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新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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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用地规模控制21

(二)中心城区分区管制22

第八章土地利用重点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23

(一)土地整治重点工程23

(二)重点项目用地保障24

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26

附表

附表1:

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调整情况表

附表2:

调整后的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附表3:

调整后的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分解落实表

附表4: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情况表

附表5:

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表

附表6:

调整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

附表7:

调整后的土地整治任务分解表

附表8:

调整后的新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附图

附图1:

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年)

附图2: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年)

附图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附图4: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附图5: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

附图6: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

附图7: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附图8:

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图9: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

附图10:

生态保护红线图

为更好的保障新抚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深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对《新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进行调整完善。

在编制现行规划时,新抚区行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全部位于抚顺市中心城区内,所有规划指标全部按抚顺市中心城区执行,没有独立的规划成果。

本调整方案基础数据年为2014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本调整方案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现行规划执行,与现行规划共同组成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划各项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

一、规划调整总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握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等战略机遇,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保育生态为主线,推进实施新型城镇化和沈阳经济区、沈抚同城化等区域发展战略,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协调推进土地生态建设,强化规划管理和土地用途与空间管制,促进新抚区“三区一带”建设,实现产业转型振兴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为努力建设资源节约、经济发达、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新抚区提供全方位用地保障。

(二)规划原则

1.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坚持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战略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区域调控政策、区域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和空间管制规则、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局部调整完善现行规划,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化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布局,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划应保尽保、量质并重

按照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

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

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省、市区域发展战略及“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3.节约集约、优化结构

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避免建设用地不合理外延扩张;

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注重存量挖潜和低效用地改造,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配置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

4.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突出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构建并不断完善促进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用地政策机制,统筹配置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5.加强协调、充分衔接

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专业规划的协调衔接,强化规划自上而下控制,不断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二、规划指标调整

(一)规划指标调整

1.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全面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00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1753公顷。

2.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全面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建设用地空间得到合理拓展,科学发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显著提高。

到2020年,全区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26公顷以内,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787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4565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3615公顷以内,农村居民点控制在950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控制在222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56平方米以内,中心城区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435公顷以内。

3.其他规划调控指标

稳步提高园地综合产能,加强林地保护和建设,牧草地适度增加,到2020年,全区园地、林地、牧草地分别保持在169公顷、3056公顷、0公顷;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强化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到2020年,全区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分别控制在117公顷和110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达到110公顷以上。

(二)总体格局优化

围绕“加快实现生产型城市向消费型城市转型”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积极融入沈阳经济区为引领,加速发展第三产业,大力发展强势工业,巩固发展近郊生态文化休闲旅游业,全面落实抚顺市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任务,有效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土地,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构建新抚区“三区一带”——中部省级商贸集聚区、东部创新实验区、西部老工业改造新区和胜利开发区产业带建设的土地利用新格局,促进全区土地资源的协调、高效和持续利用。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管护

(一)强化耕地数量质量保护

1.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按照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和速度。

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控制和引导,各项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优先利用低等别耕地,且必须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补水,以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双重平衡。

规划调整期间,规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110公顷以内。

2.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

科学引导农用地高效利用,严格控制农业结构调整方向,尽量减少破坏耕作层和农业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发展苗圃种植,禽畜养殖等,优化农业内部结构,提高农用地产出效益。

到2020年,全区因农业结构调整致使耕地减少规模不超过443公顷。

3.规范有序实施生态退耕

按照生态环境建设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实施生态退耕。

根据不稳定耕地调查成果,将河流蓄滞洪区内难以改造利用的耕地,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迎水面的坡耕地及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的劣质耕地有序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有效推进土地生态建设。

4.防治和复垦灾毁耕地。

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强化耕地灾情监测,大力防治水冲沙压、山体滑坡等损毁耕地,减少耕地灾毁数量。

严格界定灾毁耕地标准,对灾毁耕地力争及时复垦。

5.积极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依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适度开发宜耕后备资源。

到2020年,全区通过开发宜耕后备资源及复垦等项目共补充耕地110公顷以上。

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补充耕地2公顷以上,通过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补充耕地85公顷以上,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23公顷。

