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二、服务对象及内容
(一)服务对象。
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城乡困难老人、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方向确定的其他民政服务对象。
(二)服务内容。
1.社会救助领域。
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性工作;
社会救助对象家计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摸底排查、业务培训以及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绩效评价、法律咨询、数据分析等事务性工作。
2.养老服务领域。
对特困供养老年人(含机构供养和分散供养)、留守老人等困难老年群体开展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区参与、权益保障等服务。
统筹链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涉老社会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开展为老助老服务。
3.儿童福利领域。
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开展政策宣传、法制宣传、监护评估、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走访核查、家庭探访督导检查。
4.社会事务领域。
对困难残疾人开展家庭排查、需求评估、心理辅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返乡和易走失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
三、建设标准
(一)社工站功能及配置。
1.功能定位。
结合社会工作发展实际,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依托,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依托民政服务场所在乡镇建立社会工作服务站,搭建政府购买民政领域服务资源对接及链接平台、项目实施及孵化平台、项目监督及评估平台。
乡镇社工站在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乡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乡镇指导服务项目实施的“指挥部”,是驻站社工和项目社工的“办公区”,是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孵化地”。
2.建站方式。
采取灵活适用设置方式,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在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挂牌;
乡镇社工站在乡镇公共服务阵地(含民生服务中心)设置,项目实施期间由承接主体负责驻点运营。
社工站标识统一为“区XX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在室内显著位置挂设(布设),同时制定并布设社工站各项制度,配置实施项目所需的办公设施设备。
3.人员配置。
由驻站社工和项目社工组成。
驻站社工1名(救助核查员),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招聘调配,具体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协调、联络及相关业务工作;
项目社工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提供,承接主体应当根据协议规定的项目任务和规模,足额配备项目专业社会工作者,并设置项目专职督导员(持有中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社会工作专业资质)。
承接项目机构在向乡镇派出项目社工时,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
不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背景且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项目社工应当自从事社会工作相关行业三年内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逾期未考取资格证书的由运营机构负责调整岗位或重新招募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人员替换。
(二)社工站建设职责。
1.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保障情况,统筹实施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协议,监督管理项目运行情况;
指导承接主体制定工作计划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及中卫市民政局备案;
组织好承接主体和专业社工的相关培训;
加强对承接主体资金和服务监管;
每半年向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抄送中卫市民政局。
2.乡镇。
每年12月底前,根据本辖区情况,向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拟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由民社局筛选后择优实施;
配合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监督管理项目运行情况;
加强对项目承接主体和项目的日常管理指导,依托乡镇现有服务设施,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和项目工作人员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积极协调辖区各社区(村)、驻地相关单位及企业,配合项目承接主体开展项目服务。
3.项目承接主体。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动态等相关信息;
按照服务协议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培训计划,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周期内每月向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乡镇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购买资金保障。
乡镇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从区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福彩公益金、财政预算经费中统筹安排。
原则上安排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总量的3%(含救助核查员),从已有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结余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乡镇社工站服务项目、第三方评估督导和绩效考核。
区民社局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民政领域服务资金或购买其他领域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鼓励社会资金支持乡镇社工服务,推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压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乡镇社工站建设。
承接主体要主动适应购买服务需求,不断增强承接服务的能力,积极参与服务采购项目竞争,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注重工作实效。
各乡镇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每年年底要认真总结本年度项目成效,结合乡镇实际谋划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评估、谋划过程中要扩大群众参与,“面对面”“背靠背”地听取群众意见,实施一批群众普遍需要的服务,提升社团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社区公共服务能力。
(三)加强宣传推广。
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要及时总结经验、发掘亮点,宣传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提升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营造有利于乡镇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视频等传播载体,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生动讲述社工故事,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