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古树名木认养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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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位(以下统称“认养方”)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捐资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四条 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认养活动的宣传、发动、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养管理与认养程序
第五条 认养原则:
1.认养活动属社会公益性活动,以自愿为原则;
2.古树名木认养不改变古树名木的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
3.认养期限至少一年,认养期满,认养方有优先续认养权。
第六条
认养方: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位。
第七条
被认养方:
指古树名木养护人或权属方。
第八条 认养对象:
指被认养的古树名木。
指定认养对象由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确定;
非指定认养对象由认养方提出申请,经被认养方、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认养程序:
1.认养方可通过查阅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县古树名木认养对象名单和实地考察,确认拟认养的古树名木,向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填写《县古树名木认养申请表》。
2.认养方在征得被认养方、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认养方、被认养方与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三方认养协议。
3.认养方在协议签署后10日内向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财政专户缴纳认养资金。
第三章 认养资金
第十条 指定认养
国家一级古树5000元/株·
年;
国家二级古树3000元/株·
国家三级古树1000元/株·
年。
第十一条 非指定认养不少于200元/株·
第十二条 认养成片成群的古树费用由协议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认养资金捐入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或其指定接受捐资机构具体管理,均用于古树名木资源保护事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认养方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认养权责
第十四条 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1.为认养方颁发认养证书,并根据实际可以设置认养标志牌。
2.建立古树名木认养档案,进行专项养护管理。
3.为认养方、被认养方提供古树名木养护方法和措施咨询。
第十五条 认养方:
1.积极参与宣传古树名木认养意义,认养对象出现迁移、濒死、死亡等情况,经协议各方认定,不适合再认养的,认养方可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
2.有权了解和监督对所认养古树名木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有权对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发现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采取保护措施。
3.对认养对象拥有监护权。
认养期间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各种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对象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
4.认养单位对所树立标牌有特殊要求的,可自行拟定设计方案,报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认养单位要求设置标牌(设计、制作及安装费用由认养方负责)。
所设标牌样式要与周边环境协调,不影响景观。
第十六条 被认养方:
1.认养期间,为认养方探视认养对象提供便利,支持认养标志牌设置,对被认养对象采取日常养护、复壮、救助等管护措施。
2.对认养对象因特殊原因需迁移或采伐的,应及时告知认养方。
3.被认养方应当组织制定实施认养对象管护方案,并抄送认养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所有认养方名单在网站或《今日千岛湖》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