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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十七、防治水各级岗位责任制

十八、防治水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九、探放水钻孔工程量计件制度

二十、探放水质量检测验收制度

二十一、探放水孔考核验收制度

二十二、探放水工程安全许可制度

二十三、矿井涌水量观测及水质监测.

二十四、防治水资金保障制度

二十五、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一、《防治水相关规程审签制度》

1、各采掘工作面遇到有可能出水的情况时,技术员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制订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应有先探后采设计,掘进工作面应有掘必探设计。

2、探水眼的布置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

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3、探水眼的数量、角度、深度、位置应根据本工作地点的实际情况制定,编制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

4、由生产、安全、调度、总工程师、探放水队队长、施工单位负责人统一探放水措施进行审批。

5、探放水措施一式六份,分别交生产、安全、调度、总工程师、探放水队队长、队组保存。

6、防治水相关规程由水文地质工程师编制,地测部长、技术部长进行审批。

7、技术部上报总工,总工审核后签字后上报总经理、集团公司。

8、由集团公司地测部门审批后,公司下发各个部门。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各个部门严格执行。

二、《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杜绝水灾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确保探放水工作到位,结合我公司现状,并根据水文地质情况,特制定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2、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尖兵”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

1、地质测量部职责

(1)、负责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寮《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每周《水害预测预报》用临时预报,并跟踪验证分析和总结

(2)、负责《水害预测预报》的审批及向集团公司资源管理局的上报(传)工作

(3)、负责督促施工队组按照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地质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负责施工队组超前探放水、地质钻探、物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安排及报工工作

2、调度室职责

(1)、负责井下开掘及回采过程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信息的传递

(2)、负责地质构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关协调工作

3、通防部职责

(1)、负责提供各采掘开头面实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理数据、分析预测结果,用来作来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资料

4、施工队组职责

(1、)根据水害预测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根据职能部门的指令安排,负责(配合)本单位作业头面超前探放水、地质构造的钻探施工

(2、)负责在掘进或回采过程中水文发生异常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地质测量部汇报。

第三章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

1、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

(1)、根据《地质报告》中已经查明的地质构造包括断层、陷落柱、冲刷带、褶曲、冲刷带、薄煤区,查明的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

(2)、根据现有三维地震勘探查明的地质构造,主要是落实≥3m的断层、直径≥25m的陷落柱、褶曲、冲刷带、薄煤区和积水区等进行预测预报。

(3)、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的规律,对相邻巷道或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

利用现有的物探设备,如坑透仪、直流电法仪在井下巷道进行超前物探,结合井田地质构造发育规律对富水等物探异常区进行预测预报。

.

(4)、根据超前钻探探查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富水区,进行补充临时水文地质预报

(5)、根据精查地质勘探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6)、根据井巷施工过程中实际揭露巷道顶板淋水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7)、利用有关水文地质科研成果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8)、探查井田地质构造的导水性,总结地质构造的导水规律,预测预报矿井涌水情况

第四章预测预报工作要求

1、工作要求

(1)、地质测量部按《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收集当月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作为开展预测预报的基本工作的内容.

地质测量部在年、季、月初根据矿生产衔接安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部门审核后经总工程师签字,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及矿领导,同时上报集团公司

(2)、地质测量部对上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进行总结,评价预报准确率,分析预测预报不准确的原因,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有关职能部门,同时月度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根据施工单位及调度室的反馈信息,施工现场出现地质构造时,地质测量部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观测,编写临时地质预报并发放施工队组及相关职能部室

(3)、各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要认真参照水害预测预报,并纳入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及时向职工学习贯彻,使生产作业人员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学习要有记录、签字。

地质测量部要不定期检查贯彻学习记录

(4)、相关施工队组在预报下发后要严格按水害预报执行,当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地质测量部反馈现场情况

地质人员必须跟踪收集水文地质资料同,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时,及时跟踪补充预报

(5)、地质测量部要严格按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及时收集编录原始地质资料、涌水资料,并分析总结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6)、地质测量部要积极与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装备和预测预报手段,提高预测预报的水平及准确度。