6.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积极改造中低产田,推广节水、节地、培肥改良技术,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强化土地整治工程质量建设,推行补充耕地精准设计,努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依法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低等别耕地和新开垦耕地建设。

7.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

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新增耕地经核定后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确实无法直接做到占优补优、占水补水的,采取“补改结合”方式,通过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新增耕地和现有耕地提质改造共同落实占优补优、占水补水任务,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

(二)推进基本农田全面管护

1.优先划定城镇周边基本农田

按照优质耕地优先保护的原则,优先将城镇周边优质耕地增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全面落实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划定后的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与城镇周边的河流、山体、道路、绿化带等共同形成城镇开发实体性边界,有效控制城镇盲目蔓延扩张。

新抚区城镇周边划定基本农田面积为1032公顷,其中已有基本农田为400公顷,新划入基本农田632公顷。

2.优化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按照优化布局、优进劣出、稳定数量、提升质量的原则,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将纳入新一轮生态退耕的耕地、严重污染且无法治理的耕地、严重损毁无法复耕的耕地及现有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调整为一般农地,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定量、定质、定位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土地用途区及地块和承包农户,确保全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53公顷。

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优质耕地比例和集中连片程度均有所提高。

3.实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保护

重点保护集中连片、面积大、灌排条件良好、农业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永久基本农田,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的区域划为基本农田集中区。

区域划为基本农田集中。

全区共划定1片基本农田集中区,对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

4.严格控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

各类城乡建设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

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并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和空间布局,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

5.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

整合涉农资金,吸引社会投资,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保护区、整备区开展农用地整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提高耕地质量。

推行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加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力度,不断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

按照基本农田土地平整肥沃、灌排设施配套、田间道路通畅、农田环境良好的要求,积极开展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6.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

鼓励将耕地质量建设增加的优质耕地先行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础。

与涉农补贴政策、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联动,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管护、改良、建设永久基本农田的补贴政策,调动农民群众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四、建设用地保障与管控

(一)统筹管控建设用地规模

1.严控建设用地总量规模

按照抚顺市下达的建设用地规模调控指标。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增加流量,着力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合理安排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有效调控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到2020年,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787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6公顷以内。

2.科学保障重点区域用地

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建立差别化的用地管控机制,在建设用地安排上突出保障新抚城区用地,围绕“三区一带”建设,促进建设用地在中部省级商贸集聚区、东部创新实验区、西部老工业改造新区和胜利开发区产业带集聚布局。

支持保障新农村建设的中心村用地,科学保障城区经济增长的合理用地需求。

3.强化建设用地时序控制

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时序控制,重点做好城镇工矿用地和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年度用地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分类用地指标,加强各行业、各部门规划协调,统筹各类、各业、各区域土地利用,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与时序。

4.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建立农村低效、废弃建设用地退出机制,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全区力争实现农村低效、废弃建设用地退出。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逐步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和范围,在保障城镇发展的同时,促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适度集中。

鼓励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深度利用,积极改造旧城区、旧工矿及“城中村”、“空心村”,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引导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二)优化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1.科学调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按照抚顺市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供给控制和需求引导,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各项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空闲、废弃、闲置、低效的土地,推进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到2020年,全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4565公顷,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0公顷以内。

2.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用地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科学保障中心城区内经济发展合理用地。

新抚区经济发展用地优先向抚顺市中心城区集中,大力支持“三区一带”建设发展,不断增强新抚区的经济综合实力。

3.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按照统筹城乡与区域用地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化、用地集约化发展。

合理调控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防止工矿用地过度扩张。

依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土地资源环境条件,合理制定产业用地政策,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发展用地,重点保障与地区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主导产业用地。

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重点保障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区域经济增长的合理用地需求。

到2020年,全区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3615公顷以内。

4.整合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

重点保障农村生产、农民生活必需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按照新农村发展规划,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治理和整合。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促进农村居民点用地适度集中。

