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口试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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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口试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公证遗嘱是由国家公证机构制作。

国家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的法定程序对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认可。

(2)公证遗嘱书的效力: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3)公证遗嘱书的制作程序:

公证遗嘱的制作程序最为严格。

与其它形式的遗嘱相比,公证遗嘱要严格按照公证法的法定程序制作,更有利于保护遗嘱人意思的真实性。

(4)公证遗嘱书的形式:

公证遗嘱的形式有法定要求,必须采用书面的遗嘱书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

A4:

公证员任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公证员的任职条件: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是指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核心人员,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机构肋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一)积极条件: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18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籍条件:

在我国,担任公证员的首要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外国人、无国籍人、具有双重或者多国国籍的人,不能担任我国公证机构的公证员。

2.年龄条件:

公证员职业的特点是,要求公证员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人生阅历和社会实践经验,以及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

如果公证员的年龄偏小,则难以胜任此项工作如果公证员的年龄偏大,又避免不了因年老体衰导致的工作能力下降。

因此,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的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3.品德条件:

公证员依法办理公证业务,出具公证书,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证明权,公证行为本身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

只有具有良好的道德与品行的人,才能承担起如此重大的责任,才能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公道正派;

遵纪守法:

品行良好。

公道是指公正、公平、公开,从而得到公认;

正派是指无私、无畏、无偏袒,从而能够出以公心;

遵纪守法是指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

品行良好是指公证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

4.业务条件:

由公证员从事公证工作的性质决定,对公证员的业务条件要求应当是比较高的。

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应当具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1)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

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

经考核合格。

此外,为了吸收具有较高法学造诣和丰富法律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员进入公证队伍,提高公证员队伍素质,我国《公证法》第19条还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特许条件,即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二)公证员任职的消极条件

我国《公证法》一方面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积极条件,即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员,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就可以担任公证员;

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消极条件,即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就不能担任公证员。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2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A5:

婚姻财产约定公证的概念

婚姻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产权归属等事宜的协议,以及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协议,依法证明其行为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对夫妻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等达成的协议进行公证证明;

二是对夫妻之间就各自的婚前财产、债务的承担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协议进行公证证明。

A6:

我国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性质)

多年来的改革形成了三种不同性质公证处并存的格局。

虽然2005年《公证法》第6条将公证机构界定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但仍未说明公证机构的性质,也未指明未来的发展方向。

笔者认为,公证机构性质定位要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一系列客观因素,要从整体角度进行,坚持区别对待,不宜一概而论。

一、目前我国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及评价

公证机构性定位问题成为公证体制改革时期备受争议的热点问题。

时至今日,公证机构性质定位一直处于探索之中。

公证机构是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抑或合作制(合伙)组织,不同性质公证机构究竟孰优孰劣,笔者欲对此作一分析。

一是公证机构为行政机关。

在1993年公证机制改革之前,为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公证机构被定性为国家行政机关。

源于苏联模式的该种公证机构在组织形式上的“国家属性”自上世纪80年代初公证机构恢复重建后一直延续到2000年代(现在依然存在)。

不可否认的是,国家行政性质的公证机构适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发挥了其预防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

但是该体制的公证机构因过多地融入了“公权”色彩,带有浓厚的行政属性,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改革需求。

尤其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证机构在行政体制和管理模式上的僵化形态影响公证功能的正常运行,不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

从公证机构的地位来说,公证机构依附于政府,则会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与市场经济的联系被切断。

且现有公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这一特征,明显与行政机关不同,将公证机构定位于行政机关不合适。

二是公证机构为事业单位。

在公证工作不断深入发展、公证制度改革过程中,2000年8月国务院批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其明确指出:

改制的公证处应当成为执行国家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制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法人制度,兼具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征。

中国公证制度改革提出要将公证机构的性质由行政体制向事业体制转变,适应了过渡时期的经济特征。

事业性质的公证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过去行政性质公证机构在管理和运行上呈现的弊端。

目前各地事业体制的公证处以自收自支的形式最多,实践证明,这种形式为改制后的公证机构带来生机与活力,我国公证工作得到长足的发展。

三是公证机构为合作制组织。

在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我国已开始合作制公证处的试点。

尽管国内外均存在着合作(合伙)制性质的公证机构,但并非意味着这种性质的公证机构在现阶段我国就应该全面推广。

要考虑到合作制属性的机构最终目标是否为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是否会与《公证法》确立的公证机构的“公益性”产生矛盾。

曾有学者提出公证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公证机构宗旨之间是没有冲突的,我国合作制性质公证机构在符合公证宗旨的前提下,可以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

