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期末考试习题复习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8228868 上传时间:2022-12-14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8.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会保障期末考试习题复习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社会保障期末考试习题复习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社会保障期末考试习题复习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社会保障期末考试习题复习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社会保障期末考试习题复习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社会保障期末考试习题复习Word格式.docx

《社会保障期末考试习题复习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保障期末考试习题复习Word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社会保障期末考试习题复习Word格式.docx

(4)法制规范性特征。

主要体现在法律的规范与强制性上。

(5)刚性发展特征。

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项目和待遇水平一旦确定下来,很难取消和降低。

2.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应遵循哪些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公平原则(参照上题答案)。

(2)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这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的项目多少、待遇水平高低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成员对基本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同时也要与社会财富、政府财力与社会成员的经济承担能力相适应。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既不能“过广过高”,也不能“过少过低”。

(3)责任分担原则。

这体现在社会保障的各种责任例如资金负担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等,应该由政府、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等分别承担,而不应该只集中在政府或少数几个方面。

(4)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

普遍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不能只局限贫困阶层,而应使全体国民都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

选择性原则是指根据收入状况和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区别地安排。

两者相结合即在制度设计中有的项目按普遍性原则使全体国民按同一标准共享,有的项目只保障一定范围内的部分人。

3.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者之间有何不同?

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者的不同一般说主要表现在保障范围和对象、保障目标、主要资金来源、权利义务关系等几个主要方面(见表1)。

表1

 

保障范围和对象

保障目标

主要资金来源

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人赡养以及低收入的人

维持最低生活

财政支付、社会捐助

保障者单方面义务

受保者单方面权利

——权利义务不对等原则

社会保险

工资劳动者

维持一定限度内低于原有生活水平

政府、用人单位、个人

以交费义务为条件

取得受保障的权利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社会福利

面向全社会

维持生存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发展的需要

政府出资、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提供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权利义务不对等原则二者的结合

4.社会保障有哪些功能?

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可以概括为:

1)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网;

2)调节收入差距的平衡器;

3)发展经济的推动器;

4)社会政治的稳定器。

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不同?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不同点是:

1)目的不同,前者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实现社会安全为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性组织按照自愿投保原则经营的。

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在国家法令规定范围内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商业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国民中的自愿投保者。

3)经济补偿原则不同。

社会保险对受保人的经济补偿不仅依据受保人的缴费多少;

商业保险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这一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

4)权利义务对等的内容不同。

社会保险首先要求受保者要履行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不只要求缴费义务,商业保险只要求缴费义务,不论劳动与否。

5)立法范畴不同。

前者属劳动法,后者属经济法。

6)管理体制不同。

前者为行政领导体制,后者为经济管理体制。

二社会保障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保障管理是指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政策,以及实现社会保障任务目标的行政工作过程。

现代社会保障管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政策法规管理、资金管理、对象管理及机构管理。

2.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一般是指社会保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社会保障管理职责权限方面的有关制度、方式和形式。

3.社会保障预算

社会保障预算是指国家用来反映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包括政府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及住房等各项基金收支活动的计划。

社会保障预算是政府介入社会保障活动,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4.社会保障管理责权

社会保障管理责权是指各级政府从事社会保障事务管理的责任和权利,规定了各级政府承担社会保障事务中的职责和具体范围。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社会保障管理责权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广大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社会保障管理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政策,以及实现社会保障任务目标的行政工作过程。

根据社会保障的历史情况和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状况,社会保障管理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管理。

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管理是指政府制定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和运用政策法规实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

这是社会保障管理的第一个环节。

二是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容包括:

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管理和运用社会保障资金、建立社会保障预算。

三是社会保障对象管理。

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工作,从总体上说,属于社会性服务工作。

由于这项工作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所以需要由政府制定政策和出面协调各方面关系。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涉及的工作烦琐复杂,其具体问题需要发动社会力量来解决。

四是社会保障机构管理。

社会保障的机构管理包括建立、完善和改进社会保障的工作机构,确定工作机构的体制、职责、权限、分工,实行对机构工作的监督、评价等。

2.发达国家政府部门之间社会保障管理责权划分的基本经验是什么?