新建农村住宅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鼓励农村住宅、村办企业向中心村集中,合理安排农村民生用地和乡村旅游用地,引导农村居民点有序布局。

从严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

到2020年,全区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950公顷以内。

5.逐步建立人地挂钩机制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合理安排进城落户人口各类用地,严格执行人均用地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建设相协调、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

(三)推进基础设施节约用地

1.合理规划基础设施用地

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的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对已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的重大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要合理保障其用地需求。

对抚顺市规划建设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建设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到2020年,全区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22公顷以内。

2.严格基础设施用地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严格控制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对超标准用地的要坚决核减用地面积。

积极引导压缩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尽量利用其他土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尤其是不占或少占耕地。

五、土地生态建设与保护

(一)稳定土地生态空间

1.打造骨干性生态屏障网络

构建以“煤都”遗迹旅游区、千金河、天鹅湖等重点防治区为生态源区,以森林、农田为支撑,以水系、林带、道路等生态廊道为联结带的生态网络安全体系,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

2.稳定基础性生态用地格局

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维护千金河以及道路防护林带等核心生态廊道的完整性。

在强化耕地保护的同时,加强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适当增加园地面积;

加强疏林、灌木林等低效林地改造,充分利用荒草地等宜林地植树造林,加强沟渠、道路、农田、河道等防护林的保护和建设。

到2020年,全区园地、林地、牧草地面积分别保持在169公顷、3056公顷、0公顷以上。

以林地、农田、水面为重点,维护生态斑块和生态廊道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农用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功能,提高生态功能用地比例。

到2020年,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耕地、园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自然保留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保持在50%以上。

3.协调建设用地与生态用地的空间布局

依托千金河形成生态廊道,发挥稳定的绿心生态用地效能。

科学安排建设用地布局,建设用地选址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避开生态重度敏感区。

通过建设生态廊道、斑块,进一步增加公共绿地面积等措施完善城市生态系统。

大力发展城郊农业,合理配置绿色生态隔离带,实行农田与绿色生态隔离带的有机结合,确保经济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4.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以确保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对生态功能高、生态敏感度强、生态系统脆弱的区域设置生态保护红线,将抚顺市环保局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并实行特殊保护,严格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用地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要求,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从事与其功能定位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

5.构建城乡互补生态空间

因地制宜调整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布局,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城乡绿色生态空间。

在中心城区内,合理安排绿心、绿带;

在城镇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周围,合理配置绿色生态隔离带;

在河流两侧要布置适宜宽度的防护林,形成绿色生态廊道。

各类建设用地布局要避开生态敏感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在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之内,确保经济和生态建设相协调。

(二)强化土地生态建设

1.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

规划期内,将废弃的工矿用地逐步整治或修复为耕地、林地和牧草地等生态型农用地,地面平整的露天采矿区可复垦为耕地或园地,不平整的露天采矿区可进行绿化,复垦成林地;

尾矿坝和废石堆多数可平整后复垦为耕地或直接植树、种草进行生态恢复,提高生态保育功能,促进该区域可持续发展。

2.巩固生态林区建设

切实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通过封山育林等措施积极培育防洪护堤林、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切实保护现有林草植被,培育人工林地,实行护、造、管相结合,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起到全区的生态安全屏障作用。

六、土地利用分区管制

(一)土地利用功能管控

1.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1860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7.19%。

主要分布在唐力村、前邓村、后邓村、英德村、高家村等村。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一般农地区

规划期内,一般农地区面积为1137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0.51%。

主要分布在唐力村、前邓村、后邓村、英德村等村。

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3.林业用地区

规划期内,林业用地区面积为2765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5.55%。

主要分布在唐力村、前邓村、后邓村、英德村、高家村、丁家村等村。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4.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规划期内,城镇村建设用地区面积为3476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32.12%。

主要分布在新抚城区,榆林街道的榆林村、万新村,千金乡的南花元村、荒地村、路家村、郎士村、千金村等。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村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镇建设规划;

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独立工矿用地区

规划期内,独立工矿用地区面积为1089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0.06%。

主要分布在新抚城区和榆林街道的榆林村等。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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