(7)、《水害预测预报》必须在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要做到及时、准确,能够有效指导生产。

(8)、《水害预测预报》可以与《地质水文瓦斯预测预报》合并,但重点防治水工作面必须加强预报。

第七条预测预报内容要求

2、基本预测预报内容

(1)、采掘工作面(巷道)名称,现采掘位置,下月(季)计划采掘范围。

(2)、顶底板岩性,顶板裂隙发育程度。

(3)、地质构造情况。

对影响采掘的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地质构造要进行专门临时预报。

(4)、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3、断层预报预测内容

(1)、断层位置、性质、产状、落差、影响范围、含水性、导水性、建议或处理意见。

4、陷落柱预报预测内容

(1)、陷落柱的位置、形状、大小、陷落柱体与围岩接触部位的充填物蛋性质和特征,陷落柱内岩块的性质及充填物的密实程度。

陷落柱裂隙和导水富水情况。

5、冲刷带预测预报内容

(1)、冲刷带的位置,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冲刷带切割深度、范围。

富水情况。

6、水文预测预报内容

(1)、充水因素分析:

预测积水范围、积水量;

预测涌水范围及涌水量大小。

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五章奖惩和其它

第八条地质测量部未按规定提供水害预测预报,每次对责任地质工程技术员处罚100元,对防治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地质测量部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九条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向地质测量部提供熟读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第十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害预测预报编制或补充完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处罚1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对生产技术部分管井巷工程的技术员处罚200元,对生产技术部部长处罚100元。

第十一条职能部室及义工单位必须高专人保管预报,建立学习贯彻签字记录,未贯彻学习地质水文瓦斯预测报告,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对施工队组在探放水或钻探地质构造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创造施工条件、延误工作的队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

第十三条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此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三、《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六条规定,结合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实际,现将地测防治水各岗位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如下。

1、地质测量部部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1)、在矿领导的领导下积极进行防治水管理和指导工作。

(2)、负责落实地测防治水方面技术政策及有关要求。

(3)、负责矿井重大防治水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监督落实情况。

(4)、负责检查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完成情况。

督促检查矿井井上下防治水工作。

(5)、负责有关探放水设计的审查工作。

(6)、负责组织有关重大水害事故的分析追查工作。

2、部长助理(地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1)、在地测部长领导下,负责公司矿井地测防治水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地测防治水专业管理制度、技术要求和考核标准,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制定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及中长期防治水规划。

(4)、负责矿井重大防治水方案设计及重大探放水设计。

(5)、负责水文地质专业的技术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

(6)、负责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及监督检查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

(7)、负责水文地质资料、技术报告、水文技术总结的审核工作。

(8)、负责地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

(9)、负责地测防治水新技术的开发,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推广使用新工艺、新设备。

(10)、负责组织地测防治水专业会议,进行重大水害分析,研究防治办法。

(11)、参加有关水害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2)、负责水文地质专业职工的培训工作。

3、水文地质组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1)、在部长助理(地质)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填图、提供、上报等工作。

(3)、负责矿井水文预测预报、矿井涌水量观测。

(4)、负责水文钻探工程技术设计及探放水设计,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负责矿井工作面防治水措施的编制及监督工作面防治水工程执行情况。

(6)、负责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

(8)、参加有关水害事故的追查分析。

(9)、负责矿井有关规程、措施审查工作。

(10)、负责矿井有关水文地质图纸的编制、提供工作。

(11)、组织有关水害分析,编制有关防治水措施。

负责隐患及水害通知单发出工作。

(12)、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4、水文技术员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1)、协助水文地质组长搞好日常防治水技术工作。

(2)、负责矿井涌水量观察与地表水体涌水量观察。

(3)、负责探放水设计,监督各种防治水工程的落实情况。

(4)、绘制水文地质图件。

(5)、负责分管井区水文资料台帐、卡片的填绘整理工作。

(6)、进行水文预测预报,水害分析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5、水文地质工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1)、在水文地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矿井矿井水文地质工作。