笔者不认同这种说法。

在西方发达国家可以从经济人角度将公证机构定性为合作制,因为合作制形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得以盛行有其深厚的历史、政治和经济基础条件。

在经济理性人观念的引导下,良好的公证机构管理机制可保证合作(合伙)制公证机构在符合公证宗旨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段争取自身利润最大化。

而且在法国、德国等国家,其法定公证占据了公证业务的很大比重,加之法律上对公证机构和人员之间的竞争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故其生存发展环境较为宽松。

而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初期的中国并非如此,在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的今天,难以期待合作(合伙)制性质的公证机构在短期利润最大化与公证的“公益性”之间做到合理取舍。

法定公证业务的缺失,也导致公证机构之间为了生存而进行过度竞争,从而导致公证行业公信力下滑。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三种不同性质公证机构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在中国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利弊分明。

对于我国应该将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于何种形式,不仅要考虑到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还要考虑到人们的法治习惯及其定性公证机构之后的制度建设问题。

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公证机构改革宜采取渐进原则,保持与我国经济发展相一致的步伐。

二、我国公证机构性质定位的未来选择

(一)我国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不宜一刀切

笔者认为,就我国公证制度的整体而言,现阶段我国法律应禁止设立行政机关性质的公证机构;

将公证机构明确定性为事业单位,一旦发生公证赔偿问题,则以有限责任为基础。

不应排除合作制(合伙制)公证机构的试点,并需要在相应阶段总结论证其试点经验及可行性,为今后推进公证工作的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二)公证机构性质定位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公证机构性质定位确定之后,要加强不同地区公证机构制度建设,使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在最大程度上符合民众的企盼,推动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第一,要加强公证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通过公证机构的内部交流和培训制度,提高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素质,保证公证质量。

另一方面根据公证机构的事业体制性质,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

按事业单位性质运行的公证机构实行事业单位监管制度,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实行效益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法人财产,建立、健全法人内部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

第二,要加强公证赔偿责任制度的建设,完善公证赔偿程序,保障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进一步增强公证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树立公证机构在人们心中的良好形象,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

第三,进一步加强法定公证事项。

法定公证是公证制度稳定和发展的基础,没有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事业很难得到壮大发展。

我国可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将法定必须公证事项纳入有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推动公证工作服务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A07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只要当事人自愿申请,公证机构均可受理并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确认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A08公证、公证法学的概念。

(1)根据《公证法》中关于公证的概念为基础,同时借鉴其他关于公证概念的各种观点,试给我国的公证行为作出如下定义: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关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依法赋予证明力、执行力以及使法律行为成立等效力的活动。

(2)公证法学是以公证制度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公证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公证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法学教学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学科。

A09民事法律行为公证

一、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可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行为。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当事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就是证明当事人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公证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它对于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

(一)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

公证机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确认其是否具有真实性: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特征。

这里所说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要求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因此,公证机构应通过当事人陈述、书面文件等证据材料,来审查确认民事法律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可信。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但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并且能够引起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结合这一特征,公证机构应审查民事法律行为人的目的以及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从而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确已发生,最后得出该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客观真实性的结论。

(二)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的

公证机构依法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确认其具有真实性的基础上,还要审查确认其是否具有合法性,以保证公证文书的质量。

民事法律行为就其本质特征来说,是一种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与形式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据此,公证机构必须以民法以及经济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为准绳,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认可,从而得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结论。

另外,公证机构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还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例如行为人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神志清醒、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等。

只有行为人达到法定年龄,且在神志清醒、具有相应的权限下做出的行为,法律才承认该行为是合法的。

三、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种类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是公证机构办理的最常见的一项公证业务。

根据《公证法》规定及公证实践,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主要包括:

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

1.合同。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因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或者因合同条款不完善甚至内容违法等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保障交易安全,同时还能提高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履约率。

2.继承。

继承是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人可以自愿选择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权利。

为了保证继承行为依法进行,预防继承和遗产分割纠纷,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机构在办理此项公证时,应重点查明被继承人的家庭情况,不要发生遗漏继承人的情形。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这些行为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大都涉及行为人处分民事权利等内容。

行为人办理公证,可以增强行为的证明效力和公信力,更容易取信于他人,从而顺利达到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

4.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同财产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所谓财产分割,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其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的法律行为。

财产分割是财产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比较常见的财产分割有:

分割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共同继承或受益的遗产,以及分割按份共有的合伙财产、联营财产、合资的财产等等。

各方民事权利主体对其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这就是财产分割协议。

财产分割的形式一般为共有人达成的分割协议,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分割公证。

办理财产分割公证,有利于维护各方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5.招标投标、拍卖。

招标投标、拍卖公证属于现场监督类公证。

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公证等各类现场监督公证,对于保证各项相应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及程序的合法将起到重要作用。

A10现代公证制度按其历史渊源可以分为哪些种类、有何特点?

