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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开工期限内开工。

本合同工程工期为个月,工期从上述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开工令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发开工通知书期限内发出。

8.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9.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业主:

(单位全称)(盖章)承包人: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

日期:

年月日

见证单位: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合同通用条款

定义和解释

定义1.1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

的含义:

(1)a.业主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

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b.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

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单位)。

c.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

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

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人应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d.监理工程师指业主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

的独立法人。

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将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e.总监理工程师指代表监理工程师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职

责和义务的总负责人(简称:

“总监”)

f.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款()规定,指派

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

总监代表)。

g.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

合同工程的代表。

h.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

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2)a.合同指合同条款(通用和专用)、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

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书附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

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b.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

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包括按第51条规定所做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c.图纸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

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

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

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d.工程量清单指投标文件中已标价、经算术性修正无误且承包人已确

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e.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

录。

f.投标书附表指投标书附录之外的编入第8篇所示格式的各种附表。

g.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

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a.开工期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限。

b.交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c.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从开工至交工的时间,均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至交工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止。

(4)a.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b.保留金指业主根据第60.3款扣留的款额。

c.期中支付证书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d.最后支付证书指监理工程师按60.13款签发的支付证书。

(5)a.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

设备)。

b.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c.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d.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e.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f.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g.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6)a.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b.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c.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

(7)a.交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这些检验应包括承包人的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的检验,并应在承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b.交工证书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完工后,根据第48.1、48.2款规定签发的证书。

标题和边注1.2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

书面通知1.3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

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2.1(l)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的职责和权

(2)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

限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

a.根据第4.l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分;

b.确定第12.2款项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c.根据第41、40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d.决定第44条项下的工程延期(具体授权批准的天数可在专用条款期中规定并以此为准);

e.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f.根据第51.1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3%;

如在《监理服务合同》中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g.确定第53.5款项下的索赔额;

h.按照第58条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i.根据第59条确定特殊分包人。

j.确定第52条项下的单价或总额价。

(3)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4)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总监理工2.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程师代表师负责。

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按第2.3款委托给他的职责

与职权。

总监理工程2.3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

师权限的委责与职权,并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

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形成书面文

托件,且在向业主和承包人各送一份副本后才生效。

总监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总监理工程

师发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但是: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加以反对,并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否定该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2)如果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电有疑问,可将该疑问提交

总监理工程师,而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函电内容做出确认、否定或变更。

各级监理人2.4监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地理条件及合同段大小按一

员的任命级、两级或三级设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可任命高级驻地监理工程

师和/或各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

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

代表应将上述各级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业主

和承包人。

各级驻地与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

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与费用控制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

均应视为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2.5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

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

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

形式确认上述口头指令。

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

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

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

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

的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

工程师书面确认。

监理工程师2.6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做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

秉公办事或处理涉及业主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款规定,

考虑各方情况,实事求是和公正地做出判断并经受检查。

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转包和分包

禁止转包3.1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本合同工程肢解

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否则,将按63条承包人

违约处理。

分包4.1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分包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不允许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包合同价的1%以内。

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

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

违约

和疏忽完全负责。

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劳务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报经监

理工程师审查并报业主核备。

劳务人员应加人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

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若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或合同中未有约定,

又未经业主批准,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或分包

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按63.l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合同文件

法律5.1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

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

规为准。

合同文件的5.2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优先次序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投标书附表;

(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图纸和技术6.1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业主

资料的提供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工程进度受6.2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为施工所需要的详细

影响或补充的图纸或发出了不适合的图纸或指示,因此可能影响了工程施工计

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提出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的时间和理由,以及说明由于上述图纸或指示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图纸或指示6.3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未曾或未能按照第6.2款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承

延误和延误   包人发出按承包人通知中要求的所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的图纸或指示,

造成的费用   且实际上造成了工程进度的拖延以致可能产生的费用增加,则监理工程师

 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l)根据第44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以及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如果发生),

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承包人未能6.4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他应该提交的有关图纸、现场实测

提交相关图数据或其他技术资料而使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发出上述6.2款

纸所要求的图纸或指示,则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上述第6.3款规定做出确定时应视具体情况考虑这些因素。

临时工程图6.5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监

纸理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补充图纸和7.1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指示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

束。

承包人提供7.2为使6.l款所述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

的施工图纸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批准不影响7.3监理工程师根据第7.2款规定做出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负

责任的责任。

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8.1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

般责任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

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

(l)建立质量责任制。

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

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

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

(2)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再铺开的程序。

(3)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重要的隐蔽工程覆盖前应进行摄像或照相并保存现场记录。

(4)必须完善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5)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现场作业和8.2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

施工方法部责任。

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做施工图设计,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

合同文件中8.3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

的差错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承包人工程8.4承包人应向业主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

业主支

资金的管理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业主的期中支付款将转人承包人指定并经业主批准的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业主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合同协议书9.1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必要时可做修改。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履约担保10.1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

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担保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写

明。

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和银行汇票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

件所附的或业主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从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

业银行开具(银行级别在专用条款中说明),并保证其有效。

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

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应由联合体主办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共同提交,但其金额应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

履约担保的10.2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

有效期效。

在根据第48.1款规定发出交工证书后,业主就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此担保中的银行保函应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其中的银行汇票应在工程完成50%后分期返还承包人。

参考资料11.1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

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等资料汇编一册《参考资料》,作为附卷同招标

文件一起发行但不构成合同文件。

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

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则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或推论

负责。

现场考察11.2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方面内容: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5)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

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业主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的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投标文件的12.1应该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标价

完备性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

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定金额范围内的意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不可预见的 12.2在施工期间,除现场异常气候条件按44.1(3)款处理外,承包人如

外界障碍或果遇到凭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影响工自然条件期和增加费用时,承包人应立即就此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

主。

监理工程师收到该通知后,如经查明属实,确认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的,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

但是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发生之前,监理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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