(2)、负责矿井井下探方水钻探工程的监督检查。

(3)、及时深如现场收集各类出水点,观测涌水量及其变化情况,并及时上台帐。

(4)、负责矿井矿井涌水量观测,地表河流、水体观测。

(5)、负责水文探测仪器的保管、保养和日常简单维修。

(6)、负责水文钻探结果的收集工作。

(7)、负责水文地质工作材料计划审批、发放登记工作。

(8)、负责图纸资料、预测预报等发放登记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四、《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1、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每月5日前,各部门要填绘好采掘工程平面图,地质及水文地质交换图,经矿总工程审阅后,报矿各有关领导、科室和地测一份。

(2)、每月5日前,要逐头逐面作好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重点预报要附专门图纸),井巷贯通预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送局地测、生产区队、安全科、调度室及矿有关领导一份。

(3)、井下地质及水文地质钻探,每月25日前地测部应向矿上提出计划,要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三天发送到矿有关领导、区队和施工单位。

(4)、根据“矿井地质规程”和“煤矿地测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矿上及有关单位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和“三书”,必须事先按规定时间要求向地测科提交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委托书。

零星地测资料,可事先和地测科联系共同商定提交时间。

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质部门。

地质测量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采区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

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采面掘后五天内提交。

掘进各类巷道(包括开拓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部门。

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5)、巷道开口前三天,生产、设计部门必须向地测科提交开口卡片,并经审查与设计图纸相符后,方可给开口位置;

停掘或复工也应提前两天通知地测部门,以便下达停掘通知单。

(6)、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三天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并在矿总工程师主持下,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7)、巷道的大小贯通工程,在巷道两头相距:

岩巷15-20m,煤岩20-30m,地测部门要及时填写安全放炮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调度室、安全科、通风区队。

(8)、巷道地尺、收尺、回采工作面进度等应由施工等有关部门配合地测部门进行,并以测量的数据为准。

巷道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设计时,应由设计部门填写变更巷道设计通知单,测量人员方可执行。

测量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无设计在井下任意指定开口位置和变更设计。

(9)、工作面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应以测量的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丢煤通知单,通知回采单位,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储量管理人员对资源回收有监督权。

(10)、对回采工作面的各种停采线的实地标定,由地测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它人员不得擅自更改。

以上十条中所有地测部门下达的通知单、通知书、通知卡或发送的图纸资料,接受单位和个人均应签收,地测部门留底保存,以便查阅使用。

(11)、重要地测问题,有权向矿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直接反应。

2、事故分析制度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细则、规定,对违反规程及条例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2)、因对矿井生产及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了解不够,提供水文地质资料不及时,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3、)对可能发生突水的地点,未及时向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造成水害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一定的处罚。

(4)、未及时编制防探水预报通知及其他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造成水害事故的,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的10%。

(5)、对管辖内所提资料的可靠性及因处理失误而造成的事故负责。

3、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1)、水害预报的年预报、月预报,由地质技术负责人编制,地测科科长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

(2)、水害预测预报必须既有文字,又有图纸的正规水文地质预报。

(3)、预报的内容应包括预报的地点、范围、预测灾害情况、对生产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4)、预报结果应保证矿井正常安全生产,无因误报,错报造成水害事故。

(5)、必要时,应做出临时性预报,并且必须有文字和图纸。

(6)、水害预测预报月报表,每月5日以前由矿地测科作出,矿总工程师审查后,由矿地测科报送矿长、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各科科长,收到人签收。

重要水害预报,由矿总工程师审查后,上报矿务局主管领导,收到人签收。

4、探放水管理制度

1、探水线的规定

(1)、井下各类积水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规定标出积水线和探水线位置,井下探放水必须从探水线开始,探水前进。

(2)、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破坏的情况的因素确定。

(3)、对本矿井开采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为:

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4)、对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5)、对有台账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对没有台账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品,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钻探控制可疑区,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6)、对已知断层的探水线,由断层所留设的防水煤柱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7)、石门将揭露含水层时,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2、探放水设计要求

(1)、说明探放水地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并确定探水线。

(2)、介绍探放水地区的物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3)、说明探放水巷道的位置、断面规格、支护形式、水沟及巷道坡度等情况。