发达国家政府部门之间社会保障管理责权划分的基本经验是按不同保障项目分别划分责权,充分调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养老保险多为中央统一集中管理;

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多由中央制定政策,具体由地方执行,且省级政府通常发挥重要作用;

社会救助和公共卫生等带有明显地域性的事务,多数国家均从效率的角度考虑主要让地方政府分散管理。

为了解决由于“收入集权、支出分权”而引起的事权与财权不统一的矛盾,以及实现各地基本水平的社会保障产品供给的均等化,发达国家实施了卓有成效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3.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现现代化、小康社会的要求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方面仍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社会保障管理仍缺乏有效的法律管理和监督机制。

现代政府管理方式需要从政策管理转变为法制管理。

但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历史使得政府大多仍然依靠政策管理,管理行为的临时性、非规范性以及不公平性特征比较突出。

二是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偏低,集中管理优势未能充分发挥。

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份实现或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但总的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统筹范围仍主要限于市县一级,层次明显偏低。

偏低的统筹层次不利于发挥集中管理的优势。

三是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范化程度不够,资金运作缺乏长期预备机制。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变革,特别是资金管理体制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变,给资金管理带来了大量的新问题。

未来的准备基金如何保值增值,如何化解资金的管理风险,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管理制度不健全、法制化不到位、监督不力等,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例如挪用社保资金、腐败或违法犯罪等严重问题。

4.当前我国应该主要从哪些方面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我国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总体发展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根本指导思想。

根据这个指导思想,针对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应注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一是政策管理与法制管理相结合,以法制管理为主。

政策是具体的行动准则,虽然属于制度的范畴,但是具有短期性和变动性的特点。

政策一般是以文件的形式发布的,具有一定的法规效力,但是与法律相比,政策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不足,时间上的变动性明显。

法制则是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监督,它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标准上的统一性以及时间上的稳定性。

社会保障是以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为宗旨的,管理对象具有广泛性和全民性,管理过程极为复杂,涉及国计民生的普遍性和根本性问题,因此,提高立法层次,实现法制化管理是社会保障的内在要求。

二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国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

当前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不高。

今后我国在调整各级政府社会保障管理责权时,应侧重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使集中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具体来说,可以遵循如下进程:

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力度。

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并为最终实现全国统筹创造条件。

当前,地方政府对如何定位自己在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中的责任,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影响了地方政府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利于群众基本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所以,要让地方政府充分负起责任,发挥分散的优势,特别是在对信息要求较高的社会救济和公共卫生领域。

从发展趋势看,基层社区服务在提供服务和加强社会保障管理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公共卫生、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与社区服务又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今后我国应重视发挥社区服务的积极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从各国社会保障实践来看,许多国家都以预算管理为手段规范和支持社会保障的发展。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财力支持社会保障的总体情况,便于人民监督,体现政府所做的实际努力,也为了社会保障基金能够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5.我国在建立发展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首先,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与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分别编制预算,不合并编制预算。

将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与政府一般性预算融为一体的做法,实际上是财政专项基金与一般基金互相吃“大锅饭”,往往造成用财政收入弥补社会保障预算赤字的状况,难以分析整个国家财政发生赤字的具体原因。

其次,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允许挪作他用,入不敷出时由财政资助,收大于支而有结余则不允许用于一般性预算支出。

另外,不但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整体专款专用,各个基金子项目之间也不能混用。

为了切实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该建立一套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科目和表格,以规范各项收支行为。

再次,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必须稳步增加。

各国发展经验表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资金可以用来支持社会保障事业。

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障发展水平较低的现实,今后我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一般性税收收入应该逐步增加,这一点在相应的社会保障预算中也应该有所体现。

最后,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监管。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社会保障收支及基金结余投资运营的管理。

为此,首先需要加强立法,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有法可依,其次需要建立与社会保障预算要求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办法,最后相关审计部门也应适当调整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强化审计监督。

三社会保障法

1.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是指调整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既包括以基本法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社会保障争议

社会保障当事人之间围绕社会保障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通常是围绕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建立和相应权利、义务的履行而展开的。

中国社会保障争议主要发生在社会保险领域。

3.社会保障行政复议

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实施社会保障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4.社会保障行政诉讼

社会保障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实施社会保障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1.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即将获得保障视为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规定了成员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

2004年中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中一项纲领性权利,生存权保障成为社会保障立法的最基本原则。

现代人权最基础的权利就是生存权,而宪政国家对于生存权的立法保障就是通过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来实现的。

因此,权利保障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的首要原则。

(2)社会共同责任原则。

通过强制立法建立社会共同责任机制,使社会风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

一方面国家要承担诸如提供基本保障、监督管理补充保障计划以及鼓励个人自我保障等方面的责任。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发挥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家庭及个人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并以社会保障立法的形式逐步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促进社会保障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渠道的多样化、保障形式的多层次化,为建立多支柱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3)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受到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制定有关社会保障的项目及标准立法时,必须从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国家、社会及社会成员可能承担的财力和物力。

我国社会经济还不发达,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因此,就现阶段而言,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求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目标。

(4)社会公平原则。

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国民收入的一种转移,这种转移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公平。

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机制和经济长期发展的维系、润滑、保障机制的根本要求。

(5)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覆盖对象是全体国民,而区别性则是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标准。

普遍性与区别性相结合,就是要把全体公民纳入保障范围,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基本要求,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各地区发展状况,构建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2.社会保障法的特征有哪些?

