资信程度,大力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引导农户用好贷款,督促农户按期归还贷款,确保农牧业贷款放得出、收得回。

5.对辖区内农牧户使用的集体草牧场的出租、出售、抵押征用等到办理登记手续,协助本行防范和控制风险。

6.督促本行围绕产业政策确定贷款的投向与投量。

7.监督本行的经营行为,防止关联交易防范道德风险。

(四)本行应坚持的原则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性、流动性没有保障的贷款,本行不得发放。

2.本行不得发放不符合贷款管理要求的政绩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种违背农民意愿的统筹、统贷等变相贷款。

3.对已评为信用乡(苏木、镇)、村(嘎查)但信用程度下降,不符合信用乡(苏木、镇)、村(嘎查)的地区,信用社在督促无效的情况下向领导小组建议摘牌,经审查批准后取消其优惠政策。

4.对信用环境恶化,不良贷款持续增长,行政措施不力,金融风险显现的地区,信用社要积极釆取有效措施保全资产,调整信贷结构,并停止发放贷款。

(五)本行应具备的条件

1.要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金融工作方针,围绕产业政策,不断加大支持“三农”发展的力度。

2.本行要端正经营思想,扩大存款规模,不断增强吸收存款的能力,收回到期贷款及利息,增加资金头寸,为农牧民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3.要依靠各级政府和村组织,作好信用村、镇、户的引导和培育工作,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

4.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以自身良好的诚信形象影响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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