现代公证制度,按其历史源源分为拉丁公证制度和英美公证制度。

1、拉丁公证制度

拉丁公证制度,“即起源于拉丁语系国家的一种公证制度,目前这种公证制度不仅通行于欧洲大陆诸国,而且也通行于亚洲的日本、中美、南美、中非、西非、北非、东非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洲,影响十分广泛。

”现在,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的公证制度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

拉丁公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必须公证”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证是代表国家提供的一项法律服务。

公证制度的功能是,在保障私权自治原则的基础上,由国家对公民的重要法律行为和重大经济活动进行适度干预,以预防经济纠纷的产生和避免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属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在公证制度中明确规定某些重大经济活动和公民的重要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即存在法定公证制度。

二是“实质公证”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一般以实质公证为主,不仅要对法律事项进行形式上的公证,而且还要对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公证。

三是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公证书的效力只有经类似于推翻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严格程序才能予以推翻。

债务人不履行公证书约定的支付义务,债权人勿须通过诉讼程序就可以使该文书得以执行。

四是以公证人个人为本位。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都是以公证人个人为本位,公证人事务所只不过是公证人办公的场所,不具有法人地位。

“公证人既具有自由职业者的属性,同时又具有作为一种公共职务的特性。

2、英美公证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制度和理念上奉行事后的“追惩主义”和彻底的“私权自治原则”,政府普遍在民商事活动中实行“自由主义”和“不干预政策”,所以属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设置公证制度的目的就是证明当事人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文件的行为属实,并不期望公证制度对经济活动与公民社会生活发挥适度干预和预防纠纷的功能,而对实际发生的纠纷则寄望于事后救济,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与此相适应,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制度远比大陆法系国家律师制度发达,因此诉讼更多,诉讼花费更大。

英美公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自愿公证”制度。

正是因为英美公证制度设置的目的不期望对经济活动与公民社会生活发挥适度的干预,所以这些国家的公证制度中不存在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制度,即不存在法定公证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即使是不动产登记事项都没有建立国家登记制度,同时,各国普遍没有民法典,因此基本找不到强制公证的法律条文。

二是“形式公证”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只赋予公证制度证明形式真实的职能,即公证人只证明当事人在其面前、在某法律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属实,而不对该法律文书本身的内容是否真实负责。

三是公证书不具有法定证据力和强制执行力。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在法庭审判中当事人和证人通常必须当庭作证、质证,因此公证文书在法庭上不具有法定证据效力。

同样,由于公证文书只是对公证事项的形式证明,因此也没有强制执行力。

四是公证人通常不是专门的法律职业者。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法律明文规定了较低的公证收费,故公证人不可能以此为谋生的职业,因而也不可能成为专职公证人,通常都是由律师兼职担任公证人。

A11公证证明的方法。

公证证明涉及至少两方主体,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公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此公证证明的方法从多方主体来讲是不一样的,本题就以公证机构的公证员为主体来讲一下公证证明的方法。

首先,对于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公证员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审查原则为分别审查原则,具体有以下4个审查内容:

①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②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文书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④审查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其次,公证员要有效的行使核实权,通过核实权来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具体有以下五个方法:

①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②询问证人;

③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④现场勘验核实;

⑤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除外。

A1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两者是以法律行为的成立对意思表示的依赖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区别:

(1)成立条件不同: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一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成立,这是它们的最本质的区别。

(2)效力不一同: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能给第三人创设权利而不能给第三人设定义务的这一规则意味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仅仅约束单方实施者的行为,仅仅在一方间发生效力,如立遗嘱的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来互相设定权利义务,意味着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约束的是双方意思表示者的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如合同行为。

(3)第三点实在是编不下去了,大家自己想。

A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规定,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基本种类包括对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

 

A14赠与合同是否可以以公证作为生效条件

1、赠与合同可以以公证作为生效要件,

2、公证作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体现为三个方面:

(1)法定公证,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必须依法办理公证。

否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必须公证的事项(3)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

某些法律行为, 

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当事人如果相互商定该项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成立, 

那么公证即为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

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办理公证, 

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合同必须公证, 

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通过公证保证法律行为的真实,合法,避免以后发生纠纷,确保合同顺利地履行, 

安全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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