(1)社会性。

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法的权利和义务广泛涉及全体社会成员。

在权利方面,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地、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从公民的出生到死亡,从特定的劳动者到不分身份的社会成员都是社会保障的受益人。

在义务方面,社会保障的义务与责任也是由全社会承担。

(2)强制性。

社会保障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

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行规定的一系列准则,明确规定国家(各级政府)、社会、个人及有关各方在社会保障中必须履行的义务,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实施范围、资金筹集、待遇标准计算方式等。

有关各方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无论其意愿如何,均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遵照执行。

(3)协调性。

由于社会保障的事项庞杂,内容很多,而且不同事项需要不同的法律方式调整,因而不可能用一部法律来规定全部社会保障事务。

各国通常都制定多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来协调、构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在社会保障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法规与法规之间,既有客观分工,各自规范着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障事务,又要互相协调;

既不能重复交叉,又要能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

(4)安全性。

社会保障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对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权利、义务等的规定,使符合条件的、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公民生存权以及其他基本人权的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社会保障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是“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

3.社会保险哪些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2001年5月8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办法》对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1)没有按规定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或没有审核缴费基数的,或者没有按规定记录缴费情况的,或者拒绝查询缴费记录的;

(2)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3)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或对经办机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或对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4)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或者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此外对于经办机构没有按规定审核缴费基数的,或对标准有异议,认为应该依法调整待遇的,劳动者或企业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行政复议制度。

规定对下列情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申请者对工伤认定结论或单位缴费率不服的,或者对工伤待遇有异议的;

(2)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1.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制度安排。

最低生活保障的目标是克服现实中的贫困问题。

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衣、食、住、行等方面保障居民生存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标准。

上述概念体现了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统一。

3.市场菜篮法

市场菜篮法是指根据当地维持最低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服务列出一张清单,然后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出拥有这些物品和服务需要多少现金,由此确定的现金金额即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这种方法的问题在于由谁来确定菜篮里的内容。

1.简述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

(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

它要对付的是现实存在的贫困问题,使已经陷入贫困的那一部分社会成员能够维持生存。

同时,保障水平不能过高,以防止出现“养懒人”的现象。

(2)普遍性原则。

凡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不论其身份地位如何、有无职业,均可一视同仁地享受救济。

(3)法制化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的平稳运行,有赖于以法律的形式将各项政策措施加以确定,并依法实施管理。

(4)维护个人尊严的原则。

基本生活救助是公民在现代社会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在开展救济工作时,必须切实维护居民个人的尊严。

2.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时应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最低生活保障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能否科学地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通过对我国农村低保标准确定时应考虑的几方面因素的分析,可以深入地把握这一概念的丰富内涵。

首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个政策性、操作性很强的问题,因此,需要清楚现行相关的政策规定。

在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显然,类似于城市低保,我国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主要采用生活需求法。

其次,我国农村低保的基本定位是针对广大农村存在的绝对贫困问题。

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尚有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农村贫困人口2148万人,年人均纯收入在694~958元之间的农村低收入人口3550万人。

上述事实说明一个问题,即相当部分农村居民的收入偏低,如果低保标准定得偏高,低保对象规模就会迅速膨胀。

比如根据上述资料,假如原先的低保标准是年人均693元,当增加到年人均958元,也就是相当于每月人均增加20多元时,低保群体就会增加3550万人。

再次,应允许适当的低保标准地区差别的存在。

一方面从管理责权上看,低保制度通常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尽管中央政府会致力于实现一定程度的均等化转移支付,但因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各地财力水平仍然会有差距;

另一方面,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方,城市化速度、物价水平等都会有差别,因此,各地的低保标准差别的存在也就在所难免,而且也是必要的。

最后,低保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调整过程中。

《通知》明确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3.如何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管理和监督体系?

我国低保制度发展至今,管理规范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保障资金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化方式发放也取得了较大进展。

当前,结合我国低保制度管理的客观实际,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来建立健全低保制度的社会化管理和监督体系。

一是建立社会化管理的数据和网络体系。

将低保对象的家庭资料(包括家庭成员的年龄、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特长、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等一系列资料)建立统一的数据库,核实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是财政安排资金和社会统筹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低保资金使用的安全、稳妥。

三是健全监管体系。

要加强行政监督,民政部门要规范城市贫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艺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