(4)、确定探水钻孔的超前距离。

(5)、确定探水钻孔的孔数;

各个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孔径。

(6)、水量较大时,钻孔要在钻进10m之前,按上灵活可靠的抗压能力在1MPa以上水阀门,防止出水后水量难以控制。

(7)、孔口套管必须用水泥注浆固孔,而且必须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不小于4MPa,稳定时间大于30分钟。

(8)、提供积水区平面图、探水钻孔布置图、探放水钻孔结构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

3、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探水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探水前队排水设备进行彻底检查,探水过程中要有专人维护、保证正常排水。

(2)、探水前对水沟、沉淀池进行彻底清理,保持水流畅通。

(3)、要有专人对钻场附近的顶板进行检查维护,避免发生冒顶事故。

(4)、探水钻场后方必须有安全躲避硐室。

(5)、保证钻场正常通风,并制定专项检查措施。

(6)、钻场附近要安装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7)、明确水害避灾路线,并认真贯彻至施工人员。

4、钻机运输、安装的安全措施

(1)、运输、安装钻机人员,要互相配合好,防止钻机反倒伤人和挤伤手脚事故发生。

(2)、钻场在稳钻前,应清净浮煤。

钻场巷道支护要符合质量要求,禁止有空帮、空顶现象。

钻机要稳牢、稳平,底座垫上底木梁,钻机稳固在底林梁上,四角要大好四根立柱,并用铁丝联在一起。

将钻机稳定牢固后,方准开钻。

(3)、钻具应统一放在钻场内,禁止在巷道内乱放。

3、钻机操作的安全措施。

1)、钻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学习作业规程并持证上岗。

2)、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的方位、角度、深度施工,严禁私自变更钻孔参数。

3)、钻孔施工期间,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钻孔、钻场瓦斯,若瓦斯达到1%,应立即通知停钻撤人。

4)、操作钻机人员,要由班组长或有经验的工人担任,另一人跟前监护。

钻机操作按扭,应设在距司机工作处不超过0.5m的地方,确保能及时停送电。

5)、每班开钻前,钻机要先试正、反转。

钻机开始运转后,任何人不准触摸钻杆及机器旋转部位,防止钻机绞人。

6)、操作钻机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在钻进中,掌握好钻进速度,压力要适当,注意孔内水循环,禁止干钻,避免损坏钻机和发生钻事故。

7)、打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清孔内情况和钻机运转情况。

8)、钻孔透水后,要详细观测和记录水情变化。

起钻时,工作人员禁止站在钻杆的正后方向,钻杆全部起出后,立即关闭阀门,并向调度室汇报透水情况。

9)、打钻出水后,若水量较大,威胁到巷道内人员安全时,要通知巷道内所有人员和受威胁的其他人员,一并撤出,并迅速向调度室汇报。

5、探放水工程设计审批制度

1、探放水工程设计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探放水工程的施工目的;

(2)、探放水工和的施工地点;

(3)、探放水地点的水文地质概况;

(4)、探放水各钻孔的技术参数和要求;

2.、探放水工程设计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审批后可施工:

(1)、探放水工和设计由地测科编制,地测科科长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

(2)、地面大型的探放水工程,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务局备案。

(3)、井下大型的探放水工程设计,由矿务局审批,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4)、探放水工程设计,未经过合理的审批程序,不得施工。

6、采掘工程“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管理制度

(1)、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的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2)、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有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3)、遇到以下情况时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探巷等方法查清工作面构造及水文地质情况。

井巷开拓延深之前;

、巷道掘进之前;

、工作面回采之前;

、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工作面之前或在煤柱附近开切眼时;

、遇到老窑、老空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封闭不良钻孔等含水区域时。

(4)、在探放水之前,必须先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

(5)、探放水工程设计由地质科或技术科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

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设计,不准施工。

五、《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特制定我矿专项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

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

各相关科室、部门要针对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煤矿水害隐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情况,提出措施,对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险。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

要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设立专门的煤矿防治水机构、建立健全水害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等,不断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

2、矿井要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

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

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3、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特别是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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