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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项

实际

得分

1.安全生产目标

1.1目标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

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不得分。

1.2监测与考核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

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

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

每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

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

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结果、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不得分;

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

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颁发的,扣1分;

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小计

10

得分小计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4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

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扣满4分的,追加扣除10分。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3

未设立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

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

无会议纪要的,不得分;

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

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2.2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

每缺一个部门、岗位的责任制的,扣1分;

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处扣1分;

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各级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未掌握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每人扣1分。

20

3.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

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

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

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1分。

制定并实施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3.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4.职业病防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8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

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

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1分;

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2分。

3.2相关保险

缴纳足额的保险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未缴纳的,不得分;

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保障受伤害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1分;

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

赔偿不到位的,本项目不得分。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5

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2分。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向归口部门汇总,并发布清单。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

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

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

无清单的,不得分;

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及时将有关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

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未传达的,不得分;

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

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

缺少培训和考核的,每人次扣1分。

4.2规章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和报废拆除管理、危险作业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制度、消防管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安全值班检查巡查管理、租赁承包安全资质审查及管理等。

15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

每缺一项制度,扣2分(其他考评内容中已有的不重复扣分);

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

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1分。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制度未发放的,扣2分;

发放不到位的,每处扣1分;

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1分。

4.3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风险辨识,编制完善、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

岗位操作规程不完善、不适用的,每缺一个扣2分;

内容缺少没有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

员工操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现场发现违反操作规程的,每人次扣1分。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其他要求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未进行检查、评估的,不得分;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

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的,扣1分;

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

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1分;

无记录资料的,扣5分。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事项。

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或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每处扣1分;

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每处扣1分。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

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每处扣1分。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主要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会议记录、隐患管理信息、培训记录、资格资质证书、检查和整改记录、职业健康管理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相关方信息、应急演练信息、事故管理记录、绩效评定记录、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

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

每缺少一类档案,扣1分。

100

5.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无制度的,不得分;

制度中每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

培训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的,每处扣1分。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企业每名员工掌握安全消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遇到突发事件可以快速、安全地救援和逃生。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

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

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1分;

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

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2分;

记录不完整的,每缺一项扣1分;

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

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扣10分;

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每个扣1分。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不得分;

主要负责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扣2分;

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所在基层单位(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操作岗位人员全教育培训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未达到规定的学时数的,每人次扣2分;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未按规定对转岗、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5.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4分;

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

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扣满15分的,追加扣除10分。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义务消防员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业培训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抽查有关岗位从业人员证书,没有培训的,每缺一人扣5分。

扣完该项标准分为止。

未对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扣10分。

相关方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进入作业现场的,每人次扣2分;

对外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每人次扣2分;

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1分;

未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每人次扣1分;

无专人带领的,扣3分。

5.6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未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

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不符的,每项扣1分。

6.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新改扩工程应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处扣1分。

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根据项目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交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

使用、开业前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未执行“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分;

未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的,不得分;

手续不全的,不得分。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交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的,每缺少一个扣3分。

6.2对客经营场所

1.客房:

(1)应在显著位置放置中英文对照的“宾客安全须知”、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2)客房地面、墙面、天花板应无破损、无开裂、无脱落。

(3)配置的电气用品完好、有效、安全、可靠。

(4)客房卫生间须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浴缸应配备防滑垫,并有“小心滑倒”等警示标志;

浴室扶手无松动、脱落;

排风扇完好、有效。

(5)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2.客房楼层

(1)楼层通道(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清晰。

(2)公共区域地面打蜡或拖地时必须放置警示牌。

(3)按照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4)疏散通道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保持关闭状态,不得上锁。

(5)疏散通道不得堆放杂物。

3.餐厅及会议场所

(1)服务人员在清理卫生时应注意检查所有烟头是否完全熄灭。

(2)出入通道和楼梯口应保持畅通,以备疏散。

(3)大宴会厅和大型会议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应具有两个以上的安全疏散通道,客人数量不能超出核定的范围。

(4)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80平方米,其疏散楼梯应不少于2个。

(5)按照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4.娱乐场所(歌厅、舞厅、演艺厅等)

(1)卡拉OK厅及其包间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2)娱乐场所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

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3)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4)娱乐场所内设置的包间、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高度适宜、面积不小于0.2平方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口,不得设置内锁和套间、卫生间;

设置长明灯,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5)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6)娱乐场所的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7)娱乐场所的核定人数按照营业区域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1.5平方米。

核定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8)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报警系统,并在包间、包厢的视频设备上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

(9)按照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5.健身场所

(1)健身房的健身器材应符《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7498)的要求,器材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整洁卫生。

(2)健身房应保证所提供的健身服务符合保障健身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器材醒目处张贴有器材名称、具体用途、使用说明或图示;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器材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器材、设施等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

6.洗浴场所

(1)各厅室须设置电源控制分闸,电源线与可燃结构的安全距离>10厘米,或设非燃隔离层。

(2)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线保护。

(3)禁止拉临时电线;

(4)凡移动的电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电缆,并严格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超负荷运载;

(5)应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证用电安全;

(6)按照标准配备消防灭火器等消防器具。

(7)场所内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宾客安全须知》及有关警示标志。

7.游泳场所

(1)水上救生员数量

类别

人工游泳池

天然游泳场

每增

水面面积

250平方米

360平方米

专职水上救生员数量

≥2名

增加1名

≥1名

(2)游泳池营业期间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的专职救生人员及救生设备;

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带明显标识。

(3)要有水深标志。

(4)按规定对次氯酸钠等消毒物品进行保存和使用。

8.其他娱乐场所

(1)各种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的状态。

(2)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3)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4)按照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5)按规定配备应急设备设施,并保持完好状态。

50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每一处扣2分。

6.3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

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1分。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2分;

未进行安全验收的,每项扣1分;

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

未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

失修每处扣1分;

检维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1分;

未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2分;

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不及时的,每处扣1分;

检维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2分。

 

建筑物:

1.建筑物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装修、装饰施工应当符合消防有关规定。

3.不得在设有营运场所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员工宿舍。

4.楼层管道井应当封闭。

5.建筑物应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门、应急照明和标志符合有关规定。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不符合要求的,每一处扣5分。

仓储设施:

1.库房的房顶、墙壁、地面要坚固,门窗有防护装置,闷顶不得与其他房间相通;

库房钥匙应当由专人保管使用;

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贵重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2.应在明显位置设立“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及携带火种进入仓储房”的警示牌。

3.仓储房内存放的物品要分类、分跺码放、堆放整齐,码放面积要符合相关规定。

4.仓储房内的照明灯具及线路必须完好,禁止乱拉临时线,超负荷用电,防止线路老化。

5.仓储房内电气线路敷设要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

6.电源开关箱应设立在库房外,不得使用闸刀开关。

7.仓库内除了固定的照明外,不允许使用其它电器。

8.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设备。

9.酒品、洗涤和消毒用品、皮草间等储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0.库房内严禁留人住宿。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不符合要求的,每一处扣2分。

消防设备:

1.消防设备的选用及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设备档案完整,安全状态良好。

2.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3.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单独的外线电话。

4.有完整的报警记录和设备运转情况记录。

5.设备各项联动、操控及显示等功能运行良好。

6.设备、设施、工具、配件等完整无缺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无缺陷。

8.应当配有中文(涉外单位还应配有英文)紧急疏散广播录音或书面的广播词,广播应覆盖所有营业区域。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全的,